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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能否对干部嫖娼等非职务违法行为政务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这里表述的“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让人产生了疑问,监察机关能否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如嫖娼、酒驾等)进行政务处分?监察委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都能立案调查处分,而如果对普通的违法不能政务处分,就说不过去了。实际上,“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是监察机关其中一个重要职责,而不是全部职责。

《监察法》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规定中“道德操守情况”包含了公职人员是否具有其他违法行为,此条款是对公职人员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等政务处分决定。此处表述的是“违法”而非“职务违法”,此条款可作为对非职务违法行为作出政务处分及相应档次的依据。

因非职务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仍需要对其作出政务处罚的,不管有无行政处分决定书,监察机关都应该立案调查。

其他监察立案依据的梳理

一、单一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立案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二、除了职务犯罪又跟其他机关有互涉的罪名

立案依据:《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三、发生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

依照《监察法》第3条、第11条、第45条第1款第2项和第46条之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

(一)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二)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三)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四)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限制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五)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

四、纪委立案后,需要同时给子政务处分的

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监察对象,既违纪又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法律责任的,原则上同时办理纪委立案审査手续和监委立案调查手续;认为违纪需要追党纪律责任,但尚不确定其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可以先办理纪委立案审查手续,根据审查情况再决定是否办理监委立案调查手续。纪委立案后,需要同时给予政务处分的,若调查过程中不需要采取只有政务立案后方可采取的留置、搜查、冻结等调查措施,也不涉及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一般可不再补办监委立案手续。

注:在《立案决定书》的制作中,可以较为笼统的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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