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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一法院审判严重违法 检察建议换法官再审

原标题:衡阳一法院审判严重违法 检察建议换法官再审

1月9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得到案件交办单位的情况报告,我市一基层法院接到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后,认真核实情况并虚心接受建议,及时纠正一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更换了案件主审法官。这是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1月1日正式实施后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行使检察监督权并成功办结的第一起案件。

1月4日,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收到案件当事人唐某的申诉书,唐称其因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经劳动仲裁后被用人单位起诉到我市一基层法院。2011年7月21日,该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9月6日开庭,之后再无消息。事过一年多之后,2012年12月17日,唐某收到法院的《转换程序通知书》和再次开庭传票,此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已于2011年10月30日截止。唐某认为该举证期限已经过去了一年多,其举证的诉讼权利实际上已经被法官剥夺了,故向检察机关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衡阳市检察院民行处收到唐某的申诉材料后,按照基层院交叉办理案件和市院交办案件以排除干扰等规定,将唐某的申诉交给珠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珠晖区院接受案件后及时查明唐某反映的情况并与案件承办的法院沟通,认定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一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该案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转换为普通程序,均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二是剥夺了当事人举证的诉讼权利。因此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建议法院自行纠正承办唐某案件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更换主审法官。

检察官提醒:一审民事案件审理期限简易程序为三个月,普通程序为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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