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九湾原创·政策问答】 No.176:境内公司如何支付境外子公司的代垫款?
作者: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徐 昊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成员
审核: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李智娟 系天九湾贸易金融圈研究团队成员
日期:2015年2月9日
问题:
境内公司A在境外设立子公司B,按照约定,境外B公司的所有管理费用由A公司承担。现B公司支付了管理费用6万美元后,A公司向其归还该部分代垫款项,请问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解答:
文件依据:
1、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汇发2013 30号):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以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递交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分析结论:
在上述案例中,首先要判断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费用性质是否属于代垫。若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相关协议约定,诸如子公司B的管理费用由母公司A承担等条款,则可按照服务贸易相关代垫费用的规定办理。根据文件,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代垫款项,在代垫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前提下,A公司凭其与B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文件、关于管理费用支付约定的协议、代垫管理费用交易材料如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等到银行办理代垫款项汇出,同时还需提交《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提醒:
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代表我们对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理解,如存在争议,请以当地外汇管理机构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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