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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年限不足怎样补?居民医保怎样转职工医保?


目前,我市参保人员享受退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取得退休证或退休批复。

(2)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包括1996年12月31日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1997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

(3)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上述缴费年限不足的,按批准退休时上年度在岗人员平均工资和规定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也可以选择继续按年缴纳,直至缴费达到规定的年限。




如果你参加的是居民医保,只要符合职工医保参保条件并要求转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补缴其居民医保期间与职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补缴时,按当期住院统筹缴费标准确定补差金额;补缴后,其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执行职工医保“挂钩政策”,即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其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1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限额5000元;满1年不满2年的,限额10000元;满两年以上的,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标准执行。但转入职工医保6个月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且在居民医保缴费年度内的,仍由原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基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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