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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张保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诉案(2)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的争议焦点是:一、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保娥的相关损失;二、如何确定张保娥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

  本院认为,首先,张保娥一审中提供贾汪区夏桥派出所2009年10月21日为其办理的暂住证,暂住证载明“有效期三年”,张保娥陈述其住在贾汪区公园东村亲戚家,常年在贾汪区公园东村卖小吃,据此一审法院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张保娥的相关损失并无不当。其次,张保娥提供的由派出所、村委会盖章确认的证明,证明蒋正英系张保娥的母亲,蒋正英有5个子女,据此一审法院确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损失并无不当。综上,徐州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松

  代理审判员  周 美 来

  代理审判员  黄 传 宝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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