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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速报制度

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速报制度

 

一、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后,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同时向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

二、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与生态环境受损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污染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直接及潜在的危害、社会影响、应急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及对策、参加处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等内容。

三、联系方式

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97-8266034

江西省卫生厅应急办联系电话电话:0791-86263015  传真:0791-86281173

江西省环保厅环保投诉电话:12369

报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标准,防止放射性危害,制定如下制度:

一、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工作内容

1.放射防护管理组织

成立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分管医疗的院领导、预防保健科、医务科、医疗器械科、保卫科及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2.工作内容

(1)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检测以及防护监测工作;

(3)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及个人剂量监测;

(4)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5)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6)记录发生的放射事件并负责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二、放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1./市有关放射工作的文件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

2./市卫生监所对我院的现场检查笔录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

3.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我院放射疗诊设备的性能检测以及防护监测报告、新建改建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等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

4.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证、放射工作人员证以及个人疗养情况等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

三、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时安排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四、放射防护用品使用及保管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和从事介入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作好工作人员及患者的个人防护。

2.不管有多少工作人员进入放射治疗机房(包括加速器机房、后装机机房),必须随身携带不少于2台个人剂量报警仪

3.从事介入疗诊工作的医护人员在机房内工作时必须使用个人放射防护用品。

4.从事放射检查或治疗时尽可能不留防护人员在患者身边,若必须留陪护人员,必须配备个人放射防护用品供陪护人员使用。

5.放射防护用品如有损坏必须及时更换。

6.个人防护用品以悬挂方式存放,不能以折叠方式存放。

五、放射工作人员疗休养制度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放射工作人员和从事介入诊疗工作的医护人员,每年安排2周的健康疗养,所需费用由医院负责:

1.已从事放射工作和从事介入诊疗工作满20年者;

2.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在岗职工。

六、辐射危害告示制度

所有使用、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

 

3.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

 

一、实行分管院长、预防保健科科长、科主任三级负责制,分级管理,放射防护安全防护责任到人。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遵照国家有关放射防护卫生标准的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正确进行X线检查的操作,并利用屏蔽防护、距离防护原则,加强自我防护。对患者进行诊治时应控制照射量,特别是应尽量避免对性腺和红骨髓的直接照射,有特殊需要时加铅橡皮防护。

三、放射性同位素购买、使用与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及工作场所的安全防护,须经卫生厅及环境保护部门审批验收,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及《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购买、使用、运行。

四、放射工作场所、放射性设备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牌和必要的防护安全链琐、报警装置等防护装备。室外工作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

五、放射工作人员须进行就业前体检和定期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防护知识培训及相关法规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六、加强放射源贮存场所以及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存有可移动类放射源的贮存场所应当做到双人双锁,以及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等安全措施,并应当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值守或者电视监控并加装报警装置。放射源应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放射源的购进与退回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办理,并且加强放射源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等辐射事故。

八、一经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被抢或发生其他辐射事故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预防保健科,预防保健科报告院领导并及时报告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同时院领导启动本院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将辐射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YL-114-0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制订本制度。

一、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范围包括从事有关放射诊疗活动受到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预防保健科负责本院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和放射防护培训档案,并妥善保存。

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是正规学校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科对新录用或调入的拟从事放射诊疗的人员必须依据有资质的体检机构出具的上岗前体检报告,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才可以录用。

四、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院应为其配备个人剂量计,并及时安排其前往卫生监督主管部门接受放射防护法规和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五、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赣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收到检查结果后由预防保健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各相关科室负责人。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根据体检机构的意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调整工作岗位;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及时予以安排。

六、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检测一次。对于个人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1/10时,必须由预防保健科查明原因,告知本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七、放射工作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八、对怀孕或在哺期间的妇女,不得安排放射工作。

九、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培训中形成的档案,由预防保健科统一保管。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档案,医院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复印件上签章。

 

YL-114-0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本院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由赣州市疾病控制中心发放的个人剂量计。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的实施由赣州市疾病控制中心负责。收到监测结果后由预防保健科在7日内如实告知各相关科室负责人。

四、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1/10时,应开展摄入量监测。

五、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六、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

 

YL-114-06.放射药品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药品系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元素制剂或其标记药物。

二、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专业技术人员或未经培训、批准,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三、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医院必须获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并按期申请审核换证。

五、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放射性药品进行临床质量检验,收集不良反应等,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六、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病人排泄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

七、放射性药品存放地点必须根据其放射性剂量,置于相适应的防护装置内,以确保对人和环境无影响。

八、放射性药品的销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使其放射性比度达到国家允许标准。

九、对违反《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YL-114-07.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防护工作,办公室设在预防保健科,并配备专职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3.组织医院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等培训和健康检查;

4.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记录医院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二、加强对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检测和安全检测。

1.对于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由医疗器械科负责申请质量和安全检测,合格后方能启用;

2.定期进行放射诊疗设备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由专人负责定期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4.保证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1.放射性同位素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2.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五、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

六、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七、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先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症。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学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1.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2.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3.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4.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患者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5.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6.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和预防保健科报告。

八、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九、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严格执行《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十一、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1.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2.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3.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4.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5.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YJ034: 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生效日期:201276    修订日期: 201352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5〕第449号令)、《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核与辐射污染,影响我院甚至全市、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院发生的所有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第三条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高效”的原则,依靠各级领导、专家、广大群众的力量,建立我院防范有力、指挥有序、机动灵活、协调一致的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体系,规范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的原则,将医院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与各部门(科室)分工负责结合起来,根据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性质,由院务会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四条  任何科室和个人都有义务通过各种途径向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医院成立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重大、特大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具体组成如下:

  长:王柏群  张自翔

副组长:邱悦群  邹晓峰  危小军  严国方

  员:钟国连     罗海生  谢红英  王德胜  张素芳  魏桂林 

刘少强  李国忠  王祥财 吕维名  万春雷  王毅刚

工作职责:

(一)研究部署全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院重大和特大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相关情况;

(四)统一对外发布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有关信息;

(五)配合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预防保健科。具体组成如下:

  任:预防保健科分管副院长

副主任:预防保健科科长、副科长

  员:预防保健科全体成员及有关科室工作人员。

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二)接到启动本预案紧急通知后,迅速组织相关科室具体实施。

(三)督导检查各科室全面、有序地落实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负责报送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

(五)及时收集、分析总结省内、外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

(六)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

(七)负责医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日常工作。

第七条  相关科室工作职责

各相关科室应配备必要的现场应急和工程抢险装备(如铅衣、铅帽、铅围脖、铅手套等)并造册登记,严格落实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科主任为本科信息报告员,收集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信息并即时上报,各科室应急救护人员统一服从应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调用命令。

预防保健科负责及时组织相关科室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全面、有序地落实各项工作。

医务科、门诊部负责人员的联系和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医疗器械和医务人员;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负责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

医院感染管理科做好疾病控制和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向现场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人员伤亡、抢救和防疫等情况,必要时负责向上级部门或其他医疗机构求助。

保卫科负责制定事故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种措施,包括人员集结、布置方案、交通保障、值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并组织实施;加强对重点科室、重点人群的保护,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活动。

总务科、医疗器械科、药剂科负责必需的物资、器械和药品等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应急救援物资的应急供应;加强储备物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并及时补充和更新;总务科同时负责联络水电等管理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供电、供水工作。

第三章  预测与预警

第八条  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的原则报送。

第九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要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放射性污染危害,及时消除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的隐患。

第十条  按照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级)、较重(级)、重大(级)、特大(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一般(级)预警:事故后果局限在单一房间、实验室或其他建筑物内,丢失、被盗、失控4类、5类放射源。

较重(级)预警:事故后果局限在设施的边界之内,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或人员受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重大(级)预警:事故可能在设施边界之外产生明显影响,丢失、被盗、失控2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或局部器官残疾(含截肢等)或10人以上急性轻度放射病。

特大(级)预警:事故可能产生国际原子能机构《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中定义的越界影响,丢失、被盗、失控1类放射源或导致1人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

第十一条  当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级)预警标准时,医院预警;当达到一般(级)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报告;当超过一般(级)预警标准时,尚未达到较重(级)预警标准时,医院向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预警并立即上报;当达到较重(级)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本院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向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报告;当超过较重(级)以上预警标准时,医院立即启动和组织实施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并立即上报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

第十二条  在院内发生的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如涉及或影响到医院以外的地区,医院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行政部门并做好协调工作,如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等情况时,医院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  迅速报告。一旦发现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知情科室和个人要立即向应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正常工作日)或行政总值班(夜间及节假日期间)报告。

第十四条  快速出击。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集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工作,并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成立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协调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  指挥有序,明确分工,快速有效,全面开展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实情及上级领导的指示,组织、指挥参与应急工作科室相互协调配合,控制污染事态。对各科室工作做出明确分工,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抚民心,稳定局面,尽快消除污染危害。防止污染事件“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灾害。

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处置程序为:

(一)控制现场: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划定警戒范围,迅速布控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安排有关科室相互协作,协同作战。

(二)现场调查: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安排部署,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

(三)情况上报:现场指挥部负责人按照1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及时向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报告已掌握的重要情况。

(四)污染处置: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结合专家组意见, 现场指挥部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减少污染危害。

(五)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及应急状态的终止:现场指挥部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写出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报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

(六)信息发布: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拟写并汇报上级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发布。

(七)污染跟踪:应急指挥部结合现场指挥部和专家组意见确定污染事件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奖惩:对在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各个环节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应急工作中出现过失行为及应急工作中畏缩不前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对犯有严重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事故责任处理:在开展突发性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同时,应急指挥部协助配合赣南医学院、卫生厅、环保局、公安局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要根据具体情况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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