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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论第四讲:因果关系与知识

 今天所要了解的内容中既包含了问题,又包含了解答。问题有两个:1)我们是否能为因果关系提供依据?2)我们能否进行确定的经验推理,从而获得经验知识?这两个问题的关联可以用逻辑的形式来说明。如果把一个经验推理写成从“A”推出“B”的形式,那么要能够这样推理,我们需要两个前提,一个是“A”,另一个是“A蕴涵B”。其中后一个前提所表示的就是因果关系。如果能够为这个前提提供依据,也就能够保证这个前提为真。

关于前一个问题,休谟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按照常理,如果否定了1),那么对后一个问题也就会给出否定的回答。由于所有不是经过直接的观察而获得的经验知识(而这包含了所有有意思的知识)都是建立在经验推断的基础上的,对2)的否定回答就使我们陷入了关于经验知识的怀疑论。这是人们不情愿看到的。鉴于这种后果,前一个问题就被称为“休谟问题”。休谟问题使休谟名垂青史,包括康德在内的后来很多人都致力于思考这个问题。

不过,休谟本人对2)给予了肯定的回答,看起来,休谟认为自己实际上解决了休谟问题。这种解决休谟在《人类理解研究》中称为“怀疑论的解决”。

1. 知识

要得到知识,需要两个必要条件(当然,这不排除其他条件的可能性),其一是推理,其二是信念。知识的表述形式就是,在观念间建立连接。例如“三角形内角和是两个直角”在“三角形内角和”与“两个直角”这两个观念间建立连接,而“刘翔是上海人”就把“刘翔”这个观念和“上海人”这个观念连接起来了。观念间的连接被休谟认为就是推理。[1]

知识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是信念。随意想象的东西也是观念,但知识是为人所相信的观念,这样的观念就是信念。因此,要探究知识,就要考虑什么样的观念才能构成信念。

休谟对建立观念连接的方式进行了区分。一种连接是一旦给出观念就可以建立的连接,这种连接就是观念的连接。另外一种连接则关系到这两个观念涉及到的事物是否连接起来了,因而被称为事实的连接。由于这些事物是通过印象进入心灵的,它们之间的连接就体现为印象的连接。“直角三角形是三角形”与“三角形内角和是两个直角”属于前者,而“刘翔是上海人”则属于后者。

区分这两类连接的方法是,如果所涉及到的两个观念之间不如此连接是不可设想的(从而是不可能的),那么它们之间的连接就是观念的连接。在这种连接中,只要给出相应的观念,它们本身是连接在一起的,这一点就确定了。与之相反,如果可以设想两者没有连接,那么它们之间的连接就并不取决于这两个观念本身,这就是说,它们借以连接的东西是事实。由此看出,这个区分所涉及的不是构成连接的双方是不是观念,而是,使两个观念连接在一起的,是这两个观念本身,还是其他东西。

也许我们会说,两个观念是否可以拆散,与它们是否靠自己连接,应该不是一回事,可是,这个区分把它们等同起来了。在通常情况下这两者确实不能等同,例如,负电荷与正电荷就是凭自身连接在一起的,但它们还是可以分开。但是,在讨论观念时,是否可以拆散,就表明了它们是否凭自身连接。我们之所以会认为正负电荷是凭自身连接在一起的,是因为我们把正负电荷的观念与电磁力的观念联系在一起,我们把一个正电荷理解为对负电荷具有电磁引力的电荷,如果把这种理解中的电磁引力分离出来就可以说,正负电荷是凭借电磁引力连接在一起的。由于休谟的可分离原则,在谈论观念时,应当与关于事实的谈论分开。这样一来,如果两个观念是通过别的东西连接的,那么由于这个第三者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这两个观念也就可能连接,又可能不连接。

在休谟看来,所有的数学知识,都属于观念的连接,而所有其他知识都属于事实的连接。这里主要关心的是后一类知识。

在休谟看来,所有关于事实的知识都依赖于因果关系。他说,所有关于事实的知识无非属于三类,即同一关系(identity),时空关系和因果关系,而前两者都以因果关系为基础。显然,他把理由与原因混淆在一起。不过,即使如此也不会影响后面的论证。事实上,由于所有关于事实的知识都需要理由或证据,休谟的结论确实适用于所有关于事实的知识。

2.因果关系与因果问题

按照我们前面已经看到的研究方向,关于因果观念也同样会有关于其来源的问题。由于一切能够存在于心灵中的观念要么来自于印象,从而是具体观念,要么是由具体观念构成的,关于因果观念的来源问题,自然也就是心灵何以能够产生因果观念的问题。

如果因果观念来源于印象,那么关于这个观念,我们就会有来自于事实的证据支持。印象提供的就是证据支持,休谟把这种支持称为“直观(intuition)”。如果因果观念来自于具体观念,那么我们就会有来自于观念关系的支持,这种支持被称为“理证(demonstration)”。这样,关于来源的问题也就是关于依据的问题。

关于因果观念,我们要区分因果律(causal law)与因果关系(causation)。因果律通常指这样一条定律:凡事物都是有原因的。因果关系则存在于某个特定事物与另一个特定事物之间。既然我们可以设想一个没有原因的事物,因而其存在是可能的,在休谟看来,也就可以否定因果律了。休谟在否定了因果律之后就提出了著名的休谟问题:我们的因果关系的观念是否有依据?

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所问的不是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确实,我们都对某些我们熟悉的事物具有因果关系的观念。例如,你肯定知道,这枚石子扔过去的后果是窗玻璃破碎。问因果关系的依据,是在问你凭什么断定窗玻璃破碎。休谟问题关系到,在何种情况下你会认为因果关系成立,而不是问,你是否认为因果关系成立。

依据之有无的区别在于:在不需要依据的情况下,我们说A引起了B或者引起了C,这都是偶然的;而在有依据存在的情况下,这种偶然性排除了。我们有依据断定A引起了B,这么说就意味着,如果事先不知道A所引起的就是B,那么给我依据,我就可以断定会引起B,而不是别的。依据保证了A必然会引起B。为了达到这种必然性,我们的依据当然不能循环的,也就是说,不能事先断定会引起的就是B

这个问题很快就显示出威力。如果你回答说,这是因为石子很重、很硬、力道很大,等等,这不足以回答问题,因为我会接着问,为什么这不会导致钢板破碎。你的回答也许是,玻璃是脆的。但是,如果我接着问,“脆”是什么意思,你就会回到原地。因为,说一个东西脆,就是说在击打之下它很容易破碎。这个问题之所以要求这样追问,是因为它所关心的是因果关系的依据,而我们提供的依据不能是循环的。

要回答休谟问题,实际上就是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我们有什么依据确定,在具有了印象A时会产生观念B,而不是别的东西。

很明显,如果印象A是复杂的,分解以后包含了对应于B的印象,那么我们的依据就是观念A包含了B。但是,这是关于观念关系的问题,而不是关于事实关系的问题。休谟问题是关于事实关系的。

3.因果问题与归纳问题

原因A与需要的依据至少要相关,才使得A引起B成为必然。

思考之下可以发现,AB以外的任何一种东西(无论是印象还是观念)都不能保证,A会引起B。不仅如此,A本身也不能保证。按照可分离原则,任何不同的东西都可以在心灵中彼此独立地出现,因此存在A而不出现B是可以设想的;按照可设想性原则,存在A而不出现B是可能的,也就是说,A的出现引起B仅仅是偶然的。

事实上,就以这个理由就可以否认AB之间的因果关系会有任何依据。不过休谟没有用这种简单而又略嫌武断的做法解决问题,而是考虑了一系列的可能性。

现在假定A发生了,我们实际上会采取什么理由,来断定B会发生呢?物理学中用力来解释一个台球的撞击使另一个台球滚动,我们也可以说,A具有引起B的能力。但是,对于能力是什么,我们却没有任何观念。如果把这种能力说成是“使B发生的能力”,那么这就需要事先把AB的因果关系建立起来。

可以继续推想,如果A以前引起了类似于B的东西,或者类似于A的东西引起了类似于B的东西,那么我们就可以断言,A或类似于A的东西具有引起B的能力。这种想法不会引起循环,因为前提中所引起的东西不是B,而是类似于B的东西。但即使如此,我们完全可以设想,虽然以前A具有这样的能力,但这次却不具有了。问题在于,我们没有对以前发生过的类似事情会不会这次在A身上继续发生,做出任何约束。

一旦做出约束,我们面对的情况就是:存在这样的规律,使得类似于A的东西总是会引起类似于B的东西,从而一旦A出现,就会引起B发生。例如,对于玻璃的脆性,我们可以提供关于玻璃的晶体结构分析,从而对其脆性做出解释,这样的解释其实就是这样一个规律。

但是,规律是否能够保证因果关系的必然性吗?

按照休谟关于观念关系与事实关系的分类,规律应该不是依据观念关系建立的。从这样的关系不能得到事实关系,因此规律本身所表述的仍然是事实关系。我们可以肯定,要得到规律,我们仍然需要以前发生过的因果关系。例如对于脆性的晶体学解释,如果不用破碎的玻璃加以验证,我们根本就不知道这种晶体结构所对应的是脆性物质。这种建立规律的方式我们称为“归纳(induction)”。归纳是我们建立所有的事实关系时,实际上采取的方式。

如果归纳是有依据的,那么关于因果关系的依据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因此,传统上也把归纳问题称为休谟问题。

可以清楚地看到,休谟问题变成了这样的问题:过去出现的事实关系,现在还会出现吗?如果我们假定,自然具有均匀稳定的模式,是整齐划一的,也就是说,自然具有“齐一性(uniformity)”,对这个问题就会给予肯定的答复。但是,自然的齐一性是通过归纳得来的吗?如果是,那就陷入了循环;如果不是,那么它又何以能够成立呢?是通过直观,还是理证?显然不可能是理证,因为这里涉及的不是观念关系。那么,直观又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

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实验:鼓励一个从来没有打碎过玻璃的小孩,让他一次又一次地打碎一块又一块的玻璃,直到他明白,用石头总能够打碎玻璃。我们可以说小孩经历了一个归纳的过程,这个过程在他心灵中建立了关于打碎玻璃的因果关系。问题是,他所观察到的什么东西,使他学会这个观念的呢?

其实这些我们也可以观察到,除了少一些惊讶和刺激,多一些内疚。我们可以列举一下他能够观察到什么。我们看到,击打动作与玻璃碎裂之间在时间上先后接续,以及击打的地方就是开始碎裂的地方。也就是说,关于因果关系,直观告诉我们的仅仅是,原因先于结果,原因与结果在空间上具有接近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这种时空间的关系并不是因果关系,也不足以保证任何时空关系。

结论是,关于因果关系,我们提不出任何依据。

4.怀疑论的怀疑和对怀疑的怀疑论解决,或习惯

如果没有依据建立因果关系,那么任何我们声称的事实关系都是可以怀疑的,从而,对任何经验知识也就可以进行怀疑。由于没有依据并不等于错,经验知识的可怀疑性并不意味着这些观念都是错的,而是意味着没有权利(right)断定它是对的。所谓怀疑论(或怀疑主义——scepticism),就是否认我们具有声称自己知道什么的权利。怀疑论的怀疑(the sceptical doubts)就是对这种权利的否认。

休谟为这种怀疑论给出了自己独特的回答,这个回答被他本人称为“怀疑论的解决(the sceptical solution)”。其要旨在于,承认怀疑论的前提,即我们没有依据断定因果关系,但否认怀疑论的结论,即,我们没有权利声称自己知道什么。

这是一个非常奇怪的回答。在前面已经看到,正是依据保证了推理的必然性,我们才能在结果没有出现的时候预期其出现。如果没有依据,我们只能说这个预期是瞎猜,根本就不是推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推理本身就是从原因到结果有依据的推移。因此,一旦承认了推理是没有依据的,也就承认了其实不能进行推理,这里似乎没有回旋的余地。

但情况并非如此。休谟的办法是,否认推理依靠依据,重新理解推理。休谟说:“……那个必然的联系依靠那种推断,而不是那种推断依靠于必然的联系”(《人性论》,106页)。由于给出依据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推理的必然性,如果推理实际上并不以必然性为基础,那就不必非有依据不可。

这个方法有些出乎意料。如果必然性是以推理为基础的,那么就可以说,推理先于必然性,从而存在没有必然性的推理。这样,休谟就似乎在说,不管从前提推出的是什么,都算是真的。而我们会说,这根本就不是推理。推理必须从前提推出某个确定的结论,而不是什么都行的结论。

要是像休谟这样头脑清楚的人犯这种低级错误,那是不可想象的。

休谟的真实意思是,虽然,不具有必然性的推理,并不是真正的推理,但是,也不存在先于推理的必然性。

为了弄清这里的要点,我们不妨把推理的概念分析一下。推理包含两个要素,其一是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移,其二,则是这种推移所具有的必然性。前一个要素就是推理行为本身,后一个要素则是这种行为的一种特性,这两个要素相加,就得到推理这个概念的定义。如果认为推移是由必然性保证的,那么,在做出任何推移活动之前,就已经有一种必然性在起作用,它驱使我做出推移。但是,如果否认必然性的优先性,那么情况就是,之前已经有推移活动,这种活动产生了必然性,一旦产生这种必然性,这种推移就是真正的推理了。这就是说,只有在推理的行为(推移)已经进行了的时候,才会有必然性。这样一来,推移所具有的必然性,就不是独立于推移活动的一种性质,而是推移活动本身所产生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回到砸玻璃的小孩这个例子。在小孩一次又一次地砸破玻璃的过程中,他的心灵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推移,即从锤子碰到玻璃这个印象,到玻璃破碎的印象的推移。这种推移的重复使他感到某种驱动,使他在看到锤子碰到玻璃时,倾向于产生玻璃破碎这一观念。这种驱动是一种印象,它的观念就是必然性。一旦他产生了这种观念,我们就说他可以从锤子碰到玻璃这个观念,推出玻璃破碎这个观念。这就是推理。而在没有产生必然性的观念前,他还不能推理。即使在锤子碰到玻璃之后,他产生了玻璃破碎这个观念,他也没有任何把握,而我们也不会认为他这是在推理。

这种有把握的感觉,就对应于必然性的观念,而必然性的观念,则是从以前的多次重复推移产生的。这种感觉是心灵的一种倾向产生的,这种倾向就是人们以及休谟所说的习惯。

于是,即使没有依据,也可以有推理,可以有因果关系的观念,从而可以有知识。不过,由于休谟关于推理坚持上述那种特定的看法,与之关联的知识概念,也就有些特殊。

5.信念、经验知识、概然推理

为了了解休谟心目中的经验知识是什么,仅仅考虑推理还不够,还要考虑他对于信念是怎么看的。

信念就是我们相信的观念。一个观念仅仅是出现在心灵中,还不足以成为被相信的观念。我们也许会说,把“相信”这种特性添加到观念上去就行了。但这不足以解释什么是我所相信的,因为,如果把这个特性加到观念上去构成了一个新的观念,那么这样得到的仅仅是,我具有“我相信p”这个观念,而不是我确实相信p

休谟认为,“相信”不是构成观念的东西,而是观念存在的方式。他给出了这样一个部分的定义:信念就是与印象相关联、具有一定活泼性和力量的观念。这里使用活泼性和力量来说明什么是信念,与前面用这些特点来说明印象与观念的区别一样,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做法。休谟的意图是想说明,对于观念的相信与否,对心灵是有一定影响的。信念会产生一些感情,这些感情显然要比仅仅是想想而已的观念所产生的要强烈和明确;信念也会形成一些意图,从而推动行动,而纯粹的观念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休谟认为信念与印象具有某种联系,他甚至倾向于认为这种联系就是因果关系,即印象产生了信念。当然,在休谟的框架内,这一点就保证了知识最终来源于经验,即印象。不过,信念就其作用讲,却取决于它所具有的强度和活泼性,而与印象的联系,则是附带的。之所以需要这种联系,主要由于只有这种联系才能保证对信念必需的强度和活泼性。

此外,与印象的因果关系则保证了信念的明确性,这种明确性是其他可能的联系(接近与相似)所不能给与的。为了明白这一点,我们需要了解信念是如何获得其强度和活泼性的。

前面我们已经知道联想原则。这个原则说,观念(或印象)通常会通过相似、接近和因果关系而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新的观念。这不仅是一个关于抽象观念是如何形成的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也是关于观念(或印象)是如何相互联系的原则。这种联系就像在彼此独立的观念或印象之间架起桥梁一样,使得心灵能够从一个观念或印象,推移到另一个观念。这种推移的效果是,一个观念或印象的活性和力量可以传递到与之相联的观念。这种传递就像河流从高水位流向低水位一样,从活性较强的一方传到较弱的一方。鉴于这种传递的普遍性,我们可以称之为“传递原则”。

举一例说明。我远远看到一头棕熊,产生了相应的印象,这个印象在我心灵中引起了棕熊的观念。这就是一个印象与一个观念通过因果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例子。这种联系使得印象的活性被传递到了观念,从而使观念达到一定强度。这样的观念就是一个信念——熊来了!

这同时也使信念与推理联系起来。前面我们已经看到,推理在休谟那里就是观念之间的推移,现在已经很清楚,这种推移其实是联想原则起作用的一种方式,即通过观念间的因果关系来从前提(或说原因)推移到结论(或说结果)。

不过,我们要注意区别在推理与推移中出现的两种因果关系。一个是用来建立推理的因果关系,即联想原则起作用的那个因果关系,另一个则因果关系是通过推理来建立的因果关系。例如,假定两个观念在我心灵中先后出现,观念a是“锤子砸了玻璃”,观念b则是“玻璃破了”。a引起了b,这是一个因果关系,通过这个因果关系,a的活性传递给了b,这是在两个观念间因果关系,不妨称为C1;另一个因果关系则是推理所表现的,即锤子砸了玻璃这件事,引起玻璃破了这件事,这是两件事情间的因果关系,不妨称为C2。休谟理论的特色是,用C1来解释我们是如何形成关于C2的观念的,也就是说,用一种实实在在的因果关系(观念间的因果关系C1),来解释一种关于因果关系(C2)的观念。

对信念的这种解释,以及联想原则的运用,使得休谟关于推理的理解得到了扩展。由于推理实际上就是观念的活性沿着观念间的因果联系进行传递的过程,就允许传递到结论的活性还没有达到构成信念的强度。或者,如果我们允许信念的强度较弱的话,就可以放宽关于因果的必然性的要求,从而得到一种非决定性的推理,即概然推理。

就以休谟本人的例子来说明。我们可以设想一次掷骰子实验。每掷一次,我们都获得一个数字,心灵从“抛掷骰子”这个印象推移到一个数字的观念上,并为这个观念赋予活性。如果骰子每个面都标有“1”这个数字,那么多次抛掷以后,我们就在“抛掷骰子”这个印象与“1”这个观念间形成了习惯性的连接。这种连接是决定性的,也就是说,下一次抛掷,我们就会有确定的倾向,产生“1”这个观念。但是,如果骰子的四个面上标“1”,其余面上都标“2”,那么掷骰子的印象就有时向“1”这个观念推移,有时向“2”这个观念推移,并分别向这两个观念传递活性。到了一定程度,我们会在掷骰子的印象与“1”和“2”这两个观念间形成这样一种习惯性的连接,导向观念“1”的活性是导向观念“2”的活性的两倍。也就是说,与产生观念“2”的倾向比起来,我们有会双倍强度的倾向产生观念“1”。这样的推移,就是概然推理。

可以说,必然的推理就是概然推理的极限情况。概然推理就是各种观念的联系在强度上混合(彼此加强或抵消)的结果,而如果没有强度上的分散或抵消,那么推理就是必然的。

6.温和的怀疑论

先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当休谟用观念的因果关系来解释因果关系的观念时,他是否为要解释的因果关系提供了依据。

直截了当的回答是:没有。因为依据必须是观念(我必须知道我的依据),但观念间的因果关系却不是观念。

事实上,休谟否认我们可以形成关于观念的因果关系的观念。当我们反思自己的心灵时,看到的仍然只是观念和印象的前后接续,而不是一方引起了另一方。既然不能理解事物间的因果关系,我们也就不能理解观念间的因果关系,哪怕这种因果关系就发生在我们的内心中。

那么,休谟问题又怎样了呢?

休谟问题问的是因果关系的依据,而这个问题之所以具有哲学价值,是因为,如果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那么经验知识就是不可能的。但是休谟否认因果关系有依据,却肯定经验知识的可能性,这是怎么回事呢?

先清理一下思路。因果关系的依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通常认为,如果没有依据,就不会有确定的经验推理。依据保证了推理的必然性。休谟否认依据对于推理的必要性。习惯化了观念推移自行建立推理所需要的必然性。既然如此,即使对休谟问题给与否定的回答,知识仍然不会受到威胁,从而就不会有怀疑论。

问题在于,休谟仍然在某种程度上自称是个怀疑论者。事实上,他认为自己的怀疑论会带来某种好处,即阻止我们去获得超出经验范围之外的知识,而满足于经验,因为,只有在具有相应印象的情况下,我们才会形成清晰无误的观念。如果休谟确实接受怀疑论,那么他就不会认为自己有一个能够反对怀疑论的知识论。而这意味着,不能为因果关系提供依据,确实给知识带来了某种损害。

如果知识本身不需要依据,那么没有依据也无妨。但休谟实际上仍然承认需要依据。如果推理就像休谟所说的那样,只是一种伴随着必然的感觉的观念推移,那么我们可以说,由此获得的知识只具有主观上的必然性——它只能在我感觉到的范围内是确定的。但知识按其本意应当是客观的。这种客观性对于推理来说必须这样得到保证:我能够从一个独立的立场为这样的推理提供辩护。这种辩护正是依据的首要功能。在这种意义上,知识是需要辩护的。

休谟清楚地知道,自己不能提供这样的辩护。因此,他坦然承认,我们实际上并不知道因果关系的本质,而这使我们无权声称自己知道经验以外的任何事物。在这种意义上,休谟确实是一个怀疑论者。

但是,休谟并不是极端的怀疑论者,他的态度要温和得多。他认为我们仍然知道一些东西,这就是我们经验范围以内的事物,在印象的基础上观念向我们展示的东西。我们能够把握(在比“知道”弱一些的意义上)因果关系,它作为感觉的必然性提示给我们。在这种把握的基础上,我们可以清楚地洞察心灵中的来来往往。这就是说,在不超出经验范围的意义上讲,我们确实是有知识的。我们不能知道事物本身,但可以把握人性。



[1] 这里休谟似乎是有问题的。“三角形的内角和是两个直角”是个判断而不是推理,推理应当是多个判断间的过渡。休谟没有明确区分判断和推理,这是有原因的。在他那里,一个观念也可以构成判断,例如“刘翔”这个观念与“刘翔存在”这个判断是同一个观念。再者,连接不同观念构成判断,与连接不同判断构成推理,如果把一个判断理解为一个观念,两种连接都涉及到观念的连接,因此休谟可以在观念的连接中同时处理判断与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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