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来信提问:编辑,您好!我是陕西某乡镇卫生院的一名医生,最近,我院发生一起医疗纠纷,患者在诊疗中死亡,家属和医院决定协商处理,请问,签订和解协议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和解协议是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时,通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医院对患者或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合同。和解协议属于合同,由合同法所调整。医患双方订立和解协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载明相关事项,尤其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签订协议的主体合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签订协议的主体,医方应以医疗机构的名义签订,患方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订,已经死亡的,应由有继承权的人共同签署。如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或植物人订立协议,必须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第二,要遵从民事合同的基本原则。医患双方的和解只能就民事责任进行协商,不能规避当事医院、医务人员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不得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如协议应当特设声明条款:“本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未受到胁迫和欺诈。”
同时,避免在协议中记载“医院的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本协议是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或捐助”等内容。因为一旦纠纷争议被鉴定为事故或有差错,此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先行赔付的款项也将不再计入后面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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