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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人员的工资及个税问题
兼职人员的工资及个税问题
2010-09-19   [来源]个人所得税管理处  

      问题
:我公司招几个大学生做兼职,他们的工资可以并到工资总额里吗?还是走劳务费用?(走劳务费用没有发票)在个税系统是按劳务报酬报吗?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6〕526号)文件精神,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应同时符合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   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如果你单位招聘大学生做兼职,不符合上述标准,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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