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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
                                                                                                           存货 
 


(一)掌握存货的确认条件
(二)掌握存货初始计量的核算
(三)掌握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方法
(四)掌握存货期末计量的核算
(五)熟悉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注: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4、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A、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B、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C、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二节 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一、存货的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1、按成本计量(采用总价法): 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例1:2005年12月,长城公司外购A材料500吨,单价100元/吨。增值税专用发票列示的购买价格为50000元,进项增值税为8500元;运输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2000元(取得专用发票,增值税率7%),入库时发现物料在运输途中损耗8吨,经查,其中2吨属合理损耗,另外6吨为非正常损耗,现已收到运输部门的赔偿款600元。材料入库前发生人工挑选整理费用100元。公司存货日常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则
        解答:材料采购的成本为=50000+2000×93%-600+100=51360(元)

  (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注意制造费用的定义)

 例2:2005年12月长城公司生产部门同时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分别耗用了A、B两种材料。A材料外购成本为43000元,B材料外购成本为38000元;发生生产甲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7000元,发生生产乙产品的生产工人计件工资12000元,应付福利费占工资总额的14%;甲乙两种产品共耗用动力费5000元;该生产部门为组织管理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发生间接费用6200元。甲、乙两种产品生产工时分别为380、240小时。甲、乙两种产品共同耗用的动力费和组织管理费均按生产工时比例法进行分配。

          解答: 甲产品加工成本=17000×(1+14%+380/620×5000+380/620×6200=26242.80(元)

                       乙产品加工成本=12000×(1+14%+5000/620)×240+6200/620)×240=18014.40(元)

                  甲产品生产成本=43000+26242.80=69242.80(元)

                  乙产品生产成本=38000+18014.40=56014.40(元)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注意不计入存货成本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仓储费用

3不能归属于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2、特殊情形计量方法:(1)、存货发生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借款费用可资本化的范围扩大到某些存货项目,如需要相当长时间才能够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

2)、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投资者投入、  农产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债务重组、  企业合并。分别按照《会计准则第20号、第7号、第12号、第5号》确定,除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以外,投资者投入的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原材料、商品、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的成本由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及为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
       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资产负债表日均应调整为按实际成本核算。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加权平均法和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的、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周转材料等存货,如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建造承包企业的钢模板、木模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可以采用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或者分次摊销法进行摊销。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三、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存货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应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企业应以确凿证据为基础计算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客观证明,如产成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产成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生产成本资料等。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2.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3.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其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材料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4.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
企业持有的同一项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订购数量的,应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金额。超出合同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三)存货跌价准备的核算
1.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企业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通常应当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是,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存货跌价准备的确认和回转
企业应在每一资产负债表日,比较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算出应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再与已提数进行比较,若应提数大于已提数,应予补提。企业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应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3.存货跌价准备的结转
企业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货已经销售,则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因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转出的存货,应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但不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按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也应按比例结转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
 

我国会计准则中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有如下规定(下面四条为确认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即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本企业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本企业所有。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即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我国会计准则中对以下几种特殊的商品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均基于此项规定的要求。
 
一、委托(受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处理
 
(一)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由于这种销售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末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500件,协议价为50元/件,该商品成本3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在是同买断情况下B企业按协议价开出代销清单:售价25000元,增值税4250元。假设其实际销售价格为60元/件,则实际开出的发票上列示售价为30000元,增值税5100元。双方会计处理如下:
       A企业:
            (1)向B企业交付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9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5000
            (3)收到B企业汇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925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9250
           B企业:
             (1)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5000
                        贷:代销商品款       25000
            (2)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人       3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5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5000
                    借:代销商品款               2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9250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9250
                           贷:银行存款                         29250

(二)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这种代销方式与视同买断方式相比,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应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价。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应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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