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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群众知情权如何处分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刘某,某村党支部副书记、村委会主任。由于修路,该村经历了一场大面积的拆迁。对于征地补偿款,村民极不认同,认为与自己应得款项出入甚多,要求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面对村民的合理诉求,刘某却置之不理,甚至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要求村务公开的村民,造成恶劣影响。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本案中,刘某所在村经历了大面积的拆迁,村民提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事项的要求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刘某不但置之不理,还组织社会闲杂人员威胁相关村民。这一行为性质恶劣,有悖于基层民主建设,侵害了群众的民主权利,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应根据《条例》追究其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春根表示,不止是村务公开,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基层存在的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公开的行为,纳入违反群众纪律的范畴,设定相应的处分条款,是以严明纪律保障群众知情权的体现。

(实习编辑:韩雪  丁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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