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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一个必须纠正关于施工企业营业税的错误认识
影响施工企业会计正确营业税费核算的主要因素是:营业税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时点及营业税申报的计算依据。
在施工企业的财务官员以及审计人员中,流行着这样一个观点:计提的营业税费应该在计提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形成的营业税负债,也必须在计提的纳税年度立即缴纳。
此观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后半段是错误的!!
一、此观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
(一)营业税费会计计提和税法扣除规定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体现的是“实现制”,这是税法(不仅是企业所得税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是其精髓。两者出现差异是正常的。比如,会计上基于权责发生制的“计提”不属于税法上的实际发生。
(二)税法向会计的趋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公告第八条,是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企业按照会计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将不再进行调整。
以上体现的是在对于营业税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上,税法采用向企业会计准则趋同,允许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与营业收入配比在计提期间税前扣除。
因此,以上观点的前半段是正确的。
二、此观点的后半段是错误的
(一)营业税负债形成和履行缴纳要件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营业税费用的计提而形成负债,遵循会计准则;是依据营业收入数计提。而当期营业收入数原则上与当期形象进度工作量相等。因此,可以理解为按照当期形象进度工作量计提。(这里只从自营工作量的角度阐述,但不涉及预收工程款)
营业税负债的履行遵循营业税法规定。以收到工程款或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完成为形式要件(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商品债权形成后,并不是立即可以收取,需待合同约定的收款条件具备;商品债务形成后,并不需要立即支付,需待合同约定条件成就。类似的,营业税债务形成后,也不是必须立即缴纳,需待税法规定的履行条件成就。
(二)营业税负债本期形成数与本期需要履行缴纳数不一致
会计上当期形象进度工作量,既包含当期已结算工作量,也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营业税法上的工程价款结算行为完成,仅相当于会计上当期已完成结算行为的工作量,不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这才是两者的根本差异所在!!
因此,以上观点的后前半段是错误的!!
三、问题产生的根源及焦点
营业税法的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概念中,按照形象进度报送建设方并且被认可的工作量进度报表(不是最终的竣工结算书),是否属于“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当然,从法律理论的角度来理解,结论是肯定的。但从征税的实际操作来看,还没有哪个征税机关这样做。因为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不少,但几乎没有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全额支付价款的。
在企业的角度,未收到工程款的工作量的营业税不能提前缴纳,这是企业的底线!这是合情合理的要求。
风险提示:签订合同时,依据合同条款必须能够准确确定工程价款支付时点。否则,被征税机关按照“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来执行,这就是自己将脑袋向绳套里钻,咎由自取。
四、无奈的选择、无奈的结局
尽管没有哪个征税机关将“按照形象进度报送建设方并且被认可的工作量进度报表(不是最终的竣工结算书)”作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并据此要求施工企业申报和纳税。但施工企业还是不敢按照实际的形象进度工作量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按照收取的工程款确认会计收入(即使明知是错误的)。
例:某工程施工过程中,形象进度工作量10000并被建设方认可,本期收款6000,工程未结算。
如征税机关坚持认为是,被认可的形象进度工作量10000的计算文件,就应该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就必须要按照10000的工作量申报营业税300。作为相对弱势的施工企业纳税人是无法申辩的,毕竟是“合情合理但不合法”呀!这样的执行标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将是灭顶之灾。
所以,在税政机关做出明确表示“被建设方认可的形象进度工作量计算文件被认定为‘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之前 ,没谁敢冒这个险。
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最重要的收入确认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可能被执行!!最终,影响企业、审计单位、征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这是个“多输”的局面,也是个无奈的结局。
五、未来的展望
在未来的某个时点,税政机关做出明确表示“被建设方认可的形象进度工作量计算文件被认定为‘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况”后,营业税费负债如何核算?
为了避免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错误的坚持:只要是属于应缴税费范围的,就必须当期纳税!建议:当期计提形成的非本期履行的营业税负债放在递延营业税负债科目中,而不放在应缴税费科目中核算,更稳妥些(当然,该递延营业税负债中可能有一个会计年度内需要缴纳的流动负债)。
上例“某工程形象进度工作量10000,本期收款6000,工程未结算”。按照营业税法,应该申报6000工作量的营业税费(因为申报就意味着立即缴纳),其余的4000工作量的营业税费应该在工程结算或收款后再申报。
那么,会计处理为:
1、当期计提营业税费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
贷:递延营业税负债                  120
2、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
贷:银行存款                         180
3、收到工程款或工程结算完成
借:递延营业税负债               12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              120


【感谢申明】:本文的修改是基于中国会计视野论坛网友的跟贴,诚挚表示感谢!!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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