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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焚书”是一时之计而非长策

秦始皇的“焚书”是一时之计而非长策

作者:张广亮 发布时间:2015-11-30 16:11:44 来源:《还秦始皇以清白》 字体:   |    |  

   秦始皇试图利用“焚书”、“禁私学”的方式,压制一下“愚儒”、“游学”的道古害今、是古非今、虚言乱实、非郡县、非法教、造谣诽谤朝廷的嚣张气焰。一旦其诋訾郡县制、法治和法教等的舆论攻击,稍稍收敛,“焚书”、“禁私学”的法令,似乎也就没有必要认真贯彻实施了。事实上,秦始皇“禁书”、“禁私学”的法令,也确实并未认真贯彻实施。
   
“愚儒”、“游学”及其“群下”,对于秦始皇推行郡县制、法治和法教的舆论攻击,同六国复国者散布的“始皇帝死而地分”之类的政治妖言遥相呼应;一时间,朝廷内外,众口嚣嚣,不期然而然,大有摧垮以郡县制和法治为基础的秦帝国的国家政权之势。秦始皇在严厉镇压六国复国活动的同时,又通过“焚书”、“禁私学”,对其道古害今和虚言乱实的行为,展开强大的舆论攻势。或声称要将之“弃市”,或声称要“刑及三族”,或声称要将之“黥为城旦”。
   
乍看去,秦始皇的“焚书令”,的确是非常、非常的严厉,使人有一种咄咄逼人之感,一时间,“愚儒”、“游学”恇攘失图,皇駭惊懼,无所措手足。然而在实际上,这却不过虚张声势。试看《史记·始皇纪·李斯传》,在记述“焚书”、“禁私学”时只记述至“制曰‘可。’”,而便再无下文了。这就是说,只记述了秦始皇下令“焚书”、“禁私学”的起因及“焚书令”的具体内容,而对于秦始皇如何责令李斯实施“焚书令”,以及李斯如何实施“焚书令”,“焚书”、“禁私学”的结果又是怎样:如哪些人因“偶语诗书”而为之弃市?哪些人因“以古非今”而遭族诛?哪些人因拒不“焚书”为之“黥为城旦”?哪些官吏因执行“焚书令”不力,而为之处以“与同罪”等等,却概无一言。而《史记》他篇目,对此的记载也并不多见。虽然班固的《汉书》,对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非议多多,并且措辞也相当的激烈,但却因缺少真凭实据,而显得苍白无力。西汉“过秦”、“罪秦”论者中,虽然也有不少人,在那里高声叫骂,骂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是如何、如何的混蛋,但却“大帽子”下无人。这一切似乎都在提醒后人,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确实不过是一种声势,吓唬人而已;不过把弓拉圆,引而不发,示其威势而已。秦始皇试图通过强大的舆论攻势,慑服“愚儒”、“游学”及其“群下”,只要他们不再“造谤”朝廷,那就万事皆休!对于这一点,近代著名学者章太炎先生的《秦献记》,有着相当的诠释。
   
据统计,在秦七十博士中,有四人见于《史记》,名叫周青臣、淳于越、叔孙通和伏生;一人见于刘向《说苑》,名叫鲍白令之;二人见于《汉书·艺文志》,名叫羊子、黄疵;一人见于《汉书·京房传》孟康注:名叫正先。以上八人中,除正先因非议赵高而为赵高杀死外,其余七人不见受过任何处分。据说,鲍白令之曾在朝廷之上,严厉批评秦始皇“行桀纣之道”;淳于越曾指责秦始皇推行郡县制是“陛下之过”,而秦始皇均未惩罚他们。另有羊子著《羊子》四篇,黄疵著《黄公》四篇,秦始皇也未禁止他们。博士之外的其他一般知识分子,也多有著述,如成公生“游谈”不仕,著书五篇,零陵县令还写过一封非难李斯的信。综观《羊子》、《黄疵》、《零陵令信》,或为儒家者言,或为名家者言,或为纵横家者言,而秦始皇和李斯均未对其怎么样。章先生由此而得出结论:“秦之诸王,非能如李斯知六艺之归也。然其律令在官,终不钩考,以至其诚。今始皇不起白屋,而斯受学孙卿,好文过于余主,此则令之之谏、零陵之难、成公之说,一切无所穷治,自其分也,又况票票羊、黄之徒乎?以李斯骩(灵活)于用法,使秦之黎献因是得优游论著者,亦斯赞之矣!”意谓,秦以后的历代君主都不能象李斯那样熟悉“六艺”的指归。李斯作为丞相具体实施法令,只是把“焚书”、“禁私学”法令放在官府里,而始终不去查考,求得真正实施。秦始皇不是平民百姓出身,自幼接受良好的教育;李斯是大儒荀子的学生,热爱文化超过历代君主;连在朝廷上骂秦始皇“行桀纣之道”的鲍白令之,写信非难李斯的零陵县令,不愿为秦做事而四处游说的成公生等,都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对于其他无足轻重的文人学士,如著《羊子》四篇的博士羊子、著《黄公》四篇的博士黄疵等,更不会怎么样的。正因为李斯灵活运用了法令,才使得宫廷之外和民间知识分子,仍可从容不迫地从事论著或游学四方,可以说是得到了李斯的帮助。
   
然而笔者却认为,这何只是李斯灵活运用了法令,这应是秦始皇授意李斯如此。或者说这,是李斯和秦始皇达成的默契。因为如果得不到秦始皇的首肯,在依法治国的秦帝国里,李斯怎么敢如此亵渎“焚书”、“禁私学”的法令呢?
   
另从《史记》所记,秦待诏博士“叔孙通之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请况来看,私人讲学也并未真正被禁止。
   
“焚书令”虽然十分严厉,而史不见一人因“偶语诗书”而为之“弃市”者;史不见一人因“以古非今”而遭受“族诛”者;史不见一人因“令下三十日不烧”而为之“黥为城旦”者;史不见一吏因“见知不举”而被处“与同罪”者。如果真有这样的吏民,他们一定扬名千古的。因为,即使《史记》对其有可能袒护,而西汉那些“过秦”、“罪秦”论者也不会将之放过。因为出于“过秦”、“罪秦”的需要,他们总是挖空心思寻找“过秦”证据;有时找不到证据,不惜捏造证据。对如此可以败坏秦始皇声誉的“过秦”材料,他们又怎么可能弃而不用呢?
   
另外,既然叔孙通和伏生都是故秦博士,其后他们又都为汉皇刘季所看中,而拜其为汉博士。按理,他们对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应该是身临其境,颇知其详的。但却未见他们对秦始皇的“焚书”、“禁私学”提供过,有利于西汉诸儒非议“焚书”、“禁私学”法令的真正可以称得上是证据的证据。
   
《史记·乐书》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李斯引用殷纣亡国事提醒秦二世胡亥说:“放弃〈诗〉、〈书〉,极意声色,祖伊所以惧也;轻积小过,恣心长夜,纣所以亡也”。李斯把陶醉于淫乐、女色而放弃对《诗》、《书》的学习,视为殷纣亡国的原因,足见李斯对《诗》、《书》的重视。这进一步说明,李斯建议秦始皇下令“焚书”,不过是为了教训一下那些“愚儒”、“游学”,勿令其以古非今而已。并非秦始皇和李斯闲得无聊,而在那里搞“焚书”游戏,以图快意于一时。如此而已,岂有他哉!
   
事实非常明白,秦始皇的下令“焚书”、“禁私学”,的确不过是为了利用“焚书”、“禁私学”的方式,煞一煞“愚儒”、“游学”是古非今、虚言乱实的歪风。严令之下,只要他们不再以古非今,虚言乱实,何必要动真格!这可能是法家学说中的“法、术、势”中的“术”吧!用现在的话说,叫做策略。严令之下,尽管还会有少数不从令者,只要无碍大局,那就由他去吧!这不是假设,而是必然的逻辑。秦始皇“焚书”的负面影响,极其有限,甚至微不足道。在秦始皇“焚书”后不久的西汉,诸多先秦典籍仍然在广为传诵,就历史的明证。不必危言耸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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