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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眼用气体致盲事件,医院为何要“先行赔付”

问题眼用气体致盲事件,医院为何要“先行赔付”

摘自《健康报》

【事件回顾】

在使用天津晶明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全氟丙烷进行眼内填充手术后,有71名患者发生严重眼用气体视网膜毒性反应,其中北京大学第三医院45名、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6名。根据目前事态的进展,有的患者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有的患者在走调解渠道,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患者,医院先行垫付了赔偿款。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也全部由医院垫付。医院将依法向涉事企业追偿所垫付的相关费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在情况说明中称: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医院积极配合患者通过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从今年2月开始,部分患者已经陆续得到了我院的先行赔付。目前,我院正在进行诉讼,追究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的主体责任。

那么,医院为啥要“先行赔付”?在维护患者的权益后,医院的权益又该如何维护?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呢?

“先行赔付”是因为被“连带”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此次事件属于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坏,患者可以向生产者索赔,也可以向医院索赔。所以,医院方“先行赔付”是有法律基础的。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对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提供及时全面的法律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处理医疗产品(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血液)质量纠纷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但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该把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引发过很多争议,典型的案例就是发生在20064月的“齐二药”事件。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65名患者在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厂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出现急性肾衰竭临床症状,13名患者死亡,涉案的药品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假药。在后来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中山三院与药厂、经营公司一起成为被告。医院抗辩自己不是销售者,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理由是药品通过政府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购入的,价格是政府定的,15%药品加成也是国家政策。但法院最终并未采信中山三院的抗辩,判决其跟其他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然而,中山三院遭受的损失却因最终责任人齐二药的倒闭而无法得到赔偿,影响了相关科室和医务人员的正常诊疗工作。

医院能否得到追偿有风险

齐二药事件,以及后来陆续发生的重大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无疑对《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的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新的法律直接规定医疗机构就是适格被告,剥夺了医疗机构主体异议的机会和权利。但现在看来,这种法律制度安排值得认真反思和深入探究。

根据连带责任的内容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违约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违反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侵权连带责任即指当事人共同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发生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构成侵权连带责任必须具备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有共同过错,客观上存在损害事实,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在“问题眼用气体”事件中,如果说各个当事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医院方肯定不能接受,实际上也不符合这次事件的法律事实。这就是为什么北医三院在情况说明里要强调“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气体购置使用环节均符合相关规定”,“采购的气体,为国内唯一获得注册证的眼用全氟丙烷气体”等。显然,此次事件更符合两个以上当事人在主观上不存在共同过错,但在客观上却存在同一损害事实的法律情形,这就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

在侵权责任的追究上,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有一点重要区别,即连带责任中各个侵权人之间的对外赔偿存在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依据这种关系,各个侵权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外赔偿应由造成损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受害人追究的是直接责任人,则该责任人就应当最终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追究不是最终责任人,则承担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人可以向最终责任人请求赔偿,最终责任人应当向非最终责任人承担最终责任。

这就是北医三院正在进行诉讼,追究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的主体责任的法律基础。毕竟,医疗产品质量的最终责任人是生产企业,医院方的权益也需要得到保护,但是不是能够通过诉讼生产厂家得到追偿,存在现实的风险。因此,一方面人们有理由期望所有纠纷最终得以妥善处理,另一方面期待国家有关部门能以此类案件为契机,催生医疗产品责任保险或赔偿基金等法律制度早日出台,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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