〔作者简介〕张学府,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
〔文章来源〕《行政法学研究》2024年第1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关键词: 行政示范诉讼;共同诉讼类型化;固有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引言
一、实践中的行政示范诉讼
(一)示范诉讼的启动和示范案件的选择
(二)示范案件的审理
(三)平行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二、行政示范诉讼正当性基础缺失
(一)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缺陷
(二)既有学说未能提供正当性基础
三、以“共同诉讼类型化方法”分析示范诉讼正当性基础
(一)行政共同诉讼的类型化
(二)不同类型共同诉讼适用示范诉讼的正当性基础
四、对行政示范诉讼正当性缺陷的回应
(一)质疑一:可能侵害平行案件当事人的权利
(二)质疑二:可能影响裁判公正
(三)质疑三:程序构建因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
结语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