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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部分翻译

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关于全部的唐律翻译参见:

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吉林人民出版社1989年9月版。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名,例讯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

故以名例为篇首“ ——《唐律疏议》

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笞刑

笞刑五:笞一十(赎铜一斤);笞二十(赎铜二斤);

笞三十(赎铜三斤);笞四十(赎铜四斤);

笞五十(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讯为耻。言人有小愆,

法须惩戒,故加以捶墶以耻之。汉时则用竹,

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意也。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杖刑五

杖六十(赎铜六斤);杖七十(赎铜七斤);杖八十

(赎铜八斤);杖九十(赎铜九斤);杖一百(赎铜十

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欤?

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

者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源其滥觞,所从

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

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自隋室,以杖易

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可用来打人的吧?《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细小的棒打他,就顺从受罚;用粗大的棒打他,就赶快逃走。”《国语?鲁语》上说:“轻刑使用鞭打和扑责。”《尚书?虞书?尧典》说:“鞭打用作惩戒官司吏的刑罚”,犹如现在的杖刑。又蚩尤创制历史上所称五虐的刑罚,其中也使用鞭打和扑责,追溯这鞭扑的起源,已是年代久元的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往往在笞打下死去,可是笞数却还未打完。便把笞刑改为原定最高刑打三百下减定为二百下,原定次刑打二百下减定为一百下,从此一代代沿用流传下来,几乎没有什么增加或或减少。及至隋代,才开始用杖来代鞭笞。现在的刑律规定,判罪累计笞刑或杖刑所打的总数,都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沿袭汉代的制度。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

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

,又任之以事,寘(tian)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捨,

中罪二年而捨,下罪一年而捨,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译:疏议说:徒奴的意思,这是把罪犯当作奴隶似的羞辱他。《周礼?秋官?司厉》说:“凡奴役,是把男子没收入于管理罪隶之官作奴。“《司圜》中说;“交给他们劳动任务,拘禁在围墙壁监狱中,从而收管教育他们。对上等重罪犯满三年释放,中等罪犯满二年释放;下等罪犯满一年释放。”这三种一并是徒刑,它开始于周代。

居作者著钳若校,京师隶将作,女子隶少府缝作。旬给假一日

,腊、寒食二日,勿出役院。病者释钳校、给假。谋反者男女奴

婢设为官奴婢,隶司农,七十者免之。凡役,男子入于蔬圃,女子入于厨膳――《新唐书 刑法志》

译:服劳役的犯人,要戴颈钳或刑枷,在京师的男犯送将作监,女犯送少府监从事缝织劳作。每旬给假一天,腊日、寒食给假两天,但不许走出役所。患病的,可除去颈钳、刑枷,给病假,病愈后补足劳役天数。谋反罪犯的男女家属和奴婢,没收为官府的奴婢,送交司农寺,七十岁的免予缘坐。从事的劳役是:男子到菜园种菜,女子到厨房做饭。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流刑三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云: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

五刑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海外;次九州之外,

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译:疏议说:《尚书?遽书?尧典》中说:“流放宽宥‘五刑’(中犯死罪的)”,这是说不忍加以行刑诛杀,就宽宥他逐出到远方。又说:“对五刑中流放的人都有去处,五种刑等的流放处,去三种地方居住。”就是对重罪凶犯流放到极边荒远的地区,或者流到四海之外;其次罪犯流到九洲之外;再其次流到中原地区以外。这是从唐尧、虞舜时开始的。现在的流刑三等,也就是这一用意。

五流:加役流、反逆缘作、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会赦减死流

唐代法制内容

五刑死刑

死刑二: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云: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

义期止杀。绞、斩之坐,刑之极也。死者魂气归於天,刑魄归于

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凘也,消尽为凘

译:疏议说:“古代的先哲帝王,效法天象,立下刑法来辅佐政治,帮助教化,严禁强暴,防范奸邪,这本义是想让他们活着,期望用刑杀来消灭刑杀。对绞刑、斩刑的办罪,是刑罚中最重的。死,就是说其灵魂精气升到天上,其形体魄回归到地下,随同万物冥然不觉地化尽。所以郑玄在注《礼记?曲礼下》中说:“死,就是水流尽。水尽消失就叫做澌。”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

疏议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于十。大业有造,復更刊除,十条之内,唯存其八。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译:疏义说:在五刑中,对犯“十恶”罪尤其切要,因为这些罪行破坏社会上的名分和礼教,损毁士大夫阶层,因此特地把“十恶”罪放在首篇,来作为显明的儆诫。算起来这些大恶的罪有十类。所以称作为“十恶”。北朝的周、齐虽具备十条的罪名,却没有“十恶”的名目。隋代开创,制订《开皇律》,方才完备了这“十恶”定罪的科目,当时参酌过去的刑典,将其数目归纳成十条。到了隋炀帝大业年间,制定《大业律》,重新修改,十条中只保留了八条。从唐高祖武德年间制订《武德律》以来,仍旧遵照《开皇律》中关于“十恶“的条目,没有增加或减少的地方。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直接或者间接威胁、损害皇帝人身、权力、尊严的犯罪)

谋反: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

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

为乱。然王者居宸(chen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

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

匿,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译:疏议说:按《公头传?庄公三十二年》说:“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这是说对臣下及子女存有图谋叛逆心意,企图加害国君、父母,就必须诛杀他们,《左传?宣公十五年》说:“天气违反季节就叫做灾害,人们背离道德准则就叫做祸乱”。但帝王处于最高的尊贵地位,承奉上天的符命,如同天覆地载,成为万民的父母。做子女和臣下的对君、父应该尽忠尽孝。可是竟有人胆敢包藏凶险邪恶,履行叛逆的心思,策划违反上天的常道,背逆伦理,所以叫做“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啬。

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ren)臣下

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

故托云社稷。《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译:疏议说:“社是东、南、西、北、中五方的土地神,稷是掌管稻、黍、稷、麦、菽等五谷的田官长,是来显示地道的神奇莫测,主管谷物的收获。国君是土神、谷物的主人,粮食是百姓赖以为生的根本。国君安泰,土神、谷神就安宁;土神谷神安宁,年成就丰收。臣下图谋反叛行为,有蔑视国君的心意;国君的尊位如果不安全,那土神、谷神、将靠谁来得到祭祀?这里不敢指名直呼国君的尊号,所以就托名改叫“神稷”。《周礼?冬官?匠人》说:“左侧宗庙,右侧社稷”,这都是国君们尊奉的神物。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谋大逆;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译:《疏》议曰:触犯此罪行的人,冒犯法纪,扰乱天常,违背伦理,悖逆恩德,悖逆罪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所以叫做“大逆”。

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

遂起逆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

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

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

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其者,《尔雅释宫》云观为之

《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人观之

故曰之

译:疏议说:“有人得罪了上天,作恶不知终极,暗地里想泄愤,图谋不轨,于是起了恶念,图谋毁坏帝王的宗庙、陵墓以及宫阙。宗,是尊敬的意思;庙,是神灵相貌的意思,用木头刻作神主牌位,恭敬地将象征先人尊容的牌位安置在宫室里,按照一定时日献祭上供,所以称作“宗庙”。山陵,是古代先世帝王死后依山埋葬,黄帝埋葬在桥山,就是这样做的一个例子。有人说:帝王的坟墓,都像山岳、像丘陵那样高大,所以叫做“山陵”。称作官,是因为天上有个星座叫紫微宫,帝王效法它,他居住的处所,所以也叫做“宫”。至于称作阙,《尔雅?释宫》说:“观,就叫做阙”。郭璞说:“这是宫门前的双阙。”《周礼?秋官》记载:“(每年正月初一把刑法图象的法律条文高挂在宫门外的双阙上,让人们观看它。”所以称它叫做“观)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谋叛;背国从伪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为伪,或欲以地外奔

译:疏议说:有人图谋背叛本国,打算投奔外国,或者企图翻越城池,投向非法的伪政权,或者打算将守卫的土地献给投奔的敌人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

大不敬: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

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

,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理。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兴。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

疏议曰:大祀者,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造成未供而盗,亦是,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托乘舆以言之。

译:所谓大祀神御之物,是指天神、地祗所御用的物品。物品制成后,还没有供神御用却加以偷窃,也构成本罪。各种酒类、饮馔的用具及竹木制的各种供祭祀用的盛器等一类物品,供在神像前加以偷窃的,也列入“大不敬”的罪名。不在供神的场所偷窃的,就不是这罪名。乘舆服御物,是指皇上使用的物品。帝王把整个天下当作他的家,车驾巡视各地,人们不能冒昧地指明直说皇帝的尊号,所以借托“乘舆”来指代。

注:盗及伪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秦汉以来,

天子曰,诸侯曰。开元岁中改玺曰。本条云伪造皇

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译:疏议说:《说文》说:“玺,就是印章。”古代无论贵贱都使用它。自从秦、汉以来,只有天子的印章叫“玺”,诸侯的印章叫“印”。开元年间,把玺改称叫“宝”。本律的条文中说:“伪造皇帝的八宝”。这里所说的御宝,是因为包括盗用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三种印宝,一并列入十恶的缘故。

唐代法制内容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译:疏议说:“帝王所到的地方,人们无不欢欣鼓舞临幸。准备船只以供帝王使用,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们建造给帝王使用的船,耗尽了脑力、体力。如果失误而没有把船造牢固,就列入这条“大不敬”的罪。只是这条中对“帝王的用船”和服药、用膳等三件中都是指因为失误犯罪。假使这些还没有献给皇帝使用,也同样按照“十恶”论处。如果是故意地这样做,就应依照“谋反”罪判刑,对监督及本职承办各专任官司吏,比照本法减罪判刑,不列入“大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惟欲诬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译:疏议说:这是说有人在情绪上因不满怀有怨恨,于是说了诽谤诋毁的话来指名斥责皇帝,在情理上有很大危害性的。假使不是有意怨恨皇帝,只想借此诬告虚构别人犯罪,自应依照诬告反坐的法条治罪,不列入“十恶”中“大不敬”条论处。旧律(原《武德律》上原来写的是“言理切害”四字,现在修改为“情理切害”,这是想推究罪犯犯罪的初衷,来扩大施行恩德的范围,慎重使用刑罚的缘故。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理。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

而无人臣之礼者。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译:疏议说:承皇帝命令出外担任使节,向天下四方传旨宣命,如有人抵触抗拒,不尊敬皇帝的命令,缺少臣子礼节,(即构成本罪)。所谓制使,是指奉皇帝敕书确定的专门人员,和敕令由主管部门所派出的出使人员。

唐代法制内容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

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译:疏议说:配制给皇帝、皇后服用的药物,虽根据御医开的正式处方,在配方过程中发生了差错,过失地触犯本法。封题误,是说已依照药方配制完毕,药上的封题签有错误,如把丸写作散,把应冷错写成热等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

译:疏议说:《周礼》:“天官的属官司食医,掌管供奉帝王八种珍贵的食物。”凡专任本职的官员,对工作特别应该恭敬谨慎。制办帝王御用的膳食,必须根据《食经》。若有失误,未依照《食经》规定,就是犯了“大不敬”罪。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不道

严重威胁封建社会秩序的不道行为。

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译:疏议说:那些狠毒、残暴的犯罪,违反和背离了“正道”,所以叫做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惟合死刑,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译:疏议说:一家人中被杀了的三个人,都没有犯死罪的。如果这被杀的三人中,有一个人应该被处死,以及在几家中,每家各被杀了两人,对凶犯也只应判处死刑,不列入“十恶”罪的范围。如果一家中被杀了三个人,根据所犯本罪条文还不至于判处死刑的,也不列入“十恶”罪的范围。所谓“支解人”,是说杀了人,并把被杀者的肢体分解割裂,也要根据本罪条文规定处死。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蓄,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译:疏议说:制作合成各种毒虫互相吞食,最后只剩一只最毒的虫,便是蛊。虽然不是自己亲自制作蛊毒,把他人制成的蛊毒传授饲养至足以害人的各种情况,都属于这种罪行。如果是没有配置成功的,不列入“十恶”。用邪术害人的事情多得无法一一叙述,指的都是出于邪恶的习俗,私下进行非法活动,想使受害人生病、受苦,以致死亡的。

唐代法制内容

十恶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嗣徐妣祖,乘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译:疏议说:父母对子女的恩德,就像辽阔的天空一样无穷无尽。承继先祖,承奉家业的责任实在很重。子孙倘若像食母的枭鸟、食父的恶獍那样的心肠,把敬爱和仰慕全部破坏丧尽;五服以内的至亲骨肉也互相残杀,这样,就是极端的凶恶,无尽的悖逆,灭绝与抛弃了做人的道理,所以叫做“恶逆”。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译:疏议说:殴是指殴打,谋是谋划。对于伯父、叔父以下亲属,以谋杀实施已遂论罪。倘若只是谋划未实施杀害行为,应按“不睦”之条处理。犯“恶逆”罪的,即使遇到一般的赦令也不得赦免,立即执行死刑,不容等到秋后处决;犯“不睦”罪的,遇到赦令应该宽免,只是把他的官爵名籍全部除去而已。就因为这点区别,所以不睦与恶逆的规定不同。对妻子犯殴打及谋杀丈夫的祖父母,和她犯殴打及谋杀丈夫的曾、高祖父罪也做同样处理。按丧服礼制规定:妇人应为丈夫的曾、高祖父母死亡服緦麻丧礼。倘若丈夫服重孝,他的妻子为他的曾、高祖父母服丧,也如同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一样,服丧一年。所以称“丈夫的祖父母”,与对曾、高祖父母服制相同。

唐代法制内容

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

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祖父母、父

,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译:《疏议》说:善于侍奉父母的叫做孝。既然有了违背、冒犯的行径,这就叫做“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

其义一也。诅犹 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译:疏议说:本条律文直说告发祖父母,父母。这时律注也说到“告言”,两者文字有不同,意义是一样的。诅,就如同咒;詈,等于骂。依照本条的罪,“咒诅让人死亡以及遭受疾病、痛苦的,都依照谋杀论罪”,自应依“恶逆”定罪。只有用咒诅来求得宠爱怜惜的,方属于不孝犯罪。

注:若供养有缺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欲食而忠养之

其有堪供而缺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译:疏议说:《礼记?内则》说:“孝子供养父母亲,应使他们心情欢乐,不违背他们的意志,依照他们的饮食和爱好全心全意地供养他们。”如果有能够供养却缺少供养的,经他的祖父母、父母告发,就加以办罪。

唐代法制内容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

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

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

并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

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译:疏义说:处在(父母)的丧服期间,本身擅自出嫁或娶妻妾,为首或为从均构成犯罪。倘若依法应单独对主婚的家长判罪,对娶妻的男子或出嫁的女子就不列入“不孝”罪。所以在律文上称为本身擅自出嫁或娶妻,用来说明家长主婚嫁娶的情况不同于十恶。至于男的在居丧期间娶妾,该免去他所担任的二个官职中的一个;女的在居丧期间出嫁做人家的妾,得按嫁人妻之罪减轻三等,均不列入“不孝”罪。倘若在居丧期间作乐的,由自己吹、打乐器,或指派别人演奏,罪罚相同。 “释服从吉”,是说服丧还未满期,却在二十七个月之内就已脱掉斩衰、齐衰的丧服,穿着喜庆的衣服的人。

注:闻祖父母、父母,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

创巨尤切,闻即崩陨,擗(pi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捡择

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

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译:疏义说:依照《礼记?奔丧》所说:“一听到尊亲死去,就用号哭应对报丧的使者,要极尽哀痛,然后再询问尊亲死因及前后经过”。对于父母死亡,心头创痛,巨大且深切,一听到死讯就昏倒,醒过来拍胸顿足,号叫上天。现在有人竟把死讯隐瞒起来,不举行哀哭成服,或者推迟择定日期才举办丧事的,都构成本罪。谎说祖父母或父母死去,是说对祖父母或父母都还在世,却谎说已死的。倘若早先死去却谎说才死的,那就不构成本罪。

唐代法制内容

不睦: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欧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

亲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

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译:疏义说:《礼记?礼运》说:“讲究信用,谋求建立和睦亲族的关系”。《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庶民们因此和睦相处。”睦,是亲爱的意思。在本条中,都是亲族间的相互侵犯,因为九族之间不能和睦共处,所以叫做“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

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緦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未售者,非。

译:疏义说:只要是有谋杀及出卖五服以内亲属的行为,不论辈尊辈卑,年长年幼,一并列入这一条。倘若谋杀应为他服一年期亲尊长,例如伯、叔父母等,一经杀死,就列入“恶逆”罪。现在只是说谋杀,不说故、斗杀。倘若是故杀、斗杀,杀人已遂,也列入“不睦”罪。这里举出谋杀没有造成伤害,是罪轻,说明故意杀、斗殴杀已遂是罪重。两罪的轻重比较明显,理应同样都列入“十恶”。出卖五服以内的亲属的,无论曾否强迫或得到对方同意,都列入“不睦”罪。出卖但没有卖出的,不构成本条。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亲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译:疏义说:《仪孔?丧服》说:“丈夫是妻子的依靠。”《白虎通?嫁娶》说:“妻子是与丈夫相齐等的。”认为跟尊亲长亲不同,所以特意提到丈夫的称呼。大功尊长者,为从父兄弟姐妹(伯、叔父的儿女,堂兄、堂姊)。称“以上”的,是说伯父母、叔父母、姑母的儿女(表兄、姊等)一类。所谓“小功尊属”,是说堂伯叔祖父母、堂祖姑,堂伯叔父母、堂姑,外祖父母、母舅、姨母等一类。

唐代法制内容

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卒杀本

部五品以上官长;及匿不举哀,作乐释服,释服从吉

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

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译:疏义说:礼所尊崇的,就是尊崇名分上的道义。本条涉及的关系,本来不是血缘亲属,只是依据的道义上的名分。背弃道义、乖违仁心的行为触犯本罪,所以叫做“不义”。

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以及合奸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

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内乱

译:疏义说:《左传?桓公十八年》说:“女子有丈夫,男子也有妻子,男女不能互相亵渎,改变这一原则就造成淫乱。”如果有禽兽的行为,在家里、亲属间不分尊卑上下,相聚干淫乱无耻的勾当,这就搅乱了礼经的原则,所以叫做“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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