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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民法典】《民法典》时代,公司应审慎应对担保规则的新变化(一)

《民法典》时代

《民法典》有关于担保的法律规范发生了重要变化。公司对外担保对公司的资本实力、盈利能力以及公司债务都会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重要规则的变化需要特别注意,你都get到了吗?

保证方式的变化

《民法典》第686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对这一规则进行了重大变更。《民法典》施行后,当公司以提供保证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若担保书或保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公司将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认定

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并非简单指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是指债务人已经实质地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687第2款的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且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或者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之一,方可以证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债务人破产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而在此之前,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当事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含义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后果是,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在不向债务人追债情况下,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与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存在明显差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没有权利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债权人则拥有选择债务履行主体的权利。

总之,只有在担保书或者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明确约定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其他约定情形下,可以直接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才能认定提供保证的公司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

四、法官提示

公司以保证方式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对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进行重点审核,确保与公司机关,包括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保持一致,反映公司的真实意思,避免承担更重的责任。

在公司债权获得其他公司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应对保证方式进行审慎约定。尤其是在《民法典》施行后,要求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写清“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仅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可能被认定为约定不明确,只能按照一般保证的方式进行处理。

【END】

封面&配图&素材|部分来源网络

供稿|李雪、张宏博

编辑|蒲宝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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