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周末好~寒冷的周末,小编为大家送上一个温暖的新栏目——普法FM|民行妈妈讲案例。来听暖心的民行妈妈给我们讲讲发生在你我身边的案例,一场温暖耳朵和心灵的普法之旅即将展开……
民行妈妈讲案例,民行是民事行政检察的意思,不是明星啦~
大家好,我是民行妈妈小薇,今天,是我第一次给您讲案例,希望通过讲讲这些也许就是发生在您身边的案件,对大家有点帮助。今天这个案子,是一名离异妇女杨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因为前夫赵某在两人离婚前写给他人的一张近60万元的欠条,她被法院判令与赵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偿还欠款及利息。那案件究竟是怎样呢?
案件回顾:
赵某此前成立了一个公司,他本人任法人代表,案件当中这张近60万元的货款欠条,赵某在开庭时自认签下欠条时公司已经注销,这所欠货款是个人欠款。而当时赵某和杨某还没有离婚。因此,法院认定这笔债务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又不能举证证明约定过这笔债务为个人债务,也没有约定婚姻期间所得各自所有,因此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杨某须共同偿还。
检察机关抗诉:
这里有一个焦点,就是欠款的性质是什么,这会直接影响由谁来还。如果欠下的这笔货款是赵某公司欠下的,则应由公司来还,如果是赵某个人欠下的,当时又还没有离婚,才由杨某和赵某共同偿还。检察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查明了一个重要情况,那就是签下货款欠条的时候,其实赵某的公司并没有注销。而且根据欠条上内容的反映及其他证据证明,应是公司购买货物并欠下货款,欠条虽然是赵某签的,但这是公司经营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检察机关于是据此向法院提出抗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对它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改判:
检察机关抗诉以后,法院再审查明了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决由赵某和其公司承担所欠的全部货款。杨某是无需共同偿还的。
今天的案例讲完了,检察机关维护了一名无任何法律知识的,在婚姻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如果您不服法院的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来找检察机关。好,下期小薇和您见。
主播:小薇
广西检察院原创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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