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L—099: 双向转诊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2011年7月1日 修订日期: 2013年5月25日
一、为加强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及上级医院的医疗技术协作与业务交流,合理利用卫生资源,实现大病在医院、小病在社区的工作目标,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逐步建立服务规范、运转有效的双向转诊网络。医院患者下转以县级、乡镇卫生院及周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转以省内外三级医院为依托,加强技术协作与交流,达到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院医疗与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双向转诊原则
1.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患者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2.分级诊治的原则:小病、常见病在基层、社区,危急重症在三级医院。
3.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患者病情和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患者,做到方便、快捷。
4.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有选择地将患者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提高患者诊治的有效性。
5.无缝式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四、双向转诊临床标准
1.上转标准
(1)本院临床各科急危重症,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2)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3)重大伤亡事件中,处置能力受限的病例。
(4)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
(5)需要到上级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
(6)其他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2.下转标准
(1)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2)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
(3)各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晚期非手术治疗和临终关怀。
(4)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5)老年护理病例。
(6)自愿要求转回基层医疗机构者。
(7)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五、双向转诊管理规范
l.双向转诊医院应签订双向转诊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转诊的畅通,转诊协议时效自定,过期应再续签。
2.双向转诊协调由医务科具体负责,急诊科、门诊部负责上转患者的登记与统计。
3.医院应对协作单位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并免费为其培养卫生技术骨干。
4.对于在协作单位抢救的患者,如需要医院支援,医院在接到邀请后应立即派出医务人员出诊,就地参与抢救。需要转院的患者可直接送医院治疗。协作医院对疑难杂症提出会诊要求者,医院委派相关专家前往会诊,无特殊原因不得推诿。
5.医院对上转来的患者实行优先就诊、检查、交费、取药及优先安排住院。
6.实行资源共享,对上转来的患者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诊断、合理治疗,不作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7.患者转诊期间,转诊医生和患者保持联系,以便开展连续性的照顾与服务。
8.严格遵循双向转诊临床标准合理转诊患者。
9.对于病情较重患者转诊必要时派医护人员护送,以确保患者途中安全。
10.为转诊患者在就诊流程上提供一定的方便,开通绿色通道,由门诊医生初步诊断后,开具住院证办理住院手续。对转入的急诊患者,由急诊科接诊后,与住院部科室联系。
11.本院对协作医院、对口支援单位转来的患者,治疗结束后下转时不提供住院治疗情况,没有下一步治疗、康复计划的,一经核实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六、双向转诊评价
探索建立双向转诊工作模式,制定本院的双向转诊实施措施,明确转诊程序、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规范。不定期评价双向转诊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协作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双方医务人员是否知晓、重视;转诊程序是否流畅。在工作中协作医院、对口支援单位应不定期沟通,互通有无,不断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完善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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