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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来自西安地税网
【日期】:2015年02月06日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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