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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党员干部穿着性感暴露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来源:纪法指引综合整理、摘自《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和方法》一书等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用作学习,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

现行《党纪处分条例》第137条规定: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判断违规要素

1.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个体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指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和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当行为”,是指不符合一般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如在宗教场所等特定场合穿着性感暴露、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等,特定场所和公共场合及穿着暴露的具体界定要综合社会公众的认识、场所本身的性质及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进行认定当与不当不由党员干部个人判断和决定,应当按照当时当地的公共环境、社会氛围、容纳程度、行为规范、价值标准等综合判断

3.危害客体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以及社会主义新风尚。

4.在危害结果上,强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党纪处分。“造成不良影响”,一般是指由于行为人在公共场所的不当行为,引起广大群众或者社会舆论负面反映,给行为人自身名誉、行为人所在的党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损害了党的形象。此外,如果情节轻微,可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的力量来调整,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通过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

二、判断有责要素

本违纪行为在主观上包括故意或过失

三、综合判断

在进行违规要素、责任要素判断后,对案件进行综合权衡,确保案件处理综合效果。

四、关于纪法衔接

如果行为人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的“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等行为,则应依据纪法衔接有关条款处理。如果相关行为尚未构成违法犯罪,造成不良影响的,则应当依据本条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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