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福建省惠安郑氏宗亲联谊总会章程》、《福建省惠安郑氏宗亲联谊总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讨论稿)》及有关规定,成立“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以发展公益事业为目的,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奉献爱心,共同促进惠安郑氏宗亲教育事业的发展,激励惠安郑氏学子勤奋学习,成为祖国栋梁之材。
第三条本基金会筹集的奖学助学金主要用于惠安(含泉港区、台投区)籍郑氏学子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以及在校高中以上品学兼优的特困生。
第四条本基金会在惠安郑氏宗亲联谊总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东园镇。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捐赠;
(二)组织开展奖学助学活动,发放奖学金、助学金;
(三)监督、检查奖学金、助学金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是“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理事会”(简称理事会)。理事会理事从基金会会员中推举产生,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二)制定和修改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标准;
(三)审议基金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核审本基金会年度收支情况。
第七条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2-3名,以及理事若干名。其职责是:
1)名誉会长:由在外的企业家和社会贤达组成,参与筹措资金,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等等;
2)会长:工作总负责,资金总审批;
3)副会长:协助会长筹措资金,负责推举、评定、确认奖学助学的对象、金额;
4)秘书长:负责组织和处理日常工作;管理和使用奖学助学资金;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工作;向社会宣传奖学助学工作等等。
5)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工作。
6)理事:参与内务工作,包括参与财务管理,参与推举、评定奖学助学的对象、金额等等。
第四章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资金的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二)基金会本金的利息;
(三)开展募捐活动筹集的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基金会资金用途
(一)奖励高考成绩优异的考生;
(二)资助品学兼优而家庭经济贫困的在校学生。
第十条基金会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做出报告,定期接受管理单位审计,接受理事会和捐赠者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基金会的资金只能用于优秀学生的奖励和贫困学生的资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借贷或私分。
第十二条资金的使用必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通过,由会长审批,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操办。
第十三条奖学助学资金也可按照捐赠者的意向进行定向发放,但必须用于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终止需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终止前的全部剩余财产将由理事会全权决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任何个人无权支配这一财产或其一部分。
第五章评奖
第十五条奖学金的发放
凡参加福建省命题的全国高考,成绩名列惠安县、泉港区、台投区考生前茅的郑氏学子,均有资格申请奖学金。符合条件的考生先填写《奖学助学基金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录取证明,由基层村委会向基金会推荐。经理事会审核后综合评定,于每年8月举行奖学仪式,按标准规定或理事会的决定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十六条享受助学金的条件
(一)享受扶贫助学金的高中以上学生必须是惠安户籍(包括泉港区、台投区)、品学兼优;
(二)家庭突发天灾人祸,造成无经济能力入学或生活无着又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没能得到政府和社会救助的品学兼优的特困学生。
第十七条助学金评审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申请,并填写《奖学助学基金会助学申请表》;
(二)基金会组织人员走访学校、家庭进行核实,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后,上报基金会办公室;
(三)理事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至少一周),接受社会监督;
(四)理事会根据受助学生的特困情况,讨论研究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五)每年8月举行捐助仪式,统一发放助学金。
第十八条若受助学生将所受钱款用于非学业用途,或受助学生出现严重的违纪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经基金会或捐助者核实后,有权取消受助资格。
第六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任何自愿向基金会捐赠的个人或团体,并承认本章程,可自动成为本基金会会员。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加入基金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参与理事会的有关会议,向理事会提出与本基金会宗旨、运作方式等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监督、检查奖学助学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团体会员的权利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章程》;
(二)动员、推动社会各界为基金会募捐;
(三)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惠安郑氏奖学助学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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