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投案不算自首

     【案情】

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交叉结伙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同年6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其住处被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多次传唤未到案,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8日对其上网追逃,3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笔者认为被告人李某不成立自首。理由有: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但并不意味着在犯罪以后的任何时间,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认定自首。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一旦受到讯问或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即不再具有自首的可能性。取保候审作为一种有条件的审前不羁押,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本案中李某被抓获后,已经被刑事讯问且被采取了强制措施,故李某已不再具有自首的可能性。

《解释》中同时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这条不能割裂开来理解,其应先符合上述“自动投案”的解释,此处的“犯罪后逃跑”应是指归案前的行为。所以,本案李某是归案后的逃跑行为,故不能直接套用此款认定其构成自首。

认定自首也并非就能节省司法资源。犯罪嫌疑人主动归案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办案资源。但如果正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只要逃跑再主动归案就能认定一个可以法定从轻或减轻的自首情节,这无疑会助长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一方面增加了社会隐患,另一方面导致案件无法及时结案,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也损害了司法权威。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如何理解二次到案中的自动投案
侦查机关的不当作为影响自首的认定
盗窃犯罪中特殊情形下自首的认定
实务探讨 | 经电话通知到案是否系“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能否认定为自首
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