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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唐某甲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第1579号]

唐某甲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投资生息、借贷分红为名收受财物行为的认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37集 指导案例第1579号


一、被告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向无实际用款需求的请托人借贷而收取利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正常的民间借贷vs权钱交易性质受贿:应根据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有无资金需求、借款占生产经营时资金用量的比重),款项的去向(是否实际使用借款),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出借方是否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等进行综合判断。2003年《经济犯罪座谈会纪要》
二、被告人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有实际出资后获得利益,

1.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以参照2007年《受贿案件意见》第四条,即①投资回报也需要判断收益的性质(注入资金是否占项目合伙股份,是否计入项目资金或用于项目开支,是否参与经营,有风险共担等共同投资所应具备的约定,项目是否测算有赢利、投资无风险),以及②是否明显高出出资应得收益等因素。

2.犯罪金额的计算:不能简单将获得分红均计入受贿金额,需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质入股进行评价。①如果确已入股需要扣除应得分红,②相反,假借入股之名获得回报则应全部视为受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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