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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史实证明非议秦始皇之不正确


尹兴义

千古一帝秦始皇,是中国封建社会新纪元的开创者。他的开拓精神和创新魅力,在中国封建社会首屈一指,无人可比。所以,对秦始皇的种种非议,必须用史实给以纠正,才能还原伟人的本来面目。

一、以法治农,并不是所曲解的强本弱末

《秦律》规定:“上农除末”,是在传承姬周王国“大农、大工与大商”(姜子牙《文韬·六守》)的基础上,以法治农的创新。除末,指的是消除阻止发展农业生产的各种活动,并不是弱化农业以外的其它各业。

比如,《秦律》规定:“同居勿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戌不以律,貲二甲”(《中国法制史》101页)。就是说,一个农户不能抽调两个劳动力从事劳役或者兵役戌边,违反此规,对违者要处以制作二个甲胄的处罚。这是依法治农以“上农”,重视保障农业生产劳动力以“弱末”的具体表现。

对于工商业,是加强,还是削弱?

比如:《均工律》曰:“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者谒上,上且有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中国法制史》102页)大意是,学工学徒规定二年学成,提前出师,给以奖赏。二年学习不能出师者,取消学籍、还要书面报告给负责工业生产的官吏。可见,秦始皇立法,对培养工业接班人跟550余年战乱时期无法可以相比较,其立法给以重视,前所未有。显示的是,中国依法治工,是从赢秦帝国开始的。对发展工业生产是加强,不是削弱。

对于商业,《秦律》规定:从商户,必须另立户籍;经商者,必须进行登记,领取经商证明,无证经商,受“貲一甲”即制作一个甲胄的处罚(参阅《中国法制史》102页)。体现的是,立法、司法,依法治商,是加强商业的有序运作,而不是弱商。

上述文字显示,立法、司法,依法治工与经商,始于赢秦帝国时代。这不是“弱末”,而是依法有序对工商业进行运作,是前所未有地构建社会文明,毫无弱化之痕迹。

《秦律》的《金布律》规定,布帛和钱币的规格和统一使用,使度量衡的制造与运行有了国家规范,有法可依。这,只能是构建国家文明,是加强社会经济的有序运行,绝对不是削弱。说是削弱,只能是一种“曲解”。

二、赋役繁重,连年大举用兵。竟至力役三十倍于古,租赋二十倍于古

秦始皇一统华夏,国家基本安定,未曾对外用兵。为了抵御匈奴贵族贪婪势力的侵犯,他命长子扶苏和大将蒙恬统领30万大军驻扎在榆林,镇守北部边境,并且兼修、修缮、与连贯原先六国所修的长城,加强对外部侵略势力的抵抗。

所以,“连年大举用兵”系子虚乌有。若是指责秦始皇兼并六国是徭役繁重的“大举用兵”,显示的只能是:对一统华夏的战争持否定态度,对中国历史性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有着不切实际的认识与认知。这是不可取的。

《秦律》规定:一个农户不得同时抽调两个劳动力,军户自备甲胄、粮草和马匹,朝廷官吏赐地自养,皇家宗族用官地自养,产生了官僚地主。当时的所谓“赋税”只是征收作为饲草的“刍”和农作物杆子,时称“櫜(音:gao)”。(《中国法制史》98页

由此可知,在赢秦帝国,并没有征收赋税的史实(有人用租赋显示赋税之存在)。朝廷所需用粮,官府用货币购买或者卖爵筹集。如:“秦皇四年,天下役,百姓纳粟千石,拜爵一级。”(《中国法制史》95页3)据笔者所知,从汉武帝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初算缗钱”征收运载货物的车船税开始(参阅算缗《简明社会科学词典》1083页),此前未发现有征税的文字记载。所以,秦“租赋二十倍于古”是不存在的。

当然,秦始皇作古后,秦二世继位,赵高擅权、专权、弄权,修改《秦律》,指鹿为马,横征暴敛不能说就没有。这是腐朽势力上台,不能跟秦始皇新兴势力相提并论。对历史性问题、事物与人物,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这是马克思主义者的基本立场和态度。

所以,对《秦律》,必须区别秦始皇时期与秦二世《秦律》被修改的时期。这样一来,秦始皇的真正面目才能如实地给以还原。

三、焚书坑儒,毁灭中华文化

焚书坑儒,被作为秦始皇实施暴政的有力证据,传播了下来。人们从表象看,没有给以否定的理由。若是从当时社会活动的实质和社会发展看,就会发现,在认识认知这一问题上,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啊!

当时,六国被灭,原国君与贵族阴谋复辟,企图复国之心无所不在,在短时间内难以消除。原有各国的乡村与城镇,有许多儒生方士一下子接受不了这个现实,对于国家被灭,愤愤不平,大为不满。于是,办私学借古非今,抹黑、诬蔑秦始皇,攻击创新的皇帝集权专制与华夏一统。

在这种情况下,秦始皇采纳李斯建议,颁布挟书律,下令禁书。

“禁书者”,是禁止书契“借古非今”的诽谤性言论,并不是现代人认识认知的书籍之“书”。

《史记·秦始皇本纪》的竹简上书契:“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笔者注:书:书契是也。不是书籍的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转引自《中国法制史》94页。

“非秦记,皆烧之。”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洛阳有功,得封诸侯,时称邦国,直到秦孝公,秦地成为七雄之一,但未立国,一直尊崇姬周王国周天子为王,史官所记历史顺延的是姬周王国之记述(秦称:时历)。而孔子则以早被灭亡的鲁邦国编年史“春秋”为顺序,将周平王东迁的姬周王国称为“春秋”,显示的是:一统华夏的国体不复存在,尔虞讹诈、“子弑父,臣弑君”的纷争成了一种莫名其妙的社会。创新国制的秦始皇很自然要烧毁无视正统国制(国体与政体)的记史。他极力维护的是:华夏一统的秦记“时历”之思想体系,巩固的是:以赢秦帝国一统为核心的思想阵地。

“非博士官所职”,“博士官”,系当时带有官职职称的教书先生是也。在赢秦帝国就是以吏为师的普法先生。没有这种资质的文字文化人所藏的“以古非今”的书契竹简(当时没有书籍的书),都要自觉烧毁。用现代人话讲,就是书契文字说:550余年的战乱分裂好,国家统一,六国不在则“民不安”。

“借古非今”言论。其中的“书”,是“书契”,即在竹简上刻写文字,不是后来在纸上书写文字,成为文章装订成册,即现代意义上的书。

挟书律规定:“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可是,限期已过,犯禁者依然我行我素,跟律令相对抗。于是,秦始皇“使御史悉案问诸生,……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皆阬之咸阳。”(《中国法制史》105页)此处文字显示,御史细致调查并且逐一审问,发现超出“黥旦”刑罚的有“四百六十余人”,将其全部杀死,阬埋咸阳。就是说,这些人反对六国被灭、反对华夏一统,其违法抗法犯罪已经超出了“黥旦”刑的处罚。

上述文字告诉人们,受死刑处罚的是违法抗法比较严重者。这是执法与抗法的大较量。维护和巩固国家法律,就是维护和巩固国家的尊严。所以,“毁灭中华文化”,其所指无非是主张恢复原有的分裂的六国文化无疑,不可能是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统一文字后的大一统文化。

汉武帝继秦始皇之后,又一次颁行“挟书律”(《中国法制史》133页),就是反分裂、统一中华文化的一个有力佐证。无人说这是“毁灭中华文化”。因为他“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所以,同为“挟书律”,评价很是不同。这犹如新中国建立后,不进行“三反和五反”镇压活动就不足以保卫新生政权一样,人民群众拍手叫好,被镇压的犯罪分子的家属与亲属们极力反对,暗地里大骂共产党执行的是暴政,从不认为被镇压者是违法抗法、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四)苛法严刑,残酷镇压农民

从出土的秦简和史传《秦律》文字记载看,《秦律》存在“两重性”。一重性是秦始皇在位时制定的新兴文明时期创新的构建社会文明的《秦律》;另一重性是擅权、专权、弄权的赵高更改了的腐朽野蛮的《秦律》。同为《秦律》,新兴文明与腐朽野蛮截然相反。

比如:新兴《秦律》创新制定的12条量刑原则,时至今日,仍有借鉴。如,律文规定:“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责任。”“区分故意和过失。”“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累犯加重。”“自首减刑。”“诬告反坐。”等等。参阅《中国法制史》112-115页。

上述文字无需解释,其构建社会文明的立法、司法可见一斑。

然而,宦官赵高更定的《秦律》刑罚有12条(也存在有原有律文)。如:死刑中的“戮”。二世将“六公子戮死于杜”,告诉人们,秦二世听信赵高杜撰之罪,把秦始皇的六公子极其残酷地“刑戮”后杀死;二世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中国法制史》104页)赵高“指鹿为马”,杜撰罪名,教唆秦二世残杀亲人;诬蔑李斯谋反,用鞭子或竹杖殴打“千余次”,李斯痛不可忍,“自诬服”;将李斯子女和族人全部“刑戮”后,杀死,将“十公主矺死于杜”(裂其肢体而杀之)谓之“夷三族”(父族、母族、妻族);“肉刑”(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还有连坐法,等等。参阅《中国法制史》104-111页。

上述刑罚,均有文字记载。证明:《秦律》“严刑苛法”是客观存在。只是在新兴文明时期,“严苛”针对的是反对新兴进步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国家进步与发展,是国泰民安。体现的是:法律野蛮的文明。

然而,在腐朽势力赵高弄权时期,“严刑苛法”变成了指鹿为马,“严苛”的只能是对进步势力的排挤与打压以及屠杀。体现的是:法律野蛮的野蛮。

关于“残酷镇压农民”,未见有文字记载的史例。证明:严法苛刑并没有作为似乎专一针对农民而定、而行。有关于“士五”即五个士兵入室“盗钱万”,被官府搜捕、治罪的一例记载。这里的“士五”在秦朝,属于军籍,其户籍为军户,打仗自带兵器、衣服和口粮;不打仗,就务农。入室盗窃,系违法犯罪嫌疑人,既不是军人,也不是农民,是盗窃分子。依法判刑,就是罪犯,不再是农民。所以,《秦律》是镇压农民的工具,并不符合当时的实际。

《中国法制史》102页说:《秦律》注重吏治,“云梦秦简律文治吏的规定,占有大部分内容。”《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三十四年,曾“适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见《中国法制史》104页)告诉人们,《秦律》之规定,以维护和巩固封建国家一统、推动封建经济的进步与发展为主。在执法与司法方面,以惩治违法者为主,尤其是谋叛者和贪官污吏以及盗窃者。

(五)穷奢极欲,挥霍无度

未发现秦始皇“穷奢极欲,挥霍无度”方面的具体文字记载。所谓的修筑长城实为修缮长城、“连贯为一”,用来抵御匈奴贵族势力南侵,确保国泰民安。所谓建造阿房宫,那是秦始皇死后之事。秦始皇“五次出巡”,一是宣传依法治国(如泰山刻石,铭刻“明法”词句);二是检查地方官吏执法情况,依法治理;三是探视有无六国贵族势力暗中活动、企图分裂国家统一的暗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国家统一。

三、秦始皇的粗暴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上述所谈,也许有读者会说:这是给封建帝王歌功颂德。笔者认为:两千多年前的秦始皇有功就得歌,有德就得颂。有错误就得指出,有罪行就得揭露。这是由人的“两重性”决定的。若只反映人的“一重性”,就不是“两点论”,只能是“一点伦”,是形而上学。

秦始皇除了光彩照人、创新辉煌一面外,存在有残暴任性的一面。从文字记载看,大致有二。

一是焚书坑儒事件。尽管被处罚的儒生方士违法抗法,罪有应得,触犯了死刑,处死即可。进行“阬杀”,显示的就是:残忍;二是诛杀无辜。“公元前211年(秦始皇三十六年),天上掉下来一块陨石,有人在上面刻了‘始皇帝死而地分’几个字。案发后,始皇派遣御史追查,由于没有查出犯人,竟下令‘尽取石旁居人诛之’。”(《中国法制史》94页)此处文字显示的诛杀无辜,无论怎么说,都是残暴的表现。

综上所述,千古一帝秦始皇创新封建国制(国体“封建皇帝集权专制”与政体“封建民主集中制”)、一统华夏、依法治国,在构建社会文明、创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独树一帜,功不可没。其残暴的一面是客观存在,既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这就是实事求是的历史观。妥否?请专家学者赐教。

2020年6月20日15: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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