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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 加长哪块短板

 新规定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征纳双方操作,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部分企业只看到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近发布《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对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进行整合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新规定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变革,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鼓励企业加大技改,促进企业加大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从实践看,新规定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短板”,影响了新规的效果。
 
执行中的细节问题
 
新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大变化:一是取消了直接减免和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只以即征即退方式体现;二是列举了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即征即退所需要的符合条件;三是首次以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列举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和高污染、高环境风险或重污染工艺作为前置条件限制;四是首次与纳税信用等级相结合,明确属于税务机关评定为C级和D级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新规定虽然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加以整合和调整,但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只作了原则性规定,不便征纳双方操作,易造成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或出现攀比现象,影响政策的权威性。与此同时,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难以把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中对各项优惠内容均规定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但技术标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基层税务人员因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准确把握和界定。
 
根据目录,利用农林剩余物生产的纤维板、刨花板虽然属于综合利用产品范围,但纤维板、刨花板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项目,不符合规定条件。同时,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此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几项政策规定存在冲突,政策导向不明。
 
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申请为纳税人自我陈述和提供证明材料,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评定有了要求。这是简政放权取消行政审批认定后的新趋势,但是部分企业只看到了享受优惠更加便利的一面,对相应的税收风险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
 
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目录不一致
 
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是在对原有税收优惠进行整合和优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仍沿用2008年颁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这两个税种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不一致。
 
例如,对于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对其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宽泛,要求“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即可,凡符合技术标准的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税收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生产原料的范围限制很严格,仅有利用农作物秸秆及壳皮生产的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力、热力,才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再如,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废旧电池生产的金属,只要该金属的生产原料中废旧电池的比重不低于95%,即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30%的增值税优惠;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产品原料需100%来自废旧电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享受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所得税优惠。
 
加长那块“短板”
 
一只木桶的盛水量是由最短的那块板决定的,要想让新规最大程度实现初衷,就要尽快加长以下“短板”。
 
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操作规定和指南,明确报送资料的种类、格式要求等。这样既有利于规范税务机关执法,又有利于纳税人遵纪守法,同时降低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税收风险。明确相关技术标准和条件的证明方式。为便于操作和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压力,应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对符合技术标准和条件的项目由专业部门负责鉴定,从而有利于化解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修订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使其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一致,缩小增值税、所得税在优惠范围以及项目技术认定标准方面的差异,降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生产成本和财务成本。
 
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退税比例部分可适当提高,如关乎民生消费等终端消费市场的利用产品可即征即退100%。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应加大优惠力度,如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设备的后期运营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比照研发费用按照50%加计扣除;重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所得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寻求地方财政补贴和税收政策的最佳契合点,推动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协同发展。在调研中,有企业提出,企业致力于环境保护必定意味着成本费用的增加,当企业的各项排污标准低于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一定幅度时,政府能否给予一定的奖励,以促进企业加大环保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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