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里吃出异物,如果餐厅坚持不进行任何赔偿,有“欺客”的恶名;如果消费者“狮子大开口”,又有敲诈的嫌疑。饭店到底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如果消费者诉讼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能不能支持?这类事情应当怎样解决,才能既符合情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观点一:菜里有虫子时饭店应当承担的责任是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黑龙江法学研究所 王元庆)
王元庆认为,这种事情在生活中经常发生,也是餐饮业投诉热点。从性质上看,这类事件很明显是消费者在用餐过程中发生的消费服务合同纠纷。消费者进饭店就餐,就与饭店订立了一个消费服务合同。饭店依据该合同,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饭菜和服务,并在合理注意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饭店提供的菜里有异物,属于饭店提供的饭菜质量不合格,此时饭店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异物的菜给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此时就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消费者可以在两种责任之间选择其一,来追究饭店责任。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的规定,酒店的饭菜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但是在上述纠纷中,这位女士只是被菜里的虫子“恶心”了一下,没有造成实际人身损害,因此,还是按照违约追究饭店责任比较好。既然饭店没能提供符合约定的菜肴,那么这位女士可以要求饭店撤回有虫子的菜,重新上菜,或是不再支付“问题菜”的费用。
观点二:是否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得看后果。(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岩)
刘律师认为,这位女士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具体能得到多少赔偿,要看法院的裁判。刘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由此看出,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这些权利的实际损害存在,才能提出。第八条还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如果法院认定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严重,那么可能仅仅判令饭店赔礼道歉而已。
观点三:遇到类似情况应马上搜集证据,提出合理要求。(道里区人民法院法官 孙宏丽)
那么遇到这样的问题怎样处理才明智?孙法官提醒消费者,发现菜里有异物时,不要心急火燎地马上和饭店服务人员争吵,而是应当先把负责人找来,并且保护好“现场”,最好拍下照片,留下证据。如果不能马上和饭店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消费者可以拿着证据,向卫生部门、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或是直接到法院起诉饭店违约。
在怎样解决纠纷这个问题上,孙法官表示,一般当菜里出现异物、消费者又没有受到实际损害时,饭店应无条件退换菜肴,或是对该菜品免单。如果饭店出于歉意或是对本店名誉的维护,而对消费者采取“赠菜”或是赠送礼券等赔偿性做法,那是更好的解决方式,不过消费者不能提出过分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