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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信息论》第四章 性质与关系 2

4-2  性质是关系的综合呈现

 

物自体的性质是物自体内部和外部的物关系在物自体上的表象,是关系的呈现,也可以叫突现。“性质”与“一些综合在一起的关系”是同一的,是“综合在一起的一些关系”的逻辑结果,我们寻找一个性质的本质就是寻找这种同一性。我们通常所讲的性质是在关系中所呈现出来的较为稳定、较为固定、较容易确定的状态及特征。物自体的性质是由它内部诸元素之间的物关系(或者说物自体的内部结构)决定的。一个分子的性质是由组成它的原子之间的关系决定的,一个原子的性质是由它内部的原子核和外围电子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软硬性质、脆韧性质是物体内部分子之间或原子之间作用关系的呈现;热性质是众多分子相对运动的关系的呈现,是运动关系(属于空间关系)和数量关系的综合呈现;颜色性质、明暗性质是光与原子作用关系的呈现;物质的化学性质是原子之间的电子的作用关系以及电子与原子核作用关系的呈现;人的性质,如诚实、自私、聪明、健康等,也是人的内在因素的相互关系(脑神经群系统中的关系、身体群系统中的关系)的呈现,并且这种呈现是在此人与外部的人或事物发生关系时显现出来的。一个国家的性质也是由这个国家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意识是正常的人的一种特别的属性,或者说是高级生物的一种特别的属性。意识这种属性是一种物性质,这种物性质是脑神经系统中的一些神经分子之间以及神经分子内部的突触之间的关系的表象(一些科学家称之为突现)。

对物自体及其性质的解释、发掘,要通过对物自体的内部和外部物关系的分析、认识来进行。物自体的性质又决定了物自体与物自体之间的关系。性质和关系都属于信息范畴。性质与关系之间、关系与关系之间也有关系,关系的关系是二阶关系或多阶关系。

从我们常人的感觉来看,似乎性质比关系更实在,因为有些性质是可以看得见的,而呈现出这些性质的关系是看不见的或者是难以辨清的。但任何东西一经分析我们对它就明了了。对于任何一种性质(可能质量性质除外),我们都可以把它分析成一些关系,如,把红色性质进行分析,原来它是物体表面的原子发射或反射出的一定频率的光波;对“硬”的性质进行分析,原来它是一些分子或原子之间通过电磁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结合;对一个人的“好”的性质进行分析,原来这是这个人给别人以利益。总之,每一种性质都不过是一些关系的综合呈现。当你执意去探究某个性质的时候,你突然发现这个性质不见了,你只发现一些关系在那里呆着。如果把关系一一抽掉的话,性质就荡然无存,无论从什么层面上看性质都是荡然无存,所以说性质就是关系的虚像。除了物质的质量性质(当然也包括能量性质)之外,对于事物的其他一切性质,我们都能够找到,或者我们确信都一定存在着呈现出这种性质的某些关系。这些关系就隐藏在那个性质虚像的背后,一旦我们发现了这些关系,那个性质虚像突然之间好像就不见了。每一个性质与呈现出它的那些关系就是这样奇妙而有趣地互相掩映着。

关系的这种综合呈现对我们的认识起到了极大的帮助:它使我们的对于关系的认识具有了模块性和层次性,而不是错综复杂的关系组成的一团乱麻。有了性质这样一个综合呈现,众多的关系就不再总是以杂乱的面目出现。一个一个的性质在认识者的感官中出现,对于认识者而言就有了认识事物的一个个平台,就可以在认识中形成认识的单元。在每一个性质平台上,认识者既可以认识呈现出这个性质的各个关系,也可以认识这个性质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关系,这样认识者的认识一方面能够从这个性质出发向内深化,另一方面能够从这个性质出发向外延伸。

性质总是跟关系相联系的,它不仅是内部关系的综合呈现,而且它还必须在外部关系中得到显现,在外部关系中来显示自己的存在。物体的颜色性质是在光照时也就是物体跟光发生相互作用时显现的;空间性质是物体跟其他物体进行空间比较时显现的;质量性质是在物在其他物体的引力场显现的,或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加速运动时显现的;亲水性是物质在与水接触时显现的。因此物自体的性质只能在物自体与他物发生关系时才能得到显现。孤立的物自体没有性质可言,即便是像质量这样的物自体的根本属性也要在这个物自体与他物发生相互作用(如引力、冲击力)时才能显现,运动、颜色这样的性质就更不用说了。事物的性质还会因外部关系的不同而不同,金属钠在煤油中它的化学性质是稳定的,在水中它的化学性质是极不稳定的;一个小孩在在奶奶跟前玩皮得不得了,在姥爷跟前就成了乖孩子。

从性质作为关系的呈现来讲,所有的性质都属于现象(或许只有质量性质还有不属于现象的内含)。作为一种现象,有些性质是已经被我们感知到的,有些性质还没有被我们感知到但可以被我们感知到,而有些性质根本不可能被我们感知到,这里的区分并不在于这些性质之间有什么不同,而在于这些性质所处的层次与我们的感知手段、感知能力之间有没有差距以及有多大的差距。

性质并非只有物质体才具有,非物质的存在者,如信息、关系,也具有性质。

 

“第一性质”与“第二性质” 

有一些哲学家(如洛克)认为,“硬度、体积、形状、运动、数量”都会如实地进入我们的头脑,这些性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确实“存在”,我们是如实感受到它们,这些都是“第一性质”;颜色、声音、气味、味道、触觉等等并不存在于客体之中,而是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中,这些都是“第二性质”。其实,这些“第二性质”也是物质的自身的性质,这些性质有其客观形式,比如,某种振动,只不过古代和近代人们不知道或不清楚这些性质的客观的原理、成因,不知道这些性质内在的形式(振动)。哲学家们所讲的“第一性质”都是内部关系的呈现,“第二性质”是内部关系和内外关系的共同呈现。特别是,人所认识到的这些“第二性质”掺进了人的感觉的成分,例如不同的人(如正常视觉的人和色盲症患者)对同一种反光有不同的感觉,但总体来说,人对“第二性质”的感觉还是基于其客观的存在。即便是对于所谓的“第一性质”,也要在在外部关系的参与下得到体现,而且不同的人对于“第一性质”也有不同的感觉,例如,对于同一个轮胎,力气大的人觉得它较软,而力气小的人觉得它很硬;小孩子觉得它很大,他的父亲觉得它很小。人们之所以认为“第一性质”是物质的基本属性,是因为这些性质本身不像“第二性质”那样还需要依赖外部的因素(如光、空气)。人们之所以认为“第一性质”是客观的,是因为人们对于这些性质的感受容易找到统一的、客观的度量标准,体积可以用统一的尺子去量,数量的度量标准是自然的、无需规定的统一标准。而对于“第二性质”,在十七世纪以前人们还没有制定过客观的度量标准。

 

简单的性质

有些性质是简单的,如上述的这些性质,这些都是简单物质的性质。有些性质是复杂的,如人的性质:善良、聪明等。我们说某物简单,正是由于它有简单的性质,而性质简单正是由于它是由简单的关系形成的。同样,复杂的物是由于有复杂的性质,复杂的性质是由复杂的关系形成的。人的善良、聪明都是由这个人在做一些事情的过程中的许多复杂的关系以及他的脑神经系统中的许多复杂的关系形成的。

有的性质只是一种关系的呈现,这时候同一个表达形式既有关系的概念又有性质的概念。例如“垂直”即可以表达线段a和线段b的关系:“a和b是垂直的”,也可表达a和b的关系的性质:“a与b的关系是垂直的”。像圆的性质、素数的性质都是对于关系的直接表述。如“圆的内接四边形对角互补”就是圆的一个性质,这个性质显然也是对一种关系的直接表述。实际上数学中、几何学以及逻辑学中的绝大多数对性质的描述也都是对关系的直接描述。越是基础的学科,它研究的对象的性质就越简单,简单到只是一种关系。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甚至在生物学中或物理学中会讲某个东西是“圆的”,“圆的”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性质,它不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而在几何学中就没有“圆的”这个性质,几何学把圆作为研究的对象,研究的是圆的各个具体性质,而对这些具体性质的表述也是对关系的直接表述。

当一种关系可以呈现为一种性质的时候,我们可以把这种关系当作一个性质,并且以这个关系的名称来称呼这种性质。例如“长翅膀的马”所描述的“长翅膀的”这一性质就是马与翅膀的关系的呈现。当然我们也可以把“长翅膀的”这个性质再延伸一下,称“长翅膀的马”为“会飞的马”或“飞马”。在这个例子中,“翅膀与马相结合”的关系以及“长翅膀的”这一性质都不是现实中存在的,而是人想象出来的。这说明有些关系信息和性质信息是虚拟的,虚拟的性质只能是虚拟的关系的虚拟呈现,这类信息都是没有现实原型的表义信息。

 

事物的根本性质 

一个事物具有多种物关系,物关系会增加也会减少。某个事物只要它的某个或某些根本性质没有变,或者说决定着这些根本性质的物关系没有变,它就还是那个事物。我们说一个人经过了几十年后他身上的物质都更换了许多遍了,他仍然是他自己而不是另外的人,是因为他的自我意识没有变,他的DNA结构没有变,他对于几十年前的自我记忆没有变。这些不变的东西构成了他的质的规定性,这就是他的根本性质,或本性。一个人小时候是做儿子的,60年后,他的父母不在人世了,现实中他不再是一个儿子,而是一个父亲、还是一个爷爷,他失去了作为儿子的物关系,增加了作为父亲和作为爷爷的物关系,但是他作为他自己的规定性没有变,我们说他还是那个人,没有变成另外一个人。

事物的本性是这个事物的内部关系的呈现。事物的行为属于该事物的外部关系,是外部的时空关系(即运动关系)或该事物对其他事物的作用关系。本性比行为更基本。

 

性质的客观性、主观性和价值性

从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性质是认识者对于对象的某些关系的一种综合感知。这样的说法在唯物主义者看来一定是很奇怪的(其实我也算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这比较接近于马赫的看法。可是你只要想一想,美不也是对象的性质吗?美不也是认识者对于对象的一种感受吗?从这个意义上看,性质就具有了一定的主观性,虽然关系是客观的。也正是由于关系是客观的,每一种性质都是依赖于一些特定的关系,所以性质又具有客观性。如果没有主体的话,客体的性质作为关系的呈现也是存在的,这些关系也会有综合的呈现(有些呈现跟在主体参与的情况下的呈现有所不同),只是这个呈现在没有主体的情况下是没有意义的。

不过,美不同于一般的性质,美是感性的,是美感信息;一般的性质在被认识时是知性的,属于理智信息。认识者在认识一个事物时,就是通过对这个事物内部和外部的某些关系的综合来实现的,这样的一个综合就是事物的一个性质。人的这种先天的综合能力是人的先天认知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些性质是部分地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有些性质是不依赖于认识主体的。据此我把客体的性质分为客观性质和半客观性质。客观性质是客体本身具有的,离开了认识者它也具有,这是本体性质或本体论性质。半客观性质是客体本身并不完全具有,客体在认识者参与的情况下才具有的性质。

哲学家所说的第一性的质,基本上都是由物质体的内部诸关系所呈现的性质,如体积、形状、数量等,而第二性的的质基本上都是物体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共同呈现的性质,如颜色、味道、硬度等。洛克所讲的第二性的质基本上都是物质体的内部关系与人的感官的相互作用共同呈现的性质。如果没有人的感觉器官的作用,物质体的相应的关系和性质也存在,但跟人感觉到的相比是另外一种样子,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颜色的是物体发出的或反射出的某些频段的光波,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声音的是物体的振动所带动的空气的振动,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味道的是物体表面的分子振动以及分子的化学性质,在人的感官中显现为硬度的是物体表面的分子或原子之间的结合程度。

以上这些性质都有客观真实性的评价标准,客观性质的评价标准在客观上更为确定一些,而半客观性质的评价标准在客观上较为模糊一些。另外还有一类性质是相对于主体的利益而言的,如“好”、“善”、“恶”等,这样的性质有主观标准、有社会标准,没有客观的或自然的标准,这一类性质的判断属于价值判断。而“红”、“硬”这样的性质有客观的或自然的标准。这一类性质的判断属于真假判断。适用于价值判断的性质可称之为价值性质或利益性质。适用于真假判断的性质可称之为本体性质或知性性质。

人在认识客体的知性性质时,除了需要运用认知的能力之外还要调用记忆仓库里的知识,他必须把接收到的知性的知识与记忆中的知识联系起来并进行归类。而对待感性的信息就可以不调用记忆中的知识,只需要运用已经形成的接受感性信息的能力。

对对象的内外关系的认识、从内外关系中综合出对象的性质,是人的一切认识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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