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8日,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关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四轮车处罚的说明》。
按照《说明》,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此类车辆属于机动车车辆范畴,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上牌,领取三轮摩托车、小型自动档汽车号牌、行驶证,驾驶人需持有D(三轮摩托车)、C2(小型自动档汽车)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对无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对无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对电动三、四轮车无号牌的,依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第二十项之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目前,我市范围内行驶的电动三、四轮车,绝大多数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属于非国家标准且不合格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发放号牌、行驶证。所以,此类车辆不能上道路行驶,生产企业、销售商不得违法生产、销售,广大市民不能购买,不得上路行驶。
◆来源: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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