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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按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

  

    2010年,陈先生购买13号房屋。2012年,尚未取得产权证的他与丁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丁先生交付房屋,丁先生向陈先生交付70万元。2013811,陈先生又与孟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13号房屋以149万元卖出。陈先生于2013815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又与孟女士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即网签合同),该合同约定价款65万元,双方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孟女士按65万元的计税金额交纳税费,但向陈先生实际支付149万元。

  丁先生知道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网签合同无效,并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理由是65万元的房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值,双方故意避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丁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陈先生与孟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设立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网签合同系为完成产权过户而签,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网签合同约束。丁先生应就该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提出主张,在该合同的法律效力未经司法程序确认前,丁先生要求确认网签合同无效,不予支持。

实务中,数个买受人维护自身权益时首先考虑其他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若数个合同都合法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原则上按以下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买受人:1.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应综合考虑各买受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予以确定。不能继续履行的合同买受人,可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来源:中法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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