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对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登记立案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调查、检查或者现场勘验,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调查人员调查完毕将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送本机关处罚案件审查部门审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环保部门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仍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环保部门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和纠正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同时也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如果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就是生命。在此,呼吁广大业主、企业和其他组织认真学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增强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整改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在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及时与查处部门沟通、汇报。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不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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