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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长助理700万撤资后就算完吗?(东方早报 2005-10-27 )
区长助理700万撤资后就算完吗?
 文 刘以宾 责任编辑 魏英杰 刘景 单雪菱    2005-10-27 2:05:21  
    据报道:阜新市共清理和纠正在煤矿投资入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各一名,共撤出在煤矿投资入股资金705万元。其中,现任清河门区区长助理李树林一人撤资700万元。
    近期,不断有官员撤资的报道。从内蒙古最后期限无一人撤资的尴尬,到某地撤出多少万资金的捷报频传,已经算是令人欣喜了。然后欣喜之中也有若干困惑:几乎所有有关撤资的报道都是说到撤资多少后便戛然而止。难道资金撤出来就算完事了吗?
    公职人员向煤矿投资入股的金额无论多少,首先都是为了获利,且回报率肯定不菲,否则不会形成全国范围的趋之若鹜的局面。仅仅从商业乃至经济角度说,这种获利方式无疑属于非法。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其非法营利所依托的煤矿经营本身也是典型的非法,故可视为双重非法。毫无疑问,对非法投资入股者,应无条件没收其非法收入。例如这位区长助理,700万元的投资在若干年里究竟拿到多少“分红”,这笔账不得不算,也不难算。假如平民百姓从事某种非法营利,工商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以及没收非法收入,肯定是“要你没商量”,到了官员这里,难道就可以既往不咎?
    这位区长助理700万元的入股资金是怎么来的,同样是一个必须予以追究的问题。既然在纪检监察和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可作为立案条件或法庭证据之一,即使暂时抓不住投资入股者腐败证据,也不能对显山露水的巨额资金熟视无睹,而应把资金来源一一追查清楚。
    由公职人员向煤矿投资入股之风所造成的一系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是另一笔需要认真算计的“痛心账”。近若干年,煤矿死人恶性事故接连发生,追根溯源,可看出一条十分清晰的逻辑线条:死人是因为煤矿不注重生产安全乃至不顾工人死活,不注重安全生产是因为缺乏正规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监督,缺乏安全监督是因为这类煤矿本身就是“黑户口”,“黑户口”煤矿之所以能在地方政府眼皮子底下长期运营是因为有权力保护,权力保护的基本驱动力是投资入股者的巨额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说,公职人员投资入股是煤矿恶性事故的罪魁祸首。至于由此导致的权力凌驾于法规、分配不公、党和政府形象损毁等等间接损失,更是一笔难以算清的大账和长远账。
    诚然,对撤资的公职人员暂不追究或不予追究,也许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撤资的落实,但同时应注意到由此形成的一种负面的导向作用,即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向煤矿投资入股并获取丰厚的利润算不了什么。以此比照下去,某种滥用职权的牟利行为只要在“大限”之日前撤销,就不会受到严肃追究,于是意味着公职人员腐败的风险成本被降至最低。真正的问题在于,处在过渡期的我们这个不完善的社会,官员利用“大限”前抓紧进行腐败的领域和机会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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