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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始创的中国古代法文化

尹兴义

中国古代有没有“法文化”?从上古之世起,华夏大地上就存在着没有文字记载的“罚文化”。践行的“”,就是始创的雏形非文字“罚文化”。它在实践中产生和不断传承与传播。成了进步与不断完善的文字“法文化”的基础。

一、“(罚)法文化”的始源与传承传播

从史籍记载的文字文物看,始创于上古之世的“”,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基础。中国韩非在名著《五蠹》篇中记述曰:“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虽倍赏累罚而不免于乱。”《法家著作选读》第一辑33页。

这种传承与传播下来的“”,虽然无法用“直接的证据去证明它”(恩格斯语),但是千万年的家庭生活实践和社会活动实践都可以佐证这种“”的传承与传播是客观的存在。华夏大地上传承传播的族规、家法(罚)以及现在社会上流行的经济处罚与政治惩罚,都是最直接的佐证。

在“新时代”,“不断认识规律,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方面创新。”世代祖传的家长之,是一种始创的惩罚性“法文化”。古人类由无序社会进化到有序治理社会,炎黄二帝联合击杀蚩尤,就是对侵凌的恶势力首领的严厉惩罚。显示的是:华夏大地上的惩恶性处罚,被提升到了击杀的高度。

皋陶针对本氏族出现的“恶行恶为”,始创惩恶性规定。即:“昏、墨、贼,杀,”后世文字文化人谓之“皋陶之刑”。参阅《中国法制史》19页。可见,从“击杀蚩尤”到对恶行恶为的诛杀,反映的是:中国人在构建社会文明的过程中,对“惩罚”恶的运作性扩展。

从创造“”字的本意感悟 ,可知,“四”字在上,是四方氏族头人之谓也;下边的言字,是语音语言之意,意即头人的共同呼声;刂,系刀。“四方头人之言”是:用刀。就是说,“”,非一人之言,是“四岳”头人的共同语言,体现的是极限处罚——“杀”的民主性。

要用杀头来惩治“恶行恶为”者,就要有执行“”的行动。于是,创造了由“井”和“刂”组合的“㓝”(演化为刑)字。原意是:四方的“口”出头,用刀杀头。后来演化的“刑”字,意即开刀是也。就是杀人。

所以,在“”字没有创造出来之前,“”,是统领,“㓝”(刑)只是起“杀”的作用。体现的是:“”与㓝(刑)的密不可分。即有“”,没有“㓝”,“”就是空话;用㓝(刑),没有惩罚之命,就不能施㓝(刑)。即:“古者王言,若轩辕唐虞,同称为命”。(《中国文书史稿》9页)可以说,这是有序治理社会的一种最高的治理活动。

由是,在夏与商殷王国,史籍记载的文字文物显示:“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左传》参阅《中国法制史》17、22页)的记载,

中国国家组织未建立和建立后,氏族联盟的头人(史称领袖)和国家国王构建社会文明,对恶行恶为进行惩罚,所出之言,被“仰录”下来,作为“典”籍给以保存,以便用来指导后世的治国理政者。这才出现了“伯夷降典,折民惟刑”的记载。《中国法制史》16页。

比如:《尚书·尧典》有:“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尚书·舜典》有:“慎徽五典,五典克从。”还有:“汝作司徒,敬敷五教”;鲧花九年时间,治水失败,被舜“殛杀”,“仰录”于简,作为“”的典籍,传承传播下来。由是:“夏乘尧舜之时,而启殷周之制,尧舜有典文,殷周亦有典,夏朝有典文无疑。”(《中国文书史稿》8-9页)即是说,在殷商王国之前,有序治理社会秩序是“”和执行“”的“㓝”(刑)。没有“法”。这是为什么?其主要的原因是:“”字还没有被制造出来。

二、创造“灋、法”两字,把中国法文化提升到一个创新的阶段

华夏大地上在古代“法文化”的始创时期,存在有“”和㓝(刑),呈现的是:“”(法文化)运作的“两重性”,不是“一重性”。就是说,中国的“(罚)法文化”,自古以来,就是辩证的,不是形而上学。

姬周族人传承传播炎黄二帝统一文字和创新与发展文字文化,在《大盂鼎》上铸造铭文,创造出一个特有的“灋”字,曰:“灋保先王”《中国法制史》17页。意即:创造这个“灋”字,是专门用来保护先王的。

这个“灋”字的特别所指,跟《周礼》中创造的“法”字相比较,“灋”字,若有所指。所以,在中国古代“法文化”的传承传播、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灋”字在《秦律》是:“与盗同灋。”(《中国法制史》103页)。在古代的“法文化”传承传播与发展中,广泛使用的则是制造的“法”字。可想而知,这是由普遍“法”与特殊“灋”的根本不同所指决定了的。后世的文字文化人,对“灋”字的其它各种猜想性理解,并不切合史实。

那么“灋保先王”保什么呢?不是别的,只是周文王提出的“明德慎罚”。即要明明白白传承传播祖传的“竞于道德”、对恶行恶为者进行谨慎惩罚。

由此,周文王的儿子周公旦,在制定《周礼》时,规定:“以八法治官府”;“不用法者,国有常刑,”……。“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史“掌叙事之法,受纳访,以诏王听治。”(《中国文书史稿》27、24、34、33页)由此可见,中国层级司法,始源于此。

“法”字在姬周王国的礼法《周礼》里,比比皆是。足以证明:始创“法”字显示的是普遍性,创造“灋”字显示的只是特殊性。

《中国文书史稿》史籍记载文物23-26文字页显示:姬周王国依法治国理政在运作中产生有:“人事文书”、“稽察文书”、“律法诉讼文书”、“版图文书”、“契约文书”、“奴籍文书”、“记注文书”、“建筑文书”、“簿册文书”等。充分证明:姬周王国始创的法治制度是比较完备的。

姬周王国的《周书·梓材》史籍记载文物显示:“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中国古代思想史》26页[4])告诉人们,“中国”这一创新概念始源于姬周王国。由是,中国古代“法文化”,也只能始创于姬周王国。在“”字和“中国”这一新概念没有创造出来之前,谈中国“法文化”,那是与史实不相符的。

商鞅在秦地实施“变法”,践行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法文化”。如:用“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中国法制史》77页)提升“王法”的权威。尤其是,创行“连坐法”,把司法文明推向了司法野蛮。

秦始皇大胆创新和发展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石破天惊,在泰山石刻:“皇帝临位,作制明法,臣下修飭”。传播:“作制明法”是皇帝的权力,臣下按皇帝“制法”宗旨,必须制定贯彻与执行的律文,保证“皇法”的有效实施。

比如:秦始皇:“上农除末”。《秦律》则制定了《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徭律》等,把“皇法”贯穿于律文之中,保障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秦律》规定:“同居毋并行。”(《中国法制史》101页)即一户不能同时抽调两个劳动力服兵役或劳役。官吏违反了上述规定,要受到制作“两个甲胄”的经济处罚。

在赢秦帝国之前,中国古代“法文化”的运作是:(罚)法与刑。如,姬周王国的“礼法”与“吕刑”。从赢秦帝国开始,中国古代“法文化”出现了“律”即《秦律》,臣下“修飭”的是“律”,而不是刑。这是为什么呢?

《唐六典》对“令”(制法)的解释是:“令以设范立制”;“凡律以正刑定罪”《中国法制史》204页。在205页,解释:“律主要是刑事镇压的法律条文,”……“令,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可见,《秦律》的产生,是中国封建“法文化”始创时的健全性创新和完备性的发展。

这样一来,在赢秦帝国,“法文化”的运作,在传承传播“法与刑”的基础上,伴生出“律”,亦即产生了比较完备的贯彻执行“”的条文。即:“皇法”是“带有统领性”的国家制度,《秦律》是贯彻执行“皇法”的条文,首开先河,颁布全国,把中国文字立法的文明推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特别是:赢秦帝国,皇帝之法取代了王国的国王之法。“作制明法”是“法”;执法的运作是用文字公布的“律文”;对“律文”定罪的实施,则是“行刑”。

在中国历史上,当封建帝国被肢解,产生了若干个封建王国,各国君都自称是“皇帝”,其实,这种小“皇帝”就是居于一隅的国王。其“王法”只能在本国管用,管不了别国。比如,刘汉帝国被肢解成魏、蜀、吴三个国家,蜀国的“”,在魏、吴两国就不管用,反之,亦然。

赢秦帝国所制定的《秦律》,堪称封建社会“新纪元”,一是始创皇帝集权制,废除国王分权分封制;二是始创“律法”新体系,改革刑法旧体制;三是传承和发展姬周王国对百官进行的监察考核制,始创全国检察机关,设立朝廷御史台,统领全国郡县的监察机构,监核各级官吏的懂法与执法守律情况;四是“一准于法”,以吏为师,学法、懂法、用法。并且,对全国官吏进行知法、懂法情况考核,规定监察官对所在地的官吏执法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及时上报,发现违法,即刻进行经济的和政治的处罚。对此,史书说:“秦律对于封建吏治是颇为重视的。”即“注重吏治”。

所以,中国封建社会各朝各代均以《秦律》为蓝本,万变不离其宗,制定出适合本帝国国情的律法。如,《汉律》、《隋律》、《唐律》等。对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历史记载与传承和传播,汉、唐、宋、明,均用《刑法志》,魏用《刑罚志》。当然,还有《则例》显示“法与律”的制定、规定与执行情况,反映的是:中国古代“法文化”的辩证关系,而不是形而上学。

三、中国古代“法文化”运作中的两重性

中国古代“法文化”,在运作中,以“两重性”为主,“一重性”是非主流。其“两重性”是:法治与法制;新兴与腐朽;进步与反动;武器与工具;保护与镇压;文明与野蛮,等。

中国古代“法文化”的“一重性”是:无视法治制度,擅自毁法打杀异己,把腐朽、反动、工具、镇压与野蛮表现得淋漓尽致。这种腐朽反动的野蛮,没有一丁点的文明。

比如:家喻户晓的赵高用“指鹿为马”残害朝臣之事。赵高擅自更定《秦律》。“指鹿为马”。退朝后,惨杀没有指鹿为马的朝臣;再如:以法治国理政文化比较完备的李唐帝国,唐玄宗竟然破坏任相九年的“法治制度”,让李林甫把持朝政十九年,借“皇法”,排除、打杀异己,一手遮天似的把盛唐推向了“安史之乱”,从珠峰之巅一步一步地掉落了下来。

中国古代“法文化”的(罚)法治与法制(制度)之表现是:(罚)法治之实践在先,法制的文字制度在后。(罚)法治是基础,法制的社会制度是上层建筑。它们的辩证关系是: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过来可以改变基础。法治与法制的有机结合,完成着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实际运作。

所谓“法治”,是依法治理之谓也。所谓“法制”,则是制定的律法制度。它们的制定与有机结合与运作,构成了中国古代“法文化”的全部内容。

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新兴与腐朽之运作是:新兴的统治者执政,都要制定与推行维护自己统治权力的文字条文,公布于世,用来构建社会文明,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可是,社会发展规律决定了“新兴”到一定时期必然走向腐朽,导致腐朽势力执政,大搞司法腐败。苛政猛于虎,司法野蛮就取代了司法文明。新兴势力产生,反抗腐朽势力的镇压,直到新兴势力掌握政权,结束旧律法的野蛮,创造出新律法的文明。

比如:商鞅制定“连坐法”,震慑了反对“变法”的腐朽势力,使“变法”获得成功,弱秦逐渐由弱变强;赵高伪造诏书,鸠杀了始皇长子扶苏,并借“连坐法”,用秦二世之手,将“六公子戮死于杜”;诬陷李斯,将李斯及家族诛灭。强秦逐渐变弱。尤其是,“连坐法”迫使“八百名”戍边的兵士为保项上人头,揭竿而起,爆发了农民大起义,沉重打击腐朽势力,却给了复辟势力以可乘之机,使项羽等人灭秦而搞分封制。所以,称“连坐法”是:既兴秦,又灭秦。把酷法的“新兴文明”和“腐朽的野蛮”反映得十分清楚。

所谓“文明的野蛮”,指的是:文字立法要比没有文字立法文明;文字立法制定有严酷的条文,就是在文字文明显示之中,呈现的是带有震慑性的野蛮;

所谓“野蛮的文明”,是指,在严酷文字条文的规定下,比较有效地震慑住了“恶行恶为”,使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民众生命财产得到保护。呈现的是:在“野蛮”之文字的震慑下,打造出了社会环境相对稳定的“文明”。

应当说,这就是中国古代“法文化”活动所显示的辩证法。

中国古代“法文化”的核心是:保护统治者的统治权力;重点是:惩治损害统治者权力和社会秩序的官吏与恶行恶为者,构建社会文明,而不是社会野蛮。

从姬周王国始创“灋保先王”开始,“以八法治官府”,构建的是社会文明;赢秦帝国传承和发展这种社会文明,明文规定:官吏“五日非上,身及于死”,用“犯令”、“废令”、“不胜任”、“不廉”、“失刑”、“不直”等,惩治官吏中的违法者。参阅《中国法制史》102-104页。

特别是,“上农除末”,始创“依法治农”。《秦律》规定:“盗徙封,赎耐。”(《中国法制史》96页)就是说,凡是私自移动田地界坢子(界石)者,处以耐刑。这,对于弱势农民群体的祖传田产利益有一定的保护。这种保护农民田地不被侵犯的直接证据就是:笔者所种的责任田坢子被地邻家移动了三次,笔者请分地的负责人纠正了三次。足以证明:《秦律》文字规定惩处“偷移或依仗强势移动田地界坢”者的律文十分切合实际。如果说这是“镇压”,那只能是对不法者的“镇压,”绝不是对农民的“镇压”。

《秦律》始创“关于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的界定”,被归纳为9条(《中国法制史》112-114页),如,“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其中的主要内容为当今立法所采用;再如,“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首领犯有应处罚耐刑以上的罪,准予赎免”(同上书110页)。可以想见,中国古代“法文化”自赢秦帝国开始,其律文宽待少数民族头人的文明很是非同一般。上述文字如有不妥,请专家学者赐教。

2018年10月10日17: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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