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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拘捕”是法治社会的大敌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又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从条文上看,“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是如此模糊,给执法者留下的解释空间如此巨大。

  “秘密拘捕”历来是法治的大敌。它让每个公民生活在“被失踪”、“秘密消失”的恐惧和不安中,极易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因此,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法律对“秘密拘捕”采取了最为严格的限制措施,将其限定在一个极小的范围,一般只针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现在《修正案》把“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作为公安机关可以“秘密拘捕”的理由,这是否会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公民“被失踪”合法化,“秘密拘捕”泛滥成灾?这不得不防。

  刑诉法修改的方向应当是加强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突出对司法权特别是公安和检察权力的限制。因此,在这种修法的背景和趋势下,笔者认为“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不应成为侦查机关“秘密拘捕”的理由。就“无法通知”的规定而言,如果侦查机关确实通知不到当事人,也应当通知当事人所在地的派出所或村委会、居委会,否则,职能部门就有失职之嫌。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则应当完全从条文中排除,否则,哪天被“秘密拘捕”的就可能会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人!(孙瑞灼)

  作者:孙瑞灼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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