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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探视权不应受阻

     本报讯(通讯员 邹江川 记者 翟 敏)一场意外事故,同时夺去了丈夫和儿子的性命。事故发生后,身边唯一的孙女也被人接走且无法探望。那么,祖母主张探视权能否得到支持?近日,靖江法院作出判决。

2016年7月,原告王女士的丈夫和儿子同时遭遇意外,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与儿媳刘某之间因为孙女的抚养权发生矛盾。刘某早在几年前就已与王女士儿子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由男方抚养女儿。如今,双方发生纠纷后,刘某就将女儿接走,并拒绝让王女士探望。

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权利,目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本案中,原告在事故中同时失去丈夫和唯一的儿子,孙女是其已逝儿子唯一的后代血亲,原告要求探望孙女的主张,不仅能够慰藉原告失去亲人的心灵痛苦,也有利于其孙女健康成长,符合民法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对于原告要求行使探望权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法定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相关婚姻家庭法律未明确排除特定情形下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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