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例汇总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文章是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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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年初,被告吴某某、熊某某和案外人付某、姜某某四人合伙承建进贤县新区西北四路路面硬化工程,原告汪某某负责施工。2008年5月初,被告等人因资金不足,遂邀原告入伙,原告汪某某和被告吴某某在工程承包合同上签名。2008年5月13日,原告以自有房屋抵押在信用社借款45万元(月利率8.694‰),用于该路面硬化工程。全文
2004年4月2日黄某某以做生意为理由,向苟某某借款30000.00元,苟某某从银行取款 30000.00元交与黄某某,约定当晚还钱,未出具欠条,2004年4月2日晚,黄某某在偿还的借款中夹杂大量白纸条,仅在表面使用真钱,苟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经多方查找黄某某均未果。2008年8月18日,苟某某找到黄某某,其承认借款事实,以暂时无钱出具了欠条以后,黄某某又下落不明。全文
『案情』
2004年6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款10万元的“欠条”,未署明还期。7月3日,原告手持 “欠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原告在诉状中称,借款是6月22日当日发生。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原告本人未到庭)仍然坚持这一诉称。被告辩称:欠条系“空打”,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写欠条是因为原告常对其哭诉债主逼债,心软之下写下欠条,以帮助原告应付一下债主 (因为被告是当地有名的女款)。全文
2003年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一商住楼工程项目,邓某某为项目经理。同年4月30日,邓某某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部名义向黄某某等人借款。借款协议签订后,黄某某经建设银行代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同年6月26日,黄某某在信用社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帐户上取款6.5万元,将其中3.25万元留下作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自己的借款;8月7日黄某某又取款17万元,归还自己的借款11万元。两次共计归还黄某某借款14.25万元。全文
因原、被告各执己见,调解未成。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这种借贷关系是建立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之间。原告提供的借据,很明确地载明被告是 “立据人”,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请。全文
李某因租赁某饭店向朋友管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出具“今借人民币4万元整,年底还清”借条一张。该借款逾期未还,管某诉至法院。管某诉称,被告李某向其借款人民币4万元用于租赁某饭店,到期未偿付,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其妻刘某共同偿还欠款。
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刘某(被告李某的妻子)辩称,其不知原告向被告李某出借该款的具体情况且被告李某未向其告知该借款的用途。李某不务正业,至今已有2年多未回家了。被告刘某不同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全文
2003年5月18日,骆某与案外人A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骆某因个人资金周转需要向A公司借款人民币16万元。2005年5月21日,A公司向骆某付款16万元。2005年9月26日,刘某与骆某签订《协议》一份,内容:甲方"骆某等6人",乙方"刘某",鉴于2003年5月18日,A公司与甲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借款金额为400万元,2004年3月17日甲方已归还140万元,尚欠260万元;全文
■法律咨询解答:
问:借钱写的是欠据,已经超过2年,法院会接受诉状吗?谢谢。
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如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可及时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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