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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问责”昭示司法监督新路径-与民同行
聚焦法官"终身问责"制
新闻背景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在全国法院系统率先实行对违法审判责任人终身责任追究。该细则明确规定:违法审判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傅达林
在一个国家的法治大厦中,司法历来处于社会正义“终极捍卫者”的地位。而司法这种职责的坚守,离不开一支素质精良、品学兼优的司法队伍做保障。随着现代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在提高法官专业素质的同时,须着力突出司法职业道德建设,缘由正在于此。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云南高院出台的细则,为我们完善法官监督机制、构建一个优良的司法职业伦理体系提供了路径上的启示。
虽然教科书里经常强调,在法律的帝国里,法官是独一无二的“王侯”,除了宪法和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能够超越任何限制而“为所欲为”,或者是法官违反法律的意旨就无从追究;恰恰相反,对“正义守卫者”进行监督和制约,向来都是法治内涵的一部分。
在我国,司法的职业化建设只是近十来年的事,而且主要是针对法官专业素质不高而进行的技能性培训。虽然制度上我们确认并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政策上也出台了不少有关审判的纪律要求,并力求通过司法民主来化解司法违法擅权的情况;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仍比较欠缺,伴随市场经济发展滋生的各种司法不公现象未能得到根本遏制。现实提示我们:建立健全并切实运行具体的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机制已刻不容缓。
在这种背景下,云南省高院以责任追究为司法行为监督的切入口,意图探索一种具体可行的审判行为监督方式。尤其是细则中规定的对违法审判进行终身问责制,在目前我国尚未实现法官终身制的情况下颇具意义,因为它破灭了一些临时岗位上的审判人员不安心办案和借机腐败的幻想,用“无限期追究”的形式将责任与当事人捆绑在一起,对规范法官的审判行为可产生强烈的“倒逼”效应。
更值得关注的是,云南高院的细则还突破了以往类似制度容易陷入的“形式主义”的窠臼,在问责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知道,以往的合议庭审判和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都强调“集体责任”,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中往往弱化了单个成员的责任意识,甚至使得一些以权谋私者利用“集体”作为逃避责任的借口。而细则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将责任追究具体到人,通篇没有常见的把责任通通列到各级组织头上。比如细则规定: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歪曲事实、曲解法律,导致评议结论错误的,由导致错误结论的人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或是审判委员会主持人有类似错误,同样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人或是主持人承担责任。很明显,这是针对司法实践中“集体负责”存在的问题,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员身上,这有望改变以往“集体负责就是无人负责”的困境,同时也有助于增强合议庭成员和审委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避免一些审判人员利用集体规避责任的承担。
当然,书面上的制度文本始终只能昭示人们的决心,其能否得到切实执行才是需要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如果云南高院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向浙江省高院那样,真正按照“约法三章”将一位私下多次约见女当事人的庭长免职处分,那么良好的审判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必将在“动真格”的氛围中孕育出一个优良的司法队伍,而这正是我们树立司法权威、构筑法治大厦所必不可少的职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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