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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正义的标尺 预防冤假错案的良药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亮点纷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明确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首次确立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证其罪”原则。

  增加了以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收集的证据纳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对象。《规定》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明确规定将威胁手段限定为“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且要达到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的程度。《规定》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将“非法拘禁”设定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而根据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非法拘禁的方法包含但不限于拘押期限届满后继续非法拘押、未经法律程序限制人身自由、逮捕期限届满后不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形。

  强化了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权,律师作为辩护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规定》明确,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可以提前到侦查阶段。自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讯问笔录、提讯登记、采取强制措施或侦查行为的法律文书等证据材料,还可以向法院、检察机关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但未提交的讯问录音录像、体检记录等证据材料。因此,《规定》使律师作为辩护人就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上的权利得到强化,享有一些特殊的调查权和阅卷权,这更有利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为辩护律师在程序性辩护上的效果得到增强。

  明确了庭前会议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初步审查功能,并确立了当庭裁决原则。《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经过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法官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启动正式调查程序。法庭对侦查人员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当庭作出是否排除相关证据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再次开庭时宣布决定。这在程序上就要求在法院未宣布合法性审查决定前,法庭不得对有关证据进行宣读和质证,这从另一方面体现了程序性审查优先原则,也是逐渐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转变的体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程序公正乃至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尺。《规定》在促进司法公正,彰显严格司法,加强人权保障,严防冤假错案上具有重大意义,是深化司法改革制度历程上的丰碑。

     (作者系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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