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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158万余元,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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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4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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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陈某发现有名陌生男子在撬自家房门,怀疑是小偷,赶紧向物业求助。看到有物业保安追赶,秦某跳入河中,被救上岸时已无生命体征。事后,秦某家属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物业保安在追赶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

众所周知,盗窃尤其是入室盗窃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追赶小偷则是任何一名具有正义感、善恶感的人都会做的事情,也是保安人员的职责所在。本次法院“追赶者无任何责任”的裁判,昭示出这样的规则,正常社会活动中,制止不法行为者不必为相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不必总是担心“被担责”。

人们在生活、工作等社会活动中,难免遇见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有人可能明哲保身,漠视不管,有人则仗义执言,敢于制止不法行为,追撵、扭送犯罪分子。后者才是应予弘扬的正能量,是社会发展进步,百姓安居乐业的关键所在。因而,绝大多数国家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层面,均鼓励人们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制止不法行为,并免除没有重大过错者的法律责任。对此,《民法典》规定,因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的,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

反观此事件,入室盗窃属于犯罪行为,即便是未遂行为,也应承担法律责任。而跳河溺亡则是损害后果很严重的行为,但追赶者是否就一定应承担侵权责任呢,显然不是。如前所述,盗窃是严重侵财犯罪,且入室盗窃更具有人身危险性。任何人都有制止此类不法行为,追撵、扭送不法者的权利和道德义务。

虽然表面上看,追赶行为在前,小偷跳河溺亡在后,但时间上的先后关系不必然代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说句不客气的话,跳河溺亡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偷因盗窃被发现,又因为害怕被合法的追赶和扭送才跳河的。可以说,没有盗窃行为就没有追撵行为,也就没有跳河行为。而且,跳河行为是小偷为逃避追赶的“逃跑措施”,并非追赶者咄咄逼人将其逼入河中,如果小偷能够老实待在现场,就不会导致事态扩大,悲剧发生。

现实社会纷繁复杂,很多违法事件发生在瞬间,让人毫无防备,见义勇为便显得尤为重要。但必须明白,见义勇为、制止不法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需要一定的勇气和智慧。特别在突发事件中,需要迅速果断的出击方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对违法行为时先考虑其是否有心脏病,是否会跳河,等考虑周全时,恐怕损害已无可挽回,加害者已逃之夭夭。

这显然不符合公众的朴素认知和生活常识。长此以往,会让正直的人畏首畏尾,毫无底气,面对不法行为时理性地选择沉默不语,最终导致社会风气愈加败坏,形成人人自危的无序局面。故必须善待和鼓励制止不法行为,追赶、扭送不法行为人的善行义举。司法机关顶住不当压力,态度鲜明,不“和稀泥”,不对善行义举吹毛求疵的做法,具有鲜明的导向意义。有助于让更多人有底气站出来向违法行为说不,也让违法者认识到“反咬一口”没有市场,进而强化“正能胜邪,邪不压正”的社会规律,让好人无后顾之忧。 

来源:燕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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