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内容是大一学生翻译的部分唐律条文。但我意识到并非十分准确,贴在这里供大家参考。
译:名,是列举五刑的各项罪名;例,是规定五刑的通用体例。名的解释是命名,例的解释是比照事例。但是罪名因犯罪行为成立,犯罪事实由犯罪行为发生,罪名成立,判处刑罚就相应确定,比照法例,犯罪事实就有法条可以明了了。所以把《名例律》列在第一篇。
注:法例:确定各种刑法条文适用范围的准则。
译:疏说:苔,就是打,又解释为羞辱。指人有小过失,按照法律必须加以惩罚、儆诫。因此,用敲打来羞辱他。汉代笞打用竹片,现在则改用荆条。所以《尚书?虞书?尧典》说:“扑打作为对生徒的施教体罚”,也就是这个意思。
译:疏说:按《说文》:“杖,是执在手里的。”可用来打人的吧?《孔子家语》说:“舜侍奉父亲,父亲用细小的棒打他,就顺从受罚;用粗大的棒打他,就赶快逃走。”《国语?鲁语》上说:“轻刑使用鞭打和扑责。”《尚书?虞书?尧典》说:“鞭打用作惩戒官司吏的刑罚”,犹如现在的杖刑。又蚩尤创制历史上所称五虐的刑罚,其中也使用鞭打和扑责,追溯这鞭扑的起源,已是年代久元的了。汉景帝因为受笞刑的往往在笞打下死去,可是笞数却还未打完。便把笞刑改为原定最高刑打三百下减定为二百下,原定次刑打二百下减定为一百下,从此一代代沿用流传下来,几乎没有什么增加或或减少。及至隋代,才开始用杖来代鞭笞。现在的刑律规定,判罪累计笞刑或杖刑所打的总数,都不得超过二百下,这是沿袭汉代的制度。
译:疏议说:徒奴的意思,这是把罪犯当作奴隶似的羞辱他。《周礼?秋官?司厉》说:“凡奴役,是把男子没收入于管理罪隶之官作奴。“《司圜》中说;“交给他们劳动任务,拘禁在围墙壁监狱中,从而收管教育他们。对上等重罪犯满三年释放,中等罪犯满二年释放;下等罪犯满一年释放。”这三种一并是徒刑,它开始于周代。
译:服劳役的犯人,要戴颈钳或刑枷,在京师的男犯送将作监,女犯送少府监从事缝织劳作。每旬给假一天,腊日、寒食给假两天,但不许走出役所。患病的,可除去颈钳、刑枷,给病假,病愈后补足劳役天数。谋反罪犯的男女家属和奴婢,没收为官府的奴婢,送交司农寺,七十岁的免予缘坐。从事的劳役是:男子到菜园种菜,女子到厨房做饭。
译:疏议说:《尚书?遽书?尧典》中说:“流放宽宥‘五刑’(中犯死罪的)”,这是说不忍加以行刑诛杀,就宽宥他逐出到远方。又说:“对五刑中流放的人都有去处,五种刑等的流放处,去三种地方居住。”就是对重罪凶犯流放到极边荒远的地区,或者流到四海之外;其次罪犯流到九洲之外;再其次流到中原地区以外。这是从唐尧、虞舜时开始的。现在的流刑三等,也就是这一用意。
译:疏议说:“古代的先哲帝王,效法天象,立下刑法来辅佐政治,帮助教化,严禁强暴,防范奸邪,这本义是想让他们活着,期望用刑杀来消灭刑杀。对绞刑、斩刑的办罪,是刑罚中最重的。死,就是说其灵魂精气升到天上,其形体魄回归到地下,随同万物冥然不觉地化尽。所以郑玄在注《礼记?曲礼下》中说:“死,就是水流尽。水尽消失就叫做澌。”
译:疏义说:在五刑中,对犯“十恶”罪尤其切要,因为这些罪行破坏社会上的名分和礼教,损毁士大夫阶层,因此特地把“十恶”罪放在首篇,来作为显明的儆诫。算起来这些大恶的罪有十类。所以称作为“十恶”。北朝的周、齐虽具备十条的罪名,却没有“十恶”的名目。隋代开创,制订《开皇律》,方才完备了这“十恶”定罪的科目,当时参酌过去的刑典,将其数目归纳成十条。到了隋炀帝大业年间,制定《大业律》,重新修改,十条中只保留了八条。从唐高祖武德年间制订《武德律》以来,仍旧遵照《开皇律》中关于“十恶“的条目,没有增加或减少的地方。
译:疏议说:按《公头传?庄公三十二年》说:“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这是说对臣下及子女存有图谋叛逆心意,企图加害国君、父母,就必须诛杀他们,《左传?宣公十五年》说:“天气违反季节就叫做灾害,人们背离道德准则就叫做祸乱”。但帝王处于最高的尊贵地位,承奉上天的符命,如同天覆地载,成为万民的父母。做子女和臣下的对君、父应该尽忠尽孝。可是竟有人胆敢包藏凶险邪恶,履行叛逆的心思,策划违反上天的常道,背逆伦理,所以叫做“谋反”。
译:疏议说:“社是东、南、西、北、中五方的土地神,稷是掌管稻、黍、稷、麦、菽等五谷的田官长,是来显示地道的神奇莫测,主管谷物的收获。国君是土神、谷物的主人,粮食是百姓赖以为生的根本。国君安泰,土神、谷神就安宁;土神谷神安宁,年成就丰收。臣下图谋反叛行为,有蔑视国君的心意;国君的尊位如果不安全,那土神、谷神、将靠谁来得到祭祀?这里不敢指名直呼国君的尊号,所以就托名改叫“神稷”。《周礼?冬官?匠人》说:“左侧宗庙,右侧社稷”,这都是国君们尊奉的神物。
译:《疏》议曰:触犯此罪行的人,冒犯法纪,扰乱天常,违背伦理,悖逆恩德,悖逆罪没有比这更大的了,所以叫做“大逆”。
译:疏议说:“有人得罪了上天,作恶不知终极,暗地里想泄愤,图谋不轨,于是起了恶念,图谋毁坏帝王的宗庙、陵墓以及宫阙。宗,是尊敬的意思;庙,是神灵相貌的意思,用木头刻作神主牌位,恭敬地将象征先人尊容的牌位安置在宫室里,按照一定时日献祭上供,所以称作“宗庙”。山陵,是古代先世帝王死后依山埋葬,黄帝埋葬在桥山,就是这样做的一个例子。有人说:帝王的坟墓,都像山岳、像丘陵那样高大,所以叫做“山陵”。称作官,是因为天上有个星座叫紫微宫,帝王效法它,他居住的处所,所以也叫做“宫”。至于称作阙,《尔雅?释宫》说:“观,就叫做阙”。郭璞说:“这是宫门前的双阙。”《周礼?秋官》记载:“(每年正月初一把刑法图象的法律条文高挂在宫门外的双阙上,让人们观看它。”所以称它叫做“观)
译:疏议说:有人图谋背叛本国,打算投奔外国,或者企图翻越城池,投向非法的伪政权,或者打算将守卫的土地献给投奔的敌人
译:所谓大祀神御之物,是指天神、地祗所御用的物品。物品制成后,还没有供神御用却加以偷窃,也构成本罪。各种酒类、饮馔的用具及竹木制的各种供祭祀用的盛器等一类物品,供在神像前加以偷窃的,也列入“大不敬”的罪名。不在供神的场所偷窃的,就不是这罪名。乘舆服御物,是指皇上使用的物品。帝王把整个天下当作他的家,车驾巡视各地,人们不能冒昧地指明直说皇帝的尊号,所以借托“乘舆”来指代。
译:疏议说:《说文》说:“玺,就是印章。”古代无论贵贱都使用它。自从秦、汉以来,只有天子的印章叫“玺”,诸侯的印章叫“印”。开元年间,把玺改称叫“宝”。本律的条文中说:“伪造皇帝的八宝”。这里所说的御宝,是因为包括盗用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的三种印宝,一并列入十恶的缘故。
译:疏议说:“帝王所到的地方,人们无不欢欣鼓舞临幸。准备船只以供帝王使用,所以称为“御幸舟船”。工匠们建造给帝王使用的船,耗尽了脑力、体力。如果失误而没有把船造牢固,就列入这条“大不敬”的罪。只是这条中对“帝王的用船”和服药、用膳等三件中都是指因为失误犯罪。假使这些还没有献给皇帝使用,也同样按照“十恶”论处。如果是故意地这样做,就应依照“谋反”罪判刑,对监督及本职承办各专任官司吏,比照本法减罪判刑,不列入“大不敬”
译:疏议说:这是说有人在情绪上因不满怀有怨恨,于是说了诽谤诋毁的话来指名斥责皇帝,在情理上有很大危害性的。假使不是有意怨恨皇帝,只想借此诬告虚构别人犯罪,自应依照诬告反坐的法条治罪,不列入“十恶”中“大不敬”条论处。旧律(原《武德律》上原来写的是“言理切害”四字,现在修改为“情理切害”,这是想推究罪犯犯罪的初衷,来扩大施行恩德的范围,慎重使用刑罚的缘故。
译:疏议说:承皇帝命令出外担任使节,向天下四方传旨宣命,如有人抵触抗拒,不尊敬皇帝的命令,缺少臣子礼节,(即构成本罪)。所谓制使,是指奉皇帝敕书确定的专门人员,和敕令由主管部门所派出的出使人员。
译:疏议说:配制给皇帝、皇后服用的药物,虽根据御医开的正式处方,在配方过程中发生了差错,过失地触犯本法。封题误,是说已依照药方配制完毕,药上的封题签有错误,如把丸写作散,把应冷错写成热等类。
译:疏议说:《周礼》:“天官的属官司食医,掌管供奉帝王八种珍贵的食物。”凡专任本职的官员,对工作特别应该恭敬谨慎。制办帝王御用的膳食,必须根据《食经》。若有失误,未依照《食经》规定,就是犯了“大不敬”罪。
译:疏议说:那些狠毒、残暴的犯罪,违反和背离了“正道”,所以叫做“不道”
译:疏议说:殴是指殴打,谋是谋划。对于伯父、叔父以下亲属,以谋杀实施已遂论罪。倘若只是谋划未实施杀害行为,应按“不睦”之条处理。犯“恶逆”罪的,即使遇到一般的赦令也不得赦免,立即执行死刑,不容等到秋后处决;犯“不睦”罪的,遇到赦令应该宽免,只是把他的官爵名籍全部除去而已。就因为这点区别,所以不睦与恶逆的规定不同。对妻子犯殴打及谋杀丈夫的祖父母,和她犯殴打及谋杀丈夫的曾、高祖父罪也做同样处理。按丧服礼制规定:妇人应为丈夫的曾、高祖父母死亡服緦麻丧礼。倘若丈夫服重孝,他的妻子为他的曾、高祖父母服丧,也如同为丈夫的父母服丧一样,服丧一年。所以称“丈夫的祖父母”,与对曾、高祖父母服制相同。
译:《疏议》说:善于侍奉父母的叫做孝。既然有了违背、冒犯的行径,这就叫做“不孝”。
译:疏议说:本条律文直说告发祖父母,父母。这时律注也说到“告言”,两者文字有不同,意义是一样的。诅,就如同咒;詈,等于骂。依照本条的罪,“咒诅让人死亡以及遭受疾病、痛苦的,都依照谋杀论罪”,自应依“恶逆”定罪。只有用咒诅来求得宠爱怜惜的,方属于不孝犯罪。
译:疏议说:《礼记?内则》说:“孝子供养父母亲,应使他们心情欢乐,不违背他们的意志,依照他们的饮食和爱好全心全意地供养他们。”如果有能够供养却缺少供养的,经他的祖父母、父母告发,就加以办罪。
译:疏义说:处在(父母)的丧服期间,本身擅自出嫁或娶妻妾,为首或为从均构成犯罪。倘若依法应单独对主婚的家长判罪,对娶妻的男子或出嫁的女子就不列入“不孝”罪。所以在律文上称为本身擅自出嫁或娶妻,用来说明家长主婚嫁娶的情况不同于十恶。至于男的在居丧期间娶妾,该免去他所担任的二个官职中的一个;女的在居丧期间出嫁做人家的妾,得按嫁人妻之罪减轻三等,均不列入“不孝”罪。倘若在居丧期间作乐的,由自己吹、打乐器,或指派别人演奏,罪罚相同。 “释服从吉”,是说服丧还未满期,却在二十七个月之内就已脱掉斩衰、齐衰的丧服,穿着喜庆的衣服的人。
译:疏义说:依照《礼记?奔丧》所说:“一听到尊亲死去,就用号哭应对报丧的使者,要极尽哀痛,然后再询问尊亲死因及前后经过”。对于父母死亡,心头创痛,巨大且深切,一听到死讯就昏倒,醒过来拍胸顿足,号叫上天。现在有人竟把死讯隐瞒起来,不举行哀哭成服,或者推迟择定日期才举办丧事的,都构成本罪。谎说祖父母或父母死去,是说对祖父母或父母都还在世,却谎说已死的。倘若早先死去却谎说才死的,那就不构成本罪。
译:疏义说:《礼记?礼运》说:“讲究信用,谋求建立和睦亲族的关系”。《孝经?开宗明义章》说:“庶民们因此和睦相处。”睦,是亲爱的意思。在本条中,都是亲族间的相互侵犯,因为九族之间不能和睦共处,所以叫做“不睦”。
译:疏义说:只要是有谋杀及出卖五服以内亲属的行为,不论辈尊辈卑,年长年幼,一并列入这一条。倘若谋杀应为他服一年期亲尊长,例如伯、叔父母等,一经杀死,就列入“恶逆”罪。现在只是说谋杀,不说故、斗杀。倘若是故杀、斗杀,杀人已遂,也列入“不睦”罪。这里举出谋杀没有造成伤害,是罪轻,说明故意杀、斗殴杀已遂是罪重。两罪的轻重比较明显,理应同样都列入“十恶”。出卖五服以内的亲属的,无论曾否强迫或得到对方同意,都列入“不睦”罪。出卖但没有卖出的,不构成本条。
译:疏义说:《仪孔?丧服》说:“丈夫是妻子的依靠。”《白虎通?嫁娶》说:“妻子是与丈夫相齐等的。”认为跟尊亲长亲不同,所以特意提到丈夫的称呼。大功尊长者,为从父兄弟姐妹(伯、叔父的儿女,堂兄、堂姊)。称“以上”的,是说伯父母、叔父母、姑母的儿女(表兄、姊等)一类。所谓“小功尊属”,是说堂伯叔祖父母、堂祖姑,堂伯叔父母、堂姑,外祖父母、母舅、姨母等一类。
译:疏义说:礼所尊崇的,就是尊崇名分上的道义。本条涉及的关系,本来不是血缘亲属,只是依据的道义上的名分。背弃道义、乖违仁心的行为触犯本罪,所以叫做“不义”。
译:疏义说:《左传?桓公十八年》说:“女子有丈夫,男子也有妻子,男女不能互相亵渎,改变这一原则就造成淫乱。”如果有禽兽的行为,在家里、亲属间不分尊卑上下,相聚干淫乱无耻的勾当,这就搅乱了礼经的原则,所以叫做“内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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