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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半坡遗址文化

    半坡遗址,座落于陕西省西安市东郊,浐河东岸的二级阶地上,距现在的浐河约800米左右,高于河床约9米。遗址西距西安中心城区约7公里,东南倚白鹿原,附近河渠纵横,阡陌相连,现为西安近郊最富庶之区。

聚落遣址面积约50000平方米左右,略呈南北较长、东西较窄的不规则的圆形。房屋和大部分建筑,集中分布在聚落的中心,形成一密集的建筑群,约占30000平方米。围绕着居住区,有一条深、宽各约5-6米的大沟。在大沟以外,遗址的北部主要是氏族的公共墓地,也有少量的灰坑,陶窑则在遗址中心区的东边。

半坡遗址共发现房屋遗迹46座,此外,还有残存的窖穴、灰坑200多个,墓葬250座,其中成人墓174座,儿童瓮棺墓葬76座。历次发掘发现的石、骨、角、陶、蚌、牙等质料的各种生产工具5275件,陶类的半制成品2638件,在遗址中收集的陶片在五十万片以上,占全部出土物的80%多,完整和能够复原的器皿将近1000件。

考古发掘报告把半坡遗址定义为一个原始氏族部落遗址,按工具特征,处在发达的新石器时代,即恩格斯所论述的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依传统的社会发展的阶段理论,相当于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时期。并认为,该氏族在此定居了相当长的时间,他们已经进入锄耕农业,种植粟类作物,还有从事圈养。但没有论及该遗址最后为什么会消失。

一、遗址地层堆积不支持发掘报告的基本结论

1、北部墓葬区是最早出现人群的地方

    北部墓葬区的地层堆积,距现在地面深约1米左右全为灰褐色硬土,包含的文化遣物很少。这层土的厚度也不一,北边浅,南边深。因而墓葬底部距现在地表的深度也不同,自南向北,由深而浅,也有少数墓葬深入到原生黄土里面。墓葬距现在地表最浅的0.15,最深的2,平均0.5-1米。

北部墓葬区的位置低于居住区,但是,墓葬区又是北高南低。墓葬区北部的灰褐色硬土层比南部浅。在黄土塬出现这种灰褐色硬土层意味着这里曾经处于水下,属于湖河相沉积。这层灰褐色土层越深,说明此地层在水下的时间越长。大部分墓葬都埋在这种土层里面,证明这些墓葬出现在该地层沉入水下之前,而不可能先于墓葬也不可能与墓葬同时堆积形成,因为它不是自然降尘,或者自然堆积起来的地层。这种能够很清晰地分辨出土色深浅分界线的堆积,只能是长时间被淹没水下和在水面之上的差异。这些墓葬本来应该也是在黄土之中,由于被水淹没了一段时间,再加上水下沉积,原来的黄土也越来越深地变成了灰褐色硬土。如果是直接埋葬在灰褐色硬土中的,墓穴的边界应该是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的,而这批墓葬墓穴的边界完全不存在,也证明其大部分堆积是在水下完成的。

居住区最早的堆积,是建立在地表层被覆盖一层厚0.5米左右的黑褐色沃土之上,显然这种土层只用长期的草木腐烂和更生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腐殖质土是不能完美解释的,一般意义上的草木腐烂应该与此不同,这里也是长时间处于水下湖河相堆积的结果,而且,比北部墓区的灰褐色硬土层处于水下的时间更长。因为那时这里实际低于北部墓区。如果说北部墓区处于水岸边缘,那时的居住区则完全处于水下。居住区下黑褐色沃土与北部墓区的灰褐色硬土应属于同一地层,是同一时代的堆积。

大围沟中第五层堆积,即最早的一层也是黑灰色土层,而且它和整个遗址堆积层一致,不只限在围沟里面,而是伸展到附近的地层中,厚0.6米,而且分布均匀。其上面一层,第四层为灰色硬土,厚0.3米上下,分布在沟的中心部分。覆盖在沟口上面的一层是软的比较纯净的灰土,厚1-1.5米,出土遗物较多。

结论是遗址早期,整个遗址下部全部曾经长期处于水下,从北部墓区开始,包括大围沟和整个居住区。现在看上去地势较低的北部墓区,在墓葬出现的年代,它实际处于相对高的位置。最早来到此地的人本来也都居住在黄色土层,根据人类逐水而居的习性,他们面前不远就是水源。那个年代可能还相对干旱,降雨没有那么剧烈。但是,进入大规模持续降雨年代后,这里完全被洪水淹没,包括那些已经死去和仍然活着的人。许多年后这块墓地再次露出水面时,这里原先的主人已经被封进那层灰褐色硬土之中。这些墓葬中的人是最早出现在半坡的人,他们早于居住区那批人来到此地。主要遗址区即居住区的人们,实际上是在大水退去之后才来到这里的。遗址的最早期,浐河河岸应该就是北部墓区深色土层与黄土层相交之处。随着浐河水流对河床的冲刷,中心河床加深,河道持续向南漂移,居住区才出水成陆。当然,真正的浐河的形成,是在此许多年之后了。

2、居住区地层是由河水带来的泥沙滞留形成,人类定居后仍屡遭洪水侵扰。

居住区中部,西边的两层堆积显示南部红烧土块堆积较多。有红烧土堆积的部分,多在住址旁边和烧灶附近,铺着很均匀的一层。红烧土堆积的部分,多在住址旁边和烧灶附近,铺着很均匀的一层。北部普遍发现用以敷筑住屋及屋外地面的浅黄色草泥土及红烧土块,这些土块和层积,往往很薄。这种遗存状态非常清晰地表现出它是水毁的结果。洪水把被火烧烤成红烧土的墙和房顶推倒,房顶自然会落在房基旁边的下游。如果是由于老旧造成的自然倒塌,房顶肯定只会落在居住面上,而且,也不会很均匀地铺一层,只会原地下坐式堆积屋内、屋外的地面上所堆积的薄薄的一层浅黄色草泥土和红烧土块,也只能是洪水过后留下的痕迹,这是其它手段所不能实现的。

    在这些最早堆积层之上有比较丰富的遗存,几乎普遍地存在于遗址的各个部分,厚度平均在0.5米上下,和下面一层最早的文化堆发在某些地方还分别得很清楚。堆积也比较整齐。这一层内完整的建筑遣存不多,而残破的灶坑、柱洞和若断若续的居住面则不少。在这层的居住面上有一层粒状的红烧土块,厚约0.5-1厘米左右,在它的上面又是黄褐或灰褐色松软的灰土,里面还夹有木炭末和白灰,一层层紧密地叠压着。最早期人不多,大洪水冲走了他们的家园,但留下了遗迹,在此之上又堆积了大约0.5米,能分得出一层层叠压着,证明此地反复现遭洪水洗劫。早期第二层遗迹较多,说明光顾半坡的人口数量在增加。

    晚期的两层堆积在北部仅剩一层。北部剩下一层是因为北部是连续堆积,未再受洪水侵扰。上层堆积土色大多呈灰褐色,北部厚0.1-1.1米,南部整齐,平均在1米左右。这一层还可以细分为先后不同的几层堆积。这些层积的土色不同,并夹杂有红烧土一层层整齐地迭压着。残破的居住面很多,有些是平行交错、有些是上下压迭。这种情况可能说明晚期人们大多居住在南部,南部可能距水源更近。同时也说明气候持续干旱,河床持续向南漂移。但是,即便如此,南部仍然屡遭洪水损毁。晚期的最上一层厚度0.3-0.6米之间,全为灰褐色松土。建筑遗迹很少,惟加工过的柱洞还相当多地存在着。部分地方留有红烧土碎块,还有小片的硬灰面和残破的居住面。这种硬面往往数层相迭,中间夹有粒状灰土。在北部还发现形状不规则的黑褐色路土面。堆积显示,最后一层时没有再遭遇洪水侵扰,基本是自然降尘堆积。建筑遗迹很少,但柱洞还相当多。说明人口已经减少,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相对长时间定居的较大群体没有了,但小群体或单人短暂逗留的多了。也说明这里离水源远了,不再适合长时间 定居了。

    居住区中南部北边的堆积显得更简单。第一层为浅黄褐色耕土。是后期扰乱的堆积,厚约0.1-0.6米。第二层为褐色土层。只见于东半部,厚0.2-0.5米。第三层为灰褐色土层。只见于东西两端,厚约1米。第四层由纯净、细腻、略硬的浅黄灰色草泥土堆积成的,厚0.25- 0.8,一般为0.25米,分布极广。此层中部堆积特厚,达0.6-0.8米。此层由三个小层构成,其最突出的特征是屋外均有大致平整的草泥土地面,居住面及屋外草泥土地面上,散布极多红烧土墙残块,厚达0.1-0.2米不等。这些烧土块的上面,均覆盖一层约5厘米厚的红烧土层。这层红烧土表面虽略平,但不整齐光滑,且其下与红烧土墙壁残块紧贴,无明显分界线。这是在这一区域人们的主要活动时期,地层堆积显示是在大洪水之后,其北部又临近大围沟,说明是在大围沟形成,成了一个重要过水通道之后。三个小层说明此部分至少也曾经历三次较大规模洪水的洗礼。

居住区北部南边厚1.2,边缘地区较薄,厚0.2-0.6米,有三次堆积过程。最早的一次堆积是建立在黑褐色原来的地面上,厚0.2-0.35米。第二次堆积是黄褐色土层,夹杂有红烧土,分布范围相当广,厚0.1-0.5米。第三次堆积以灰黑色土为主,平均厚约0.6米左右最上一层厚0.1-0.4米,遗迹很少,为晚期的残余。居住区北部南边的地层堆积显示,这里是最早成陆的地方,也是人们最早出现的地方。因为这里的第一次堆积是建立在原来的黑褐色地面上。第二次堆积是黄褐色土层,夹杂有红烧土,分布范围相当广,这是半坡遗址最活跃时期。第三次堆积以灰黑色土为主,平均厚约0.6米左右最上一层厚0.1-0.4米,遗迹很少,为晚期的残余。说明后期只是偶尔才有人光顾。

居住区的上述堆积特点,反映出是在整个遗址区水位下降后,遗址居住区才露出水面成陆,然后才有人类进入并在此定居。居住区中南部和北部早期都经历三次大的堆积,这些都是大洪水带来的泥土的堆积。所以,这个看似高于遗址北部墓葬区的居住区,实际上是新出现的高地。整个居住区的地层堆积证明这一地区是由上游洪水带来的泥土滞留于此并与大自然降尘叠加而形成的。居住区的这些人与最早出现在北部墓区的那些人之间至少已经相隔好几百年,甚至千年以上。而且,在人类定居之后,屡发洪水,每次洪水都将所有建筑摧毁,把地面抺平,同时洪水又带来新的泥沙将遗址地面垫高一层。

3、大围沟应为河水冲刷而自然形成,并非人工开凿。

大围沟的底层为黑色土层,应与遗址其它区域的黑色土层基本属于同期堆积。此层之上堆积物的性状为淡黄土质细而硬,里面仅含有少量炭末或碎烧土块,很少有文化遗物,厚度自1-2米。这是水流速度相对较快状态的沉积层。再上面一层是黄灰色土,色深而质软,厚1-1.5米。这一层堆积中,包含有少量的杂色土层,也有木炭末、碎烧土块,还有树叶等痕迹,出土物只有少量的石器、骨器等。这是水流速度较慢,河水接近断流,或者间歇性断流状态的沉积层。晚期堆积是黄褐色或灰褐色土层,堆积的面积相当大,而且也较厚,厚0.2-1.7米,平均厚度在1米左右。这一层堆积的包含物与早期的上层差不多,唯陶器的质地较松。晚一层堆积分两小层:下面一小层是灰黄色土层,质松软,包含遣物多,堆积不太厚(约0.2-0.8米),分布宽,在靠居住区一边与晚期堆积层次相连起来。出土遗物很多,有时陶片散布一层,有些部分砾石成堆。此时有不少人曾经沿此围沟而居,在沟中取水、捕鱼。最上面一小层,是黑灰色土层,分布在沟的中心部分。土质甚松软、细腻,色深灰或黑灰,最厚0.8米,宽5米左右。在巳经发掘的部分,几乎全有这一层堆积。在靠南部分的层次(T101、T102、T93……),黑灰土层较深,达1.5米左右,出土物甚丰富(灰沟出土物多在这一层)。这时,此沟已经断流,但由于地势相对低洼,常常因为降雨而积水,在其它地方干旱时,沟里还比较湿润,所以沟内的植被优于沟外,沟内的腐殖质含量更高,土色也更深。

    东南转弯处的堆积情况,大体上和北部一样,只是早期堆积中没有那层厚而硬的灰褐色的硬面土,也没有晚期堆积的土质杂。由上到下分五层:

    第一层是黄灰色杂土,厚1.4-2.5米,土质一般较硬。其中夹有陶片等文化遣物。

    第二层松软的黄灰色杂土,夹有少量的黑土块和红烧土块,厚1.4米。

    第三层是灰褐色或黄褐色杂土堆积,中部厚约1米,边沿几及沟口。这一层由不同的几个薄层堆积而成,土质很杂。下部有一层较硬的路面土,由南边沟沿一直到沟的中心部分,厚约0.1-0.2米。与这层路土相接连堆积起来的黄灰色细土,厚约0.2-0.3米。上面一层是含有少量灰黑色杂质而粗松的褐色土,厚0.2-0.4米。此层是由水少到完全断水之后的堆积。

    第四层为灰色硬土,厚0.3米上下,分布在沟的中心部分。覆盖在沟口上面的一层是软的比较纯净的灰土,厚1-1.5米,出土遗物较多。此层堆积是人们利用围沟时留下的。此时水流量和流速均下降,堆积物抬高了沟底的高度,也许已经出现季节性断水,所以会在围沟中间部分出现灰色硬土。

第五层是黑灰色土层,它和整个遗址堆积层是一致的,不只限在围沟里面,而伸展到附近的灰层中,厚0.6米,分布均匀。文化遗物包含丰富。此层是围沟被冲刷得最深时形成的堆积应该不会是最早的堆积。因为此围沟应该一直是地势最低之处,即便成陆后早期可能间歇性通水,也不适合人类居住。围沟中的这期堆积,基本上应属于无意之中落入围沟的。

这条大围沟规模太过庞大,北部一段上口宽约在6-8米之间,底部宽度由1-3米不等,深5-6米。现存长度为300多米,如果依发掘报告所估为圆形,恐怕全长至少在500米以上。如果人工挖掘,得需要多少土方量,按当时的人口和生产力水平,这是不可能完成的工作。围沟的形状也不具人工开凿的特征。在中腰以下,坡度较大,断面形如漏斗。靠居住区一边的沟壁坡度也较大。大坡度使人们无法将土方搬运出来。宽窄悬殊的断面,也证明它不是人工开凿。报告认为北围沟的功能是防卫更不靠谱,在那个时代人与人之间尚没有非要通过武力解决的矛盾。居住区一侧沟口高度比另一壁高出约1米,完全是沟内河水冲刷、切割所造成。这种漏斗状的围沟断面,说明早期水流量比较大,后期水流量虽然变小了,但是流速较快。在沟底发现3根炭化的木柱,间隔各在4米左右,直径约15厘米,保存最长的有1.3米。这些木柱应该是在围沟水快要断流时,人们为了便于取水而设置的栈道,它同时还可以用于捕鱼。它与防卫栏栅完全不搭界。

从整体地形看,最早期北部墓区以南为积水或河流,后来由于上游洪水带来大量泥沙滞留在遗址区,使遗址区地势越来越高,而北部墓区与新高地之间的相对低洼,成了行洪通道,结果该通道被洪水越冲越深。再后来,洪水开始变小,并接近断流时,成了半坡遗址文化的最繁盛时期。后来上游来水进一步减少,原河床向西南漂移,大围沟终于断水,南部距河水也越来越远,由于没有了水源,人们不再在此定居,半坡遗址文化也就到了尽头。半坡遗址的地形,有一个时期曾经是一个沙洲,在河床不断向南漂移的过程中,先是河岸边出现一个小沙洲,后来沙洲面积扩大,沙洲与北部墓区之间出现一条支流,后来支流消失,沙洲与河岸连成一体。再后来南部也离河岸越来越远,人们活动的目光不再投射到这里。所以,所谓的大围沟,只是主河道近岸边沙洲与水岸之间的支流,由于行洪而被冲刷出的一条自然冲沟,其中并无任何人工成份,更与防卫等后历史概念无关。

4、气候跨过持续大规模降雨时代

在中国大陆大部分地区,冰河期以后应该是一个相对干旱的时代,这是相对于其后的大规模持续降雨而言。例如8000年左右时湖北宜昌的城背溪遗址,还处在紧贴今天长江岸边的地方。还有河南舞阳贾湖遗址,消失于大约7800年前的洪水。据此,大约7800前开始,全国大部分地区进入大规模持续降雨时期。但是,正是此前大约2000多年的高温、多雨、湿润的气候,给中国人带来了第一次人口快速增长的黄金时期。

半坡遗址文化的捷足先登者抵达时,可能正值大规模降雨的年代即将到来之时,他们眼前不远应该就有水源,这是那个时代的人选择栖息地的必要条件。因为他们所处的位置现在看是黄土和灰褐色土层交接之处。虽然他们的骨骸就处于这层灰褐色土层之中,但是他们绝对不会是居住区的人跨过大围沟把死者埋葬到围沟以北,也不会是在此层灰褐色土层形成之后他们才进入此地。因为发掘者没有发现墓穴的明显界线。非常大的可能性是,这些墓葬早就已经存在于此,是洪水将他们淹没以后,河湖相沉积使他们所处的地层颜色变成了灰褐色,之前这里也应该是黄色土层。可以推测,冰期过后并没有迅速进入大规模持续降雨的气候状态,这段时间大约持续2000-3000年,地表一直保持原始地貌。持续的大规模降雨使地表低洼之处全部积满雨水,表现为大面积湖泊或沼泽地。像关中大部分地区,可能长年都会被雨水灌成湖泊或沼泽地,半坡遗址北部墓区的主人们就曾经被大水浸泡过许多年。当后来人们再次光临此地时,他们关注的是这个新近形成的沙洲,并不知道还有一批人早就住在这里北边的小坡地上。

半坡遗址居住区出现人类的时候,这里已经由上游洪水带来的泥沙形成了一个沙洲。所以能够出现沙洲,说明洪水流量很大,而且流速很快。说明这一时期河道正在形成,湖泊已经逐步消失。另一方面,大规模持续降雨的模式可能有所变化,变成局部地区短时间大规模降雨模式。只有这样才会造成水位低于北部墓区也不会再被水淹,但洪水却能够带来大量泥沙。沙洲上生活的人们屡次被洪水侵扰,后来者又层出不穷。因为这里在没有洪水经过时实在太诱人,沙洲之上植被极好,关键是便于取水,使他们忽略了大洪水随时会到的危险性。

自最早一批人在半坡留下印记以后,气温似乎就一直处于缓慢的下降中,因为最早抵达这里的人只在地面挖一个浅浅的、几乎找不到边界的长方形洼坑,即被发掘报告视之为墓穴的那些坑。后来居住区那些仅有1米左右直径的、被发掘报告视为窖穴的那些小而浅的灰坑,实际上是人们的穴居之所,再到最后那些深而大的袋状灰坑,都是人们为了应对冬季日益严峻的寒冷而不得不把自己的居所挖得更深一点。与此同时,降雨进一步减少,干旱天气开始出现,河床则由于河水的切割不断向南漂移,最终由于遗址南部也远离河岸,人们不得不放弃半坡这个人们曾经居住了1000多年到2000年的定居点。半坡遗址终结于距离水源越来越远。

二、房子、灰坑、墓地以及所反映的人群

1、房子形状的差异出自久远的历史传统

半坡共发现房屋遗迹46座,房屋有圆形、方形两种,其中方形的有正方形和长方形之别。圆形房子31座,正方形和长方形房子15座。每一种房屋的细部虽各有特点,但基本的特征相同。如每座房子的门道里几个用小隔墙圈成的方形门坎,正对门坎的房子中心有一个灶坑,房子内有1-6根柱子以撑持屋顶,居住面和墙壁都用草泥土抹成。方形或长方形房子平面呈方形,建筑结构,有半穴居和地面木架建筑。圆形房子也有同样两种形式,地面木架建筑和半地穴式建筑。

方形房子平面呈正方形和长方形两种。两种房子都有半穴居和地面起建的地面式建筑,半穴居式建筑早期和晚期都有,地面式建筑则只见于晚期。半穴居式房子一般面积为20平方米,小的也有10平方米左右的,最大的达160平方米。这类房子的特点是:四角为圆角,居住面沉入地下0.4-0.8米,早期的深,晚期的偏浅,以坑壁为墙,屋内有柱子若干,在其上架设房顶。门道开在南面,一般宽0.3-0.6米,长1.5-2米,有斜坡式,也有台阶式。在房子屋内、屋外交接处设有门坎。灶坑位于房屋中间,正对门道。方形地面建筑只有晚期F24、25两间,墙壁用木桩为骨,再用细草泥土涂抹。居住面经过草泥土处理,屋内主柱少,结构似乎更简单。

    圆形房屋的共同特点是:平面近似圆形,一般直径约5-6米,个别面积较小,平面呈椭圆形。门开在房屋的南边,多数略偏西,宽0.7-1米不等,门口均有一斜长之横土脊,略似今日之门限,土脊高于屋内外地面,向内外均呈慢缓的斜坡。每个房子中央对着门口有一个灶坑,灶坑主要有长方形和瓢形的,还有一种为数较少的浅圆灶。长方形灶多呈南北向,下凹5-6厘米,较其他两种灶为大。瓢形灶的最大特点是边沿有高出居住面的半圆脊,灶面多呈浅锅底形,直径0.6-1.1米。灶坑由于长期用于炊爨或取暖而被烧得很坚硬,有些灶坑的北端还嵌置一个小粗陶罐。门口与灶坑之间的门道较居住面略低,宽1-1.3米,东西两侧各有南北向的隔墙,与方形房子中的门坎相似。两侧的隔墙大体平行,南端与出入口之墙壁相接,北端与灶坑前端的大支柱相连,有时在北端还向内折成曲尺状,有些早期的房屋,在灶坑后边的两根大柱间也有横的隔墙。隔墙高约30,厚10-20厘米,上窄下宽。墙中间夹细支柱七、八根或十余根不等。木柱横剖面多呈扁长方形或楔形,也有圆形和椭圆形的。房屋周围的墙壁中也夹有许多木柱以支持屋顶,柱数由53-80根不等。木柱多为圆形,直径在10-15厘米之间,也有少数是半圆形、楔形或扁长方形的。柱深30-50厘米,最深达81厘米。墙壁是用草泥土筑成的,高约1.3米,厚20厘米左右,内壁光滑,外壁较粗糙。屋顶是用木椽紧密地排起,上覆以厚约15-25厘米的草泥土。屋顶的形状,大体与房屋内柱子的分布相适应,半地穴式房屋的屋顶可能是圆形或椭圆形的平顶,周边有圆脊,平地起建的可能是尖锥形或坟起状,房屋的外形类似“蒙古包”。在房子里面,经常发现有当时居民用过的工具,器物和食余的兽骨、螺壳等。

    半坡遣址根据房址的不同层位,将发现的46座房子分成早晚两个时期,属于早期的有2、5、6、8、9、10、11、13、14、16、20、21、22、28、29、30、31、36、37、39、40、43等22座,属于晚期的有1、3、4、12、15、17、18、19、23、24、25、26、27、32、33、34、35、38、41、42、44、45、46、47等24座。半坡房屋建筑遗迹有一个突出特点,它们的打破和压迭关系既复杂而又明晰。复杂在平面分布上呈现参差不齐的现象,但上下层位则勃然有序。所以可以清晰地判别不论早期或晚期,都有方形房子和圆形房子,但在形制特征上又有所不同。

报告发现的房子变化的规律是,平面作正方形的房子是最早期的建筑。属于这一类的有F13、21、37号等3座。长方形房子由正方形房子发展而成的,年代较晚,但它的结构基本与正方形房子相同。所不同的是长方形房子的门开在长边一面,屋基较浅,面积也小(15平方米左右)。柱子的部位多在房子中心或相对应的两边,柱洞多围绕以细而坚硬的泥圈。属于这一种的房子有第41、38、1号等3座。

在此我们很容易理解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的建房技术在发展,而其实质则是人们对居住舒适性追求的提升。只有人类感觉到了不舒服,就会由此产生追求更舒适的动力和解决不舒适的办法。但是,很容易被现代人忽视的是,即便处于同一时代,同一地区,还会存在不同形式、不同风格的建筑。这在现代人看来似乎很简单,各有各的爱好,人们就喜欢保持多样性。但是,在象半坡遗址这样的远古,事情就没有那么简单。不同的建筑风格与不同的生活方式一样,都是人们在长期传统的浸润中记忆在脑海里,融化在血液中的生活要素,它是不会轻易改变的。

我们已经看到半坡遗址的多种建筑的许多细节都差不多,存在着很大的共性。人们已经开始学着将半地穴式建筑变成地面式建筑,以减少阴暗、潮湿所造成的不舒服感,但是,在整体形状上却坚持依然如故。这一方面可能证明英雄所见略同,差不多合理、令人舒适的事情大家同时都会意识到并做到。但是,复杂的事情就不那么容易做得到。可以想见,每一所房子的建造,都是由一个关键人物主导,此人不但要负责构思、设计,还得负责具体施工,还必须做好建筑材料的准备和预处理,还有参与建设人员的指挥、调配。一个人的一生能参与建房的机会有几次?能主导建房的机会又能有几次?他一旦掌握了主导建房的技艺,也只是某一种房屋的建造技艺,而不是想建什么样式就建什么样式那么自由。

这种技艺来自何处?当然是他生长和学习过这种技艺的族群。每一个特定的族群无疑会形成一种特定的传统和习惯。他所掌握的建房技艺,就是该族群传统和习惯的一部分。在半坡遗址出现的不同建筑风格的房子,虽然存在时间先后技术演进的差异,但是,最基本的圆形和方形两种房子肯定应该属于不同族群,而不会是同一族群的人建成的不同类型的房子。

发掘报告认定同一时代既有圆形房子,也有方形房子的存在,甚至在同一地层也发现存在着不同类型的房子。相对而言,同一时代有不同族群先后或分别出现在同一地方并不奇怪,似乎同一地层出现不同族群就不太好理解。实际上解释二者的理由完全相同,即使是不同族群出现在同一地层,他们相互之间也未必同时空。因为形成同一地层的时间可长可短,有时可能好几年、甚至几十年才形成一个地层,短的可能一年就形成一个地层。一个族群在刚刚形成的新地层上进入半坡,他们离开以后,在尚未形成新地层之前又来了一个族群。这在考古学家的眼前也只是同一地层。我们在此的判断依据,是不同的房子出自不同族群之手,而不同族群不会如此近距离同居一地。

所以,半坡遗址不是单一族群的聚落遗址,而是许多年间,不同族群交替定居一段时间的流动栖息地。半坡遗址文化也不是单一族群的文化,而是多个时代多族群文化的复合体。发掘报告努力想把半坡遗址解释为同一族群有计划的长期聚落不符合事实。先说最明显的是房子方向一致,都朝南。又说小房屋的门向都朝着第1号大方房子。还有一个理由是在同一层位房屋之间,大体上都保持相等的距离(约3-4米)。1号大房子是最晚期的房子,还有哪几间房子与其同时存在过?房子都朝南与大房子无关,南方是水源,有阳光,北高南低,谁来了都是如此建房。至于房子之间的距离,很可能时间上离得较近时,为了躲开前地层地基,而绝不是规划的房子间距。当时,大方房子的南边未进行发掘,情况不清楚。这些年来不知道是否重新发掘过,是否发现了其它朝着大房子的小房子。我以为,能有新发现的可能性不大,从大房子再往南很可能是大面积浅滩,不便取水不,不是适合的居住区。大房子的西面应该就是河道,也不可能再建房子。

2、灰坑也是一种栖息之所

发掘报告把一般都称之为灰坑的地穴都叫作储藏东西的窖穴。本来考古学家们一般称灰坑也不严谨,但含义宽泛却也给了灰坑一词使用上的便利。反正以前留下的地穴,弄不清用途和性质的都称灰坑也不能算大错。半坡遗址中发现的很多窖穴,发掘报告却明确地把它们中的绝大多数认定为用来储藏食物和用具的窖穴。其依据主要有三,一是这些窖穴多密集存在于居住区;一是它们之中确实有的曾出现有谷物遗存,有的有劳动工具;一是这从民族学的数据中可以找到很多证明。

    半坡遗址共发现窖穴200多个,多密集在居住区内,和房屋交错在一起。根据所出的遗物、层位关系及其形状,可以分作早晚两期和七种不同的形状。早期的窖穴共43个,计有口小底大的圆形袋状坑、长方形圆角坑、圆形竖井式坑和不规则形坑,其中以口小底大的圆形袋状窖穴较多,占五分之二,其次为形状不规则的和长方形圆角坑,其余各种都为数很少。窖穴一般都较小,有二分之一的窖穴最大直径仅为1米,或小于1米,2米以上的则很罕见。晚期的窖穴占绝对多数,但形状较固定。除191号窖穴呈漏斗形外,一般多为口小底大的圆形袋状坑,晚期窖穴都较大,底径多在1.8米以上,2米以上的也不少,如H13。而直径在1米或1米以下的则极为罕见。窖穴的内壁和底部均精加涂抹,显得平整。

窖穴中的遗存主要有两类,一是生活资料的残余,如食余的兽骨、鱼骨、淡水小蚌壳、果核和粟粒等。再就是生产工具或生活用具。另外,个别窖穴中还发现有人骨架。

其实,在那个年代本就没有什么多余的物资需要特别储存。既然已经有了房子,放在房子里岂不更好!如果在房子里面还需要特别储存,合理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在室内开挖用于存储的窖穴,而不是在室外。从室内居住面遗存情况看,半坡人基本上已经具备了应付洪水的知识和技能,洪水到来之前大概他们已经察觉,并携带能够带走的全部食物和器皿,所以,房屋废墟内遗物极少。窖穴尺寸的演变和形状的变迁说明无论早期还是晚期,这些窖穴的用途和性质是相同的。晚期那些口小底大的圆形袋状坑,是由早期的小坑发展而来。底径在1.8米以上,甚至2米以上的也不少,窖穴的内壁和底部均精加涂抹,显得平整。窖穴中遗留有食余的兽骨、鱼骨、淡水小蚌壳、果核和粟粒等。有生产工具或生活用具。这些都说明这些窖穴的真正用途和性质是人们日常的栖息之所。人们为了躲避严寒而深挖洞,为了尽量节省劳力而同时得到更多的舒适感,把洞口开得小而起居区则开得很大。里面还精加粉饰,打猎回来,在这种环境中享用美食,也是一种非常惬意的生活方式。至于,个别窖穴中还发现有人骨架,也正证实这种窖穴的居室性质,只不过主人死在里面而已。那些直径只有1米左右的小型窖穴自然也是人们的栖身之所。只是早期这些人对居住得更舒适并无意识,挖个小坑能蹲进去就能避寒。第二天还不知道会漫步到什么地方。

从民族学的数据中可以找到很多古文化现象的证明。这是考古学在找不到完美解释时最后手段。但是,我们已经发现,用人类现存的所谓活化石去推断远古人类的历史几乎没有成功的先例。即使这些所谓的化石可能确实来自某个历史阶段,但是,时过境迁,一旦真正理解了远古,就会发现活化石并不可靠,真实的历史可能与之天壤之别。

3、墓葬是早一个时代人的居所

在半坡遗址共发现墓葬250座,一种是埋葬成人的墓,共174座,一种是埋葬小孩的墓,共76座。成人墓多埋葬在大围沟外北部,报告把它定义为氏族公共墓地,有一小部分在沟外的东部和东南部,另有两座屈肢人骨架在居住区的窖穴中。埋葬小孩的墓,有73座是瓮棺葬,两座无葬具,还有一座以成人的葬法埋葬。小孩和成人基本上是异地而葬的,小孩埋在居住区房屋的近旁,而成人则埋在聚落居址之外。

发掘报告把所有墓葬都作为一个时代、一种文化,统而论之。事实上,这些墓葬既不属于同一时代,也不属于同一族群,更不是同一种文化。北部墓区整齐排列的墓葬群,与遗址居住区的瓮棺葬之间,相差的时间跨度可能超过1000年。即使二者之间存在某种文化基因具有共性,也不能证明他们同属一个族群。那两具被埋在窖穴中的尸骨虽然也处于居住区,应该是处于同一时代,但是,二者在文化上的差异是明显的,也不属于同一族群。

北部墓区的成年人墓葬不是氏族墓地,更不是对面居住区那些人的墓地,因为他们根本就不处于同一时代。前面已经从地层形成上讨论过,墓地所在地层的形成大大早于居住区,判断依据是那层灰褐色硬土层的成因。那些骨骸证明它们是躺在黄土之中死去的,再度出现在人们面前时却处于灰褐色土壤之中,以及与黄色土壤的交接处。这就证明他们绝大部分是死后才被水淹没,而且在水下经过了相当长的时间,以至于河湖相沉积加上这种沉积物的下渗导致这些骨骸身下的土壤也变成灰褐色。而南面居住区是在大水退去以后才形成陆地,然后才有人类进入,所以两边的人不是同时代的人,而且,由于年代相隔相当久远,期间人类文化和族群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几乎谈不上族群或文化上的血缘关系。

北部墓区的这个墓地,实际上有三部分构成,最北部的呈三角形的V区、与V区相隔一个发掘区的距离、遗址紧贴遗址东北部的IV区、和北部遗址东边的III区。整个墓区从北到南的长度比居住区大约长一倍。除了窖穴中的两具骨骸以外,还没有发现属于居住区那些人的成人墓葬,那个年代可能还没有发生真正意义上的埋葬文化,还不会到那么远的地方去埋葬死去的人。墓葬坑位的排列,在北部相当整齐。墓葬集中的西部,几乎是纵横排成,间距约1米,也有近到0.5米的。东部和南部比较凌乱,但上下压迭的情况并不多。埋葬的头向较一致,绝大部分是头向西的,其余头向东的1个(M142),头向北的9个(M15、121、122、130、131、134、141、150、129),头向南的7个(M40、118、119,120、132、145、151)。向西的大部分在北偏西80°-90°之间,有一部分向西北或西南斜置的一般与正西方向相差不超过20°。这种现象背后还有更多的历史含义。

现存的成人墓总共174座,基本情况是有46座遭到自然的或人为的破坏,残缺不全,另外有10座只发现了一部分器物,其余不详。保存比较完整的有118座墓,其中有随葬品的71座。最北部的V区共有15座墓,葬19人,其中含一座双人合葬墓、一座4人合葬墓。与V区相邻靠南一些的IV区共有成人墓91座、瓮棺葬墓3座和最东边1座陶窑。遗址东边的III区共有墓葬12座,10个灰坑和5个陶窑。

根据北高南低、一些墓葬处于黄土与灰褐色土壤的分界处这一信息,可以推测最北部的墓地地势最高,然后依次是IV区和III区墓葬的位置。墓葬秩序也是V区最好,其次是IV区和III区。说明V区出现得最早,其次是IV区,最后才是III区。

根据报告所举的仅有的几个例子,可以证明这些所谓的墓葬,原本并不是墓葬,而是当时人们的栖息之所。M38、39、105、8分别为4人合葬墓、双人合葬墓和单人墓,他们所有的随葬器物全部都放置在人们的下肢腿和脚上,而且有迹象表明也并非直接放到腿上和脚 上,二者之间存在着或大或小的距离,有的还很明显,器物是悬在土层之中。如果系被人有意掩埋,不会是回填一半再放入随葬品。如M8的尖底瓶放在距足骨高约0.45米的填土中,其余的陶器分两组,分别放在两根下腿骨上,上面是两个钵,下面放的是盆和罐,皆平放。在靠近钵上面的填土中有几块指骨,而骨架则缺左手指骨。这说明主人躺在他的地穴里死去,下半身上有类似棚子覆盖物,陶器都放置在棚子上,盆罐钵放在腿的上方,尖底瓶放在靠近脚的地方。死后不久棚子塌陷,盆罐钵落在了腿上,尖底瓶是在穴壁塌陷后才落到死者脚部上方。又如M32,尖底瓶放在高于腿骨0.45米的填土中,瓶口与头的方向相同,一个凹底小钵平放于膝盖之间,在脚骨部分放两个罐,一个钵和一个陶锉,上面覆盖一个圜底钵。与M8的情况完全相同。又如墓158共有随葬品8件,除1件青白色玉作的装饰品放在脑壳下面,当为头上的装饰外,陶器都互相迭压,7号陶钵和8号粗陶罐放在2号钵之内,3号罐平放,6号罐倒放,5号罐倾斜倒放,2号钵覆盖在3、7、8号器物之上。这些都说明他们并非是死了以后被他人所埋葬,而是躺在自己挖好的坑中,下半身之上用树枝、有的还覆上土,他们的日常用品就摆放在其上,然后自己躺在里面过夜。他们当中有的应该是在夜间睡梦之中被突然而至的大洪水淹没而死亡,死后仍然保持当时的状态。如M251头向北,面向H167的西壁,左腿下屈而后折,状似挣扎后死去。此外还有一例,M105两腿亦微向北弯曲,似非故意屈肢。M250靠紧H100的南边,背靠灰坑壁,侧身,下肢屈曲,上肢屈合于面前,若作自然的睡眠状。这些都证明他们不是死亡以后由同伴或家人等所掩埋,而是在自己的“居所”,在睡梦中被突然中止了生命。类似这样的证据还有,M34骨骸的口大张,说明他已经发现死亡的危险,但终未来得及逃命,大自然定格了他面临危险时的恐惧。M83人骨的左腋下夹一个圆底钵,此姿势可能证明他并非突然被死亡,而是由于疾病或受伤而死,死前他可能还食用了圜底钵中的食物,或者吃完了钵中食物后再也无力起来。

发掘报告提出特别值得注意的“割体葬仪”,完全只是癔猜。首先,那个年代人们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死后埋葬的意识,其次,也没有形成观念明确的族群,更不可能形成礼仪性氏族葬式。M66很可能显示为将小腿骨反折后,再与大腿骨放在一块埋葬的现象,实际可能是他死后不久,尸体遭动物损毁,后被人发现后又放了回去,或者还稍加掩埋。也可能是动物毁损尸体时所直接造成。那时的人虽然没有丧葬文化,但如果发现有人曝尸荒野,还是会加以敛葬。M83腿骨也不全。更多的是一些骨架没有手指,但在随葬的钵内或填土中,却往往发现有零星的指骨。例如M8在距腿骨以上0.2米的填土中有几块指骨;M31和M59手指骨皆缺,M67手指足趾皆残缺,M27陶钵内发现指骨一节,M153在随葬陶器间夹一块趾骨。有些墓并没有被扰乱,而指骨却出于陶钵中的淤土内,这种例子确实是报告所怀疑,被后期小动物扰乱的结果,不可能有什么社会学意义。要知道,所谓墓葬的填土并非掩埋死者时的填土,而是人死后大自然降尘,或者洪水所带来的堆积。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当时的一种习俗,或有其它特殊的意义,是因为没有确正理解地层堆积的规律、遗迹的时代和文化的发展阶段。

这些墓葬,绝大多数是单人葬,有两座例外,一座是四人合葬(M38),一座是二人合葬(M39)。这种现象看起来难以理解。4人也好,2人也罢,他们被埋在一个穴里,说明他们系同时死亡。在一般情况下同时死亡往往不是自然死亡,尤其是年纪仅有14-15岁的年轻女孩。而且此两墓穴并排,2男4女,M38随葬品有7个钵、4个粗陶罐、2个尖底瓶、1个卷唇盆以及3个钵的碎片,共17件,M39随葬陶器共8件,2个罐、2个壶、4个钵,平均每人有2钵、1壶、1罐。随葬品数量相当,但是,器形并不完全相同,两墓拥有4种钵,只有一种共有;两墓拥有6种形式的罐,也只有一种共有。这种情况不会是偶然发生,两墓是同时出现在这里,而且关系密切。他们又同时死亡。根据他们所在的V区右下方尖部,推测他们同时在这里安顿,又同时死于夜间突发的大洪水。另外有10座只发现了一部分器物的疑似墓葬,少数可能是由于主人外出未归,更大的可能是,主人及时发现洪水威胁而有幸逃生,原本属于他的器物未来得及带上。

共发现二次葬5座,M21、22、70、117、139等,其中M21、22、139很规整,M70和M117较凌乱。M21骨架放得很整齐,乱骨放在中间偏西的地方,头仍向西。比较凌乱的M117,头也向西。(本人只确认到M21、M70和M117在墓葬分布图中的位置)根据此三墓在遗址中的位置,基本可以认定他们可能并非本地居民,而是由洪水冲来的尸体。大水退后尸体停留在岸边,在其白骨化以后才有后来者发现,将他们简单敛葬于原地。或者由于身体的原因突然倒地而死,死后又长时间无人发现,是后来者发现已经白骨化的死者,并将其简单埋葬。其实,在那个时代的关中一带所出现的大量二次葬墓现象,都是由历次大洪水所造成的大量死者,尔后被后来者所掩埋的历史事实留下的遗迹表现形式。所以,单个人出现这种情况也不能完全排除。

考古学家们都非常关注墓葬的不同形式。半坡墓地的埋葬形式也被区分为仰卧直肢葬、俯身葬、二次葬和屈肢葬四种,也被赋于不同内容的社会学含义。由于半坡的这些所谓的墓葬本来就不是人类有意识的结果,其它花里胡哨的解释越复杂,离开事实真象就越远。但是,有一点还是不能被忽视,那就是丧葬文化的萌发。本墓地的二次葬行为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同类死后曝尸荒野的景象不忍,而将他们简单敛葬。这种行为是人类对同类仁慈心发现的一种表现,但与有组织群体的集体观念还有距离,与氏族、祖先敬畏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出现还相当遥远。

4、东部灰坑标志着不同文化的人群开始出现在半坡

发掘报告所提供的有关灰坑的信息太少,除了从大小、形状的角度判定了时代的早晚,和将窖穴性质定义为储藏窖穴以外,没有提供更多的东西。

前面我们已经明确窖穴的用途和性质不是储藏,而是人们的栖息之所。不论大型还是较小的窖穴,都是当时人们的容身之所。可能有人对较大的窖穴作为容身之所容易接受,对于1米左右直径的,甚至更小的窖穴作为人们容身之所的看法就比较难以接受。其实,在寒冷的日子,夕阳西下时,当一个人意识到寒冷的长夜即将来临,挖出一个仅能容身的小坑过夜,一点也没有不正常。

现在的问题是,在居住区以外散布的那些窖穴,在大围沟的东面,零星散落的墓葬以东的III区有10座灰坑,在墓葬最密集的IV还有14个灰坑存在。它们为什么会在这里?是什么人所挖?什么时候?

根据遗址区的整体地势,北高南低,东高西低,这些灰坑应该都是在早期墓葬全部被水淹,大水开始退去,这一地区重新成陆之时出现的。墓葬出现在大水之前,灰坑出现在大水之后。他们显然是两种不同的文化。无法明确判断居住灰坑与长方形地穴中的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因为在贾湖遗址时代就已经出现了这两种不同的文化现象。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穴居长方形地穴的人群随着时间的推移日趋减少,穴居圆形灰坑的人群却与日俱增。

墓区的这两片灰坑,III区的出现较早,IV区的略晚于III区。从分布状态、大小尺寸也可以看出,前者尺寸小,可能人们还只作短暂停留。后者尺寸大,也可能与较长时间居住于此有关。前者分布散,可能是因为最早成陆的地方是相对平坦而开阔的小高地,这几个人只在这里作短暂停留。后者分布密疏不匀,说明距水源近而又适合居住的空间局促,且处于这种状态的时间比较长。其中有一处还是大小坑叠套在一起。总之,墓葬与灰坑是不同时代的具有不同文化的人留下的遗迹。

在半坡遗址,躺在长方形地穴并死在里面的是最早一批人,他们拥有独特的文化。后来居住方形房子与圆形房子的主人们显然属于不同族群,但文化接近。居住灰坑的与他们都不同。根据灰坑在半坡以及大部分仰韶文化区的发展表现,它可能只是一种边缘性文化。

房屋的居住者可以肯定是处于共同生活的状态。人与人的关系非常紧密,不论是日常生活行为,还是精神依赖,都是如此。长方形地穴的居住者看起来有非常整齐划一的墓地,或者称之为营地更准确。但是,他们好像又不是同时聚住在一起。他们可能是陆续来到同一个地方,而且在一个地方住很长时间。男女分别共处,是这一生活方式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一种表现,但进入这种状态的人数比例也并不高。在半坡只有两例,在大汶口遗址稍微多一点,地其它遗址也出现过。半坡早期没有出现圆形灰坑的居住者,他们出现在大水过后的小高地,无疑是来自其它地方,一般说来每一种文化都是一种传统,他们可能是具有居住圆形地穴传统的人。但是,不能排除其中有些人会来自本来属于长方形地穴的居住者,他们在居住习惯上的转变一方面可能有无意识模仿的因素,更多的应该是由于气候。可能由于气候变冷,地穴挖得深,可以达到很好的御寒目的。即使是房屋的居住者,也不是完全的一成不变,同一生活集体中,总会有不合群者,他们选择出走的结果,也只能自挖地穴御寒挡风雨。由于居住灰坑的人往往单人独行,不接受任何约束,与日益增强的群体生活方式越来越远,所以,这种文化注定处于日益边缘化地位。

5、儿童墓葬也反映出不同时期的不同文化

瓮棺是以陶瓮作葬具,来掩埋小孩尸骨的一种葬俗。共发现73座,其中有6座在居住区的外面。这6座中,2座在居址东南角大围沟的外侧(w69、w70,未能在示意图上确认到它们的具体位置);4座(W65-W68)在北部的成人墓地。其它67座全部埋葬于当时住宅的房边或其附近。在居住区内的67座墓中,几乎有一半密集地分布在两个地区,发掘报告据此把瓮棺葬分作两个瓮棺葬群:一个地区是沿着居址东北部大围沟边缘,为第一瓮棺群,共24座,另一个地区是在第30号房子的西北,有9个瓮棺和M152合在一起,为第二瓮棺群。其余34座,三、五成群或单独地分布在遗址的各个部分。

这样的区分没有说明任何问题,也是不正确的。M152不是瓮棺葬,属于不同文化的遗迹,搞到一起反而混乱。另外,M252和M18不在居住区,也不属于同一种文化,不宜混为一谈。对于瓮棺葬需要关注的是,为什么只有这两处集中分布,而大面积居住区为什么只有零星分布?这与当时瓮棺葬的埋葬规律不符。看上去遗迹层层叠叠的地方好象是人口密集区,实际上同时出现在遗址区的建筑可能最多只有两三间,也可能只有1间。由于食物量的制约,这么一个小地方不可能长期为众多人口提供食物,当时每一个都很清楚。只要这里已经有人存在,后来者自然不会再在此逗留,他们会继续寻觅他们心目中的适合生活的地方。如此层层叠叠密集的建筑遗迹,是大洪水经常摧毁既有建筑,后来者又不断在其上重新修建的结果。这说明这里的瓮棺葬稀疏一是由于洪水不断侵扰能够保存下来并被发现的数量已经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洪水的频发造成每一群居民在此时间都不会太长,可以想见,每年雨季的洪水一般到了秋冬季才能住人,到下一个雨季之间时间太短,基本上不够一个孕育周期,降低了女性的生育率,同时也影响了成功生产率。

第二瓮棺葬群位于I区和II区交界处,也是沙洲下游的顶尖之处,附近只有圆形房子,F30离其最近,推测这9座瓮棺葬都属于F30。但是,F30房子内还有4座瓮棺葬排列成南北一排,这4座瓮棺葬墓反而不会是属于F30。一般不会把瓮棺葬埋在房子里,在房子里埋一排更不合理。似乎M30附近可能还有更早的房子,房子遗迹也不见了,只剩下瓮棺葬。

靠近大围沟一线的第一瓮棺葬群数量最多,呈沿大围沟岸边长条分布,离它们最近的都是方形或长方形房子。按说这些瓮棺葬墓都属于F21、24、25、35、36、37等几座方形房子,但不会属于长方形房子F40,此房子里有瓮棺葬墓W55-59等,建造时可能不知道下面还有瓮棺葬墓。它大概是大围沟完全断水前的最后一座房子。如果这一推断无误,还可以继续推测,这些方形房子是在大围沟形成以后,大部分时间水流量适中,水中有鱼可捕的时期修建的。进一步推测,住这些方形房子的人群可能擅长捕鱼。

发掘报告特别关注的M152,对墓主人是一个年约三、四岁的女孩,但是却按成人的葬俗处理的,而且随葬品也较丰富,大为不解。认为从层位关系来看属于晚期。我怀疑发掘者弄错了层位关系。墓口距地表深0.2-0.24米,墓室穿过第5层的黑土层以后,深入了生黄土中,墓底上距地表深1.12-1.32米。当时挖如此深的墓穴可能不符合事实。已经深入黄土层的墓穴,或者说地穴更准确,它只能是黄土时代的地穴,因此应该与北部成人墓区的时代是同一时代。其墓葬状态也具有那时的文化特征。

墓中埋葬一个小孩,经鉴定约三、四岁,女性。骨架长仅0.82米,仰卧直肢,头向西,脸向右倾斜,全身骨骼亦微向右斜。在股骨上部,呈淡淡的暗红色,或为故意染的颜料。骨骸保存完整,未见扰乱。但是脊椎骨明显错位,面部表情呈嚎啕状,应该是脊椎骨受伤致死。墓葬中发现有很清楚的葬具痕迹亦属于误读。因为这本来就不是墓葬,而是栖息之所。这些周围的木板,是为小主人修建的独居房舍。地穴中共有6件陶器,其中2罐1钵成一摞,钵在最上面扣于罐口,位于地穴东南隅,皆在人架脚端,有2件陶钵压在死者左脚之上,钵中盛有粟粒。说明2件陶钵本来放置在地穴木棚之上,木棚腐朽后陶器落在死者脚上。2罐1钵本来应该也在棚上,下落在地穴内脚下方,还有1件尖底瓶可能摆放更靠外,最后滚落在土中。在墓主下颚骨的下方,有一块青白色的玉耳坠,上面有一小孔。围绕腰部,发现石珠69颗。在下腿骨的左侧,墓底发现直径约2厘米大的石球3个,当为小孩玩具。可见小女孩是多么受宠。如果判断无误,在小女孩墓周围,还应该有同时期的成人用地穴,而且居住的很可能是男女两性都有,她的父母都当时应该就在附近。那个时代小孩与成年人分开居住在大汶口遗址就有。根据小女孩身边的这些饰品和玩具,肯定有一位非常宠爱她的男性与她共同生活。因为这些饰品和玩具一般都是男性制作。只是在她死亡后,亲人才不得已离她而去。

M252位于II区东北。M18位于II中部偏西,与三座瓮棺W66-68离得很近。从表现风格上看,M18是用一个陶器覆盖死者头部,与瓮棺葬性质相同。所以M18应该与W66-68属于同时期、同性质墓葬。M252则与之不同,除了所在位置不同外,它应该是早一个时代的死者。他只有浅浅的洼坑,在其身边不远处散落有不少陶器碎片,看上去这里是他和另一个成人共同生活的地方。这孩子不知道什么原因死亡,成年人可能是在其死亡后离开。在骨骸和陶片之间有一块平坦的空地,想必就曾经是成年人休息的地方。

归纳一下,M152不是墓葬,而是与北部成人墓性质相同的人们的栖息之所,由于人死在里面,使我们今天看上去很象墓而已。根据M252的位置,它也不是墓葬,而是死后被留在了原栖息地,后来被自然埋葬。此遗迹的时间晚于北部成人墓区,可能是本地水位最高时的抵达者。M18可能是半坡最早的瓮棺葬墓,主人死于最高水位开始下降之时,是后期大量瓮棺葬墓的先行者。所不同的是,居住区的那些孩子与一群人共同生活,M18可能只有母亲一人带着。也许母亲将她仅有的一件陶器覆盖在孩子的头上后悲伤地离去。

三、人们的生活方式及生业

半坡遗址不是一个单一的氏族遗址。它持续时间不是一般的长,而是纵跨了两个时代。尤其是在半坡文化的鼎盛时代,它绝不是某一种文化独占的氏族聚落。这里轮番出现过不同生活方式的群体。通过曾经在此生活过的人群的生活方式和生存所依赖的生业,可以更清楚地理解生活在半坡的远古文化样貌,也才有可能更深刻地理解中华文明的发生和发展。

1、住墓穴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业

所谓居住墓穴的人,是指遗址居住区以北、大围沟以外、报告所称为氏族墓地埋葬的成人墓,共170多座墓的墓主人。前面已经比较详细地论证了这一新发现,即这些一直以来被视为墓葬的远古遗迹并非墓葬,而是那一时期人们居住的地穴。不是他们死后被他人埋葬于此,而是他们活着的时候就生活在此,直到死亡。没有人埋葬他们,是自然降尘和自然事件掩埋了他们,使我们今天看上去象墓葬一样。这一现象并不独见于半坡,在河南贾湖遗址、山东大汶口遗址、河南水泉遗址、河南莪沟遗址等都有。这说明此遗迹不属于仰韶文化,而是早于仰韶文化的裴李岗文化的组成部分。

每当看到这样的墓地,总让人感到不可思议、难以理解。如此整齐的排列,很容易让人感到他们好像是同时死亡。但是,按照一般人的思维定式,这是不可能发生的。他们怎么可能同时死在这里!考古学家们理解为氏族墓地,是某一时期被逐个埋入。由于它本来就不是氏族墓地,而是人们生活的地穴,是人们死在自己日常生活的地穴的最后状态。那他们当时的生活方式究竟什么样、社会处于何种组织状态、人们的思维方式又如何才会留下如此遗迹?

那个时代的气候,从他们刨一个长方形浅坑、躺在向阳的缓坡上这种生存状态看,温度不会太低,降雨不会太频繁、强烈,是一个非常舒适的气候环境。从最后一个冰期结束已经经历了大约2000-3000年的气候演化,低海拔的植被已经非常好地覆盖了大部分地区,草本植物已经非常繁茂,木本植物也开始快速生长。最重要的是,这附近可能就有一片自然生长的禾谷类作物,人们是为了取其籽实才出现在这里。

半坡出现的这一批人看上去好象是同时间出现在这里。但是,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这170多人绝对不会同时出现,那个时代尚没有如此之大的人群。不难想像,这么多人同时出现,就连草都不够吃。食物不能承载太多人同时在此生活。他们应该是相当长的时间里季节性地出现在这里,一旦这里的食物出现不足,他们又会先后离开。但是,每次离开时都会有一些人已经永久地留在了这里。翌年他们中的有些人重又回到这里时,又会选择最适合的栖息地挖一浅坑,甚至仍然使用他曾经停留过的老位置,开始在此新的生活。不过,前人已经占据的位置,他们会自然避开。这些年可能水位持续下降,地穴的位置由高向低逐步移动。最早时期,他们未必能够成群,因为人口太少,还成不了群。

食物、阳光、土地把他们逐步聚在了一起。M38、39,应该是较后一批被死亡在这里的象征。4少女与2男性分别两个穴居住,根据他们所拥有的陶器推断,本来是3个女孩为一个集体,2个男性与其中1女孩共同行动。这两组人在此相遇,出于少女的与同龄人更容易亲近的心理,她加入了女孩组。男性组也乐于与他们同行。于是两个地穴并排相邻。这说明当时人们尚没有清晰的性别意识,人们之间可以任意组合,只凭个人直觉的好恶。很不幸,一次突发的大洪水把他们的生命全部定格。而且,比他们所处位置更低的地方再也没有人出现。至少可以说明,自他们之后,更低的位置已经不适合人类栖息。

在半坡的这170多处墓葬中,有随葬品的墓葬共71座,共出土随葬品308件。其中以陶制的容器为最多,共277件。装饰品次之。出现工具的是极个别的现象,仅M154出石球和穿孔蚌各1件,墓32出土陶错1件。其实,石球和穿孔蚌也未必是工具,也可能是玩具。这说明当时可能根本不真正使用所谓的工具,所有的事情统统徒手解决。所谓所有的事情也不过就是在松软的黄土中刨出一个浅洼坑,必要时再在上面覆盖树枝和草,以御寒避雨,采集植物籽实,制作简单的陶器。这些劳作完全可以不用工具。

随葬陶器少的1个,多至10个,一般以5、6个的最常见,7个以上的为数较少,约占四分之一左右。合葬墓随葬陶器较多,M38四人合葬,有17件,M39,二人合葬,有8件。陶器的数目多少不一,这本不奇怪,但还有大约100个左右的地穴中没有任何器物出现。在这种环境中没有工具类出土可以理解,日常用具瓶、罐、钵也没有是一种什么状态?相当于彻底的自然生存,没有炊具,没有餐具,没有贮藏器,采集到食物直接送到嘴里,吃生的?没有任何储备,饿了才去采集?渴了直接去河边用手掬水?似乎不太可能。

另一种可以推断的可能是,他们本来都有一定数量的陶器,以便利生活。但是,他们死后,其陶器可能被活着的人再利用。由于他们的地穴都是开放性的,谁拥有什么东西一目了然。即便过了许多年也依然如此。当缺少用具的人正巧看见死者身旁有可资利用的陶器,自行取走也未可知。小口尖底瓶的一种主要摆放方式也许能够证明。它们在墓室的填土中,多斜置,一般高于墓底0.5米以上。这种情况一方面可能是棚子顶上滚落的,另一种可能就是死亡一段时间后,被活着的人置换了,他们取走了完整的,留下了残缺的。如尖底瓶、长颈壶或直口壶,有一部分很明显是将口部打破后埋入,可能就属于被人以坏换好的结果。

半坡在这一时期究竟有没有炊煮器还很难说,至少是不多。因为陶器器型中主要是瓶、罐、钵,哪一种是炊煮器?瓶肯定不是,剩下的罐和钵都有可能,用罐炊煮量大,用钵也够一个人吃。重要的是没有发现哪一种确实用于过炊煮,也没有发现曾经使用过的痕迹。还有,在遗址内也没有发现灶坑的遗迹。这是否意味着半坡此时的人基本没有炊煮行为?

排列整齐的地穴以及尸骨,可能意味着人们还没有明确的死亡意识。他们对已经在此安静地死去的同类既没有恐惧,也没有不适,就好像他们是熟睡在那里。好像他们的到来一点也不会影响死者一样,死者丝毫也不会对他们产生影响。在河南舞阳贾湖遗址还出现过这样的现象,后来者把前人的尸骨推到地穴的一侧,自己躺在另半边,甚至同一处出现不止一次的现象,即第三人又把前一人的尸骨也推到一边,为自己腾出空间。这说明人与人之间直接发生联系少,且时间不持续,每个人都过着自己的生活,一般情况下并不需要他人做什么,也不为他人做什么。人与人的关系是松散的。但是,人们显然清楚地意识到他们是同类,人们在此是因为此地有食物,适合生活。于是,均在在此逗留。

2、住房一族的生活方式与生业

半坡的房屋遗迹有圆形、方形两种,其中方形的有正方形和长方形之别。圆形房子31座,正方形和长方形房子15座。由于这些房子屡被洪水所毁,加之尚有许多柱洞性质与用途不详,实际房子数量可能大于此。每一种房屋的细部的基本特征相同说明它们是同时代的建筑。不同形状的房子在遗址居住区的不同地层都有出现也证明它们属于同一时代。但他们并不属于同一族群,每一种房子都出自不同的历史传统,他们不会象今天一样,为了追求多样性而有意建造不同形式的房子。这又证明他们不会同时出现。一群人走了,另一群人来了,他们是交替、轮番出现在这块不大的沙洲之上。

根据发掘报告提供的房屋层位关系可知,房子遗迹分布在早晚两期,每期有前后两段,每段也分早中晚三个时期。但是,分布并不平衡,早期前段有3座方形房子和2座圆形房子,都位于早期前段的最后,即较晚时期;整个早期晚段晚期一直到晚期早段早期是半坡遗址的持续繁荣期,早期后段方形房子有5座,有4座集中于后段的前期,中期仅1座,晚期没有出现。圆形房子多达14座,其中属于早期的8座,中晚期的房子各有3座;晚期早段有方形房子9座,圆形房子13座,其中有1座方形房子属于中段外,其它全部属于早段;晚期晚段只有1座方形房子和5座圆形房子,都出现在早期。

可见半坡遗址的居住区是从中期前段的最后才有人类出现,居住方形房子和圆形房子的人均在此时出现,且频度大体相同,方形房子的居住者略多。早期两种房子的面积大小差不多,这意味着每次抵此的人数也大体相同,估计在4-8人规模。繁荣期人类活动强度增加很快,圆形房子居住者增加速度更快,但是,早期后段的中后期相对比较弱。晚期前段早期是繁荣的顶峰,两种房子的数量都很多,方形房子也达到9座。后期前段的中期只有1座方形房子出现。最后是晚期晚段的早期有1座方形房子和5座圆形房子。

从这些变化与气候、生业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半坡遗址文化早期前段与后段相交时期,以及晚期早段的早期是最适合人类活动期。这两个时间段可能降雨减弱,遗址区成陆后相对干燥,在沙洲上以及附近有食物,野生谷物和动物及鱼类。住方形房子者可能是渔猎为主要生业,而住圆形房子者则以采集谷物籽实为主要生业。在早期晚段和中后期,可能是降雨和洪水再度频发,这里很少有机会成为人们栖息地。两次人类活动的高峰过后,可能是持续干旱,越来越不适合人类居住,导致本遗址最终被人类放弃。方形房子在第二个繁荣期密集出现在大围沟边沿,最后的F1出现在最南面,就证明他们是以渔猎为主要生业。而且,方形房子面积早晚变化较大,而圆形房子相对变化小一些,也能证明圆形房子居住者的人际关系相对封闭、紧密,所以,变化相对较小。方形房子者的人际关系相对开放,可能联系相对松散,食物来源充足时人口数量增加,反之规模就会缩小。他们可能容易接纳女性加入,所以,瓮棺葬墓群会出现在方形房子附近,圆形房子附近较少。那些以鱼和吃鱼为体裁的陶器,能体现出在方形房子居住者之间的分工状况。男子去捕鱼、打猎,女性则在家里烹饪、育儿和制陶。制陶的专业化发展使陶艺得到大幅度提升。圆形房子的居住者以采集谷物籽实为生业,一旦附近食物供应枯竭,他们将不得不迁徙,去寻找能够获得足够食物的地方。

在居住区的北边,有两个长条状建筑遗迹,编号为第1和第2号圈栏。在这两个建筑遗迹中,都没有发现灶坑或居住面等居住痕迹。发掘者推测它们很可能是当时饲养家畜的圈栏一类的建筑遗迹。第1号圈栏平面呈不规则的长方形,略偏向东北,全长7.1,宽1.8-2.6米。仅四周有一圈小沟槽,宽20-40,深20-30厘米左右。槽底有柱洞43个,口径一般为15-20,深5-10厘米。在基址内靠近东边的沟槽发现3个柱洞,排列成一直线,柱洞略作规则的圆形,直径13,深30厘米。西南和东南端没有发现柱洞,南端有一层脏而硬的路土,可能是出入口。第2号圈栏基本相同,仅长度略短,东西长5.7,南北宽2.5米。保存较差,北边仅剩下一条凹槽。东边和南边的一部分有大小不等的柱洞27个,洞径4-16,深9-50厘米。柱子粗细和分布似有规律,东北和东南角的最大,南边每隔一定距离有大小相等的柱洞。

仅因为没有发现灶坑或居住面等居住痕迹,就不把它看成房子,而视为饲养家畜的圈栏,都是不正确的。此类长方形建筑在大汶口也曾出现,不同的只是大汶口是地穴式建筑。很容易想像到这是人类特定人文环境中的特殊建筑类型,在裴李岗文化那种单人、墓葬式建筑之后,人们开始进入早期群体活动时期,建筑技艺还比较差,但群体规模膨胀很快。这时为了满足所有成员共同生活的需求,他们把栖息处建筑成并排躺卧的长条状,群体越大,房子就越长。这时的群体生活还非常松散,还远没有形成氏族,所以,距饲养家畜还非常遥远。所以,此两处遗迹是衔接北部墓葬区时代和南部居住区时代的重要一环。无论是建筑形式,还是人类历史的发展阶段,此遗迹与墓葬和房子同等重要。

3、住地穴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业

这些地穴有不同的形状,大小尺寸也非常悬殊。考古学家们一般都把它们看成灰坑,因为在很多场合里面可能都是空无一物,也有少数地穴大而宽敞,内部装饰精美,遗物丰富,从一般工具、日常用陶器到装饰品等都曾出现。状态差一点的被解释成垃圾坑,状态好一点的往往被理解为储物窖。实际上,它们既不是垃圾坑,也不是储物窖,而是人们的栖息之处,与各式房屋性质相同。

除了早期那种墓葬式地穴外,其它地穴基本上都是其后时代的居所,与一般房屋相同。由于这些人与居住房屋的人同处一个时代,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业,实际上也没有什么差别,也是采集谷物籽实、狩猎、捕鱼,还有就是采集植物根茎和干鲜果实。二者之间的最大差异主要在于组织形式的不同,或者说生活方式的不同。居住房屋者是集体生活,地穴居住者是单人独立生活。居住地穴的人必须单独应付一切生活需要,而居住房屋者则可以实现分工与合作。居住地穴的人要单独应对全部生活之需,具体到每一个人则可能完全不同,有人可能以狩猎为主,对其它生业不屑一顾。同样,也可能有人只从事谷物籽实的采集。也有人会什么都干,能得到什么都不放弃。但是,实际上每个人还会有不同的兴趣和擅长,只不过有人更专注某种行为,另有一些人随性而不那么执着。

集体共同生活的优越性显而易见。他们有力量共同建造一所大而坚固的房子可以遮风避雨,共享不同劳动的收获,共享分工所带来的优质陶器。相比而言,单人生活则困难得多。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大量的人单独生活,一个人去应对这一切?这正是人们的价值判断所在。虽然集体生活明显有诸多优越性,但其代价是必须放弃一部分原本属于个人的自由。为了任何不忍放弃的生活方式和习惯,都可能促成一个人脱离集体而独立行动。所以,这些独立行动的人中不排除有人自出生就不曾有过集体生活的记忆,但更多的人肯定都是在具有独立生活能力之后才脱离原来的生活集体。

灰坑尺寸和修筑水平的变化反映了这些单独生活的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对更舒适起居环境的追求。最早时一般独立生活的人可能连最小的土坑也懒得挖,走到什么地方睏了,就随便歪一个地方睡一觉,醒来后再接着无目的地游荡。后来,一方面可能是天气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身体对温度的敏感性提高,到夜之将至,为了避寒临时挖一个小坑,倦曲在里面过夜。第二天夜晚在什么地方渡过也完全没有明确意识,所以这时的地穴就小而陋。再后来,地穴越来越大,修得越来越漂亮,食物充足之时,可以躺在里进食或睡觉,完全不受外面风雨或他人的干扰。

灰坑的居住者是单人生活,他们大部分实际上也是从集体生活状态中游离出来的,只因为他们不愿意接受制约,或者由于食物匮乏,集体生活难以为继。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永远处于独立生活状态,至少其中的部分人会在他认为合适的时候重返集体生活环境。加入他人或者自己重组新的生活单位。

其实,任何生活组织及其成员的情况都与此相类似。他们之间在早期全部都是处于开放状态。任何人都可以随时离去,也可以在别人认可的情况下加入他人的生活单位。远古的所谓文化形态,实际上就是有人主导、被众人认可并加入其生活单位,他们所留下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存。这种远古遗存被后人用于理解古人的生活方式。然后再定义为某种古文化。

四、半坡遗址的性质与时代

1、跨时代的半坡遗址

半坡不是一个氏族聚落遗址,而是一个横跨大约2000多年,可以体现不同时代、人类多个发展阶段的栖息地。这里存在的不是单一文化,即便是遗址后期,也是多种文化交替出现,因为发展阶段和地理环境都不具备稳定定居的基本条件。

最早的人群是北部墓区被视为墓葬里的那些人。他们所处的时代大约为裴李岗文化的中晚期,人们由完全的独立、自由,以采集植物籽实为食物,开始向人类间更密切关系发展。强化这种关系的是人口数量开始增加,对同类的意识萌发,以及有伴的感觉好于孤独。但是,显然还没有发生明确的性别意识。

那个被视为牲畜圈舍的两个建筑遗迹,代表了裴李岗时代向仰韶时代的过渡期,人们相互关系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而得到加强,他们不分男女,也没有群体或文化上的差异感,他们很容易聚成群体,但也很容易解体重新组合。由于气候变得长时间持续强降雨,他们的智慧得到发挥,开始建造房屋。那种长方形房屋宽度一般都是略大于一个人的身长,而房子的长短则取决于群体规模的大小。人数越多,房子就会盖得越长。主要就是为了解决避雨和避寒的问题。他们用火主要在室外,而且可能不是每天都需要用火。他们的食物可能还是以生食为主。

半坡遗址的最繁荣期,即房子最多、人口最多的时期,与一般所说的仰韶文化比较近似,但仰韶文化的定义显然太过单薄,没有能涵盖这一时期丰富的文化内容及其表现形式。在这里人们所使用的陶器器形有没有差别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究竟存在着何种差别,以及这些差别的演变,在何种条件下发生演变,向何方向演变。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但更密切,同时也考验着人们共处智慧的发展。共处不但是共同生活群体内的共处,也包括不同群体之间的共处。由于这一时期人口总量与资源总量之间尚没有发生明显短缺,只有区域分布的不平衡,结果是人们的不断迁徙消弥了局部地区资源短缺的矛盾。半坡反复频繁发生的大洪水,造就了不同人群可以交替得到一段在半坡的栖息、生存机会。

2、不支持耕作农业已经出现的结论

    发掘报告认为,当时谋取生活资料的方式,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同时也饲养家畜。由于农业和畜牧业还处在原始的初期阶段,产量是较低的,因而狩猎、捕渔和采集,在整个经济生活中还占有一定的比重。事实完全不是如此。

当时的自然环境没有提供耕作的土地。现在看上去遗址区是大面积平坦农地,当时只是一个沙洲,河水由南向北流去,沙洲东西两侧都是河,沙洲面积并不很大,而且大洪水频繁淹没沙洲。直到后期,大围沟里断流之后,这里就开始没落,那座最大的房子F1建在最南边,它可能是本遗址的最后一所房子。其后,由于河水继续远离遗址区,导致人们最终永久放弃这个栖息地。

当时的社会环境没有达到开展耕作农业的水平。自然资源总体充裕,人口总量还没有那么多,人们转移栖息地即可获得足够的食物。所见半坡是不同的人群交替出现的遗址特征。耕作农业出现的前提是人口增长得超出了自然物产的承载极限,即使人们像以往一样加快迁徙速度,扩大移动半径,仍不能解决食物短缺时,才会激发人类的智慧,通过人类主动耕作,而不是仅靠自然生长,以满足人们对食物的需求。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出现耕作农业。

半坡遗址出现的生产工具也不支持已经发生了耕作农业。根据历次发掘统计,共发现石、骨、角、陶、蚌、牙等质料的工具5275件。这些工具,除极个别出自墓葬外,其余都发现于居住区的房子、灶坑、窖穴、沟道和文化堆积层中。这说明早期人们基本不用工具,所有工具都出现于沙洲形成以后。

按其功用这些工具有:农业生产工具,渔猎工具,手工业工具。其中农业生产工具共735件,包括石斧313件、石锛71件、石铲13件、石锄19件、石制砍伐器59件、石刀和陶刀217件、碾磨器11件、石杵14件、石凿18件。斧、锛和凿绝大部分是磨制的,铲、锄、砍伐器和刀绝大部分是打制的。发掘报告认为,从这类工具的数量之多、类型比较复杂以及半数以上都是磨制的情况判断,当时的农业是属于锄农业的发展阶段。

必须澄清的是这些工具的性质与功用是遗址发掘者根据自己的经验认定的,与当年古人实际如何使用没有关系。这些工具的命名都是现代名称,它会误导读者好像古人在做与今人相同的农业生产。不能因为今人把它命名为石铲、石锄,就可以理解为半坡的古人也会在田里挖土、锄地。根据当年的工程遗迹,这些工具主要都是人们在建造房屋时的使用工具。建造房屋需要挖地基、柱洞,栽埋柱子需要砸实,所需木料要砍伐树木,还要按规格和尺寸对木料进行修整。那些居住在灰坑中的人则需要用工具给自己挖一个居住舒适的地穴。把这些工具的功用指向耕作农业却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只有发掘者的想像。

所谓的农业工具在工具总数中所占比例并不大,如果再考虑遗址形成的漫长岁月,就是稀少。这点工具,不足以支撑耕作农业成为人们谋生的重要生业。如果耕作农业已经出现,本遗址就没有消失或终断的理由。本遗址被废弃后似乎并未再遭受洪水的袭击。即使仍有洪水威胁,确认安全后还可以再度返回。但是,他们没有再返回,说明这里不再适合定居。原因是水源已经远离,生活不方便了。

捕鱼作为生业在本遗址具有更大的局限。东西两岸水流过大、过急时不可能捕到鱼,渔获可以作为一种生业,只能是北部大围沟里的水逐步变小时。这在整个遗址的生命同期中只占很短的时间。最具特征的是北部大围沟附近的那几所方形房子。周边那么多瓮棺葬墓,就集中地反映了那个丰裕、快乐而短暂的原始生活。那个鱼纹盆成了那个时代最亮的亮点。

关于遗址中球类的功用,报告认为小径的可能为玩具,大径的是工具,可能是投掷用的一种工具。即使是大径的球,其直径也只有5厘米左右,费了很大的功夫才能完成一只,一但掷出又很难寻回。实不宜作为工具。应该还是儿童玩具。

另外,遗址出现骨器的数量向我们提供了狩猎在半坡人生活中的地位。骨针281件,骨锥606件,角锥99件,骨凿77件,骨制“两端器”共110件,骨铲81件,骨刀1件,牙器1件。这些骨器都是什么人用的工具?房屋居住者吗?似乎可能性不大。因为狩猎不是许多人共同从事的活动,人多了动物就少了。众人定居在一个地方,然后再到没有人的地方去狩猎,在那个时代是不可想象的。狩猎应该是单人行动为主。一个人在动物频繁出入的地方守候,突然袭击。所以,那些居住在地穴里的人可能以狩猎为主,他们出现在半坡时,往往应该是成群的人出现之前,或者他们离去之后。在人群的空档期,动物才会频繁出现。因为能成为人类食物的谷物籽实,同样也是动物的食物。

3、重新理解远古社会研究相关的基本概念

发掘者认为,半坡原始氏族部落处在发达的新石器时代阶段,即恩格斯所论述的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从社会发展的阶段来说,相当于母系氏族公社的繁荣时期。

从半坡遗址的复杂性可以看出,人们传统的对远古人类的理解过于贫乏。旧石器、新石器、细石器、中石器,以石器类型命名时代的认识人类发展的方法没有能帮助人类正确认识自身。中国人在机械地理解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影响下,甚至有人在青铜时代之前还加入了一个玉时代,或者去讨论什么石器与青铜并用的时代。工具的使用自然与人类智慧发展有关,但在人类智力达到一定水平以后,使用什么工具则是由自然环境和人类的生存方式决定的。半坡北部墓区的居住者几乎都没有任何工具,包括石制工具遗存。他们大概仅仅依赖于谷物籽实采集。在更早很多的河南许昌灵井遗址,以及时间与半坡早期大体相当的辽宁朝阳牛河梁下层,都曾出现细石器文化遗存。他们显然是狩猎一族,需要剔肉、剥皮。所以,简单地以人类所曾经使用过的不同工具去划定社会发展阶段不能对认识人类社会提供新的知识。

美国人类学家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在他的《古代社会》一书中把人类社会发展划分为蒙昧、野蛮和文明几个阶段,经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与国家起源》中沿用,而在中国家喻户晓,更成为研究人类文明和远古历史的基础概念。然而,摩尔根在堪萨斯州的特拉华部保留地调查时已经是1860年。被他理解为人类远古社会活化石的美洲印第安人社会,只是显得比他本人所生活的环境更古老而已。强烈的视觉反差使他错误地认为这就是古代社会的缩影。他的所有结论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仅半坡遗址所反映的社会,不但与《古代社会》有天壤之别,就连半坡遗址本身也存在文化面貌全然不同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这种划分时代的方法早已不适用于中国远古文化研究。摩尔根是站在他是文明社会的文明人的立场上观察之前的社会,所以,不同于文明的是野蛮,野蛮之前就以蒙昧定义。中国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已经3000年,考古发掘可以系统贯穿的历史已经10000年,人类在有生存空间的情况下将永续发展,处于现今这个历史当口的人类,没有资格将自己定义为文明,而将祖先视为蒙昧和野蛮。

母系氏族社会是人们在研究远古社会形态时一个常用的概念。报告认为,母系氏族是以原始的锄农业,即耕作农业为其经济基础。并强调这是构成母系氏族社会基本的和决定的因素之一。事实上,在半坡遗址没有发现真正的耕作农业曾经存在的证据。把半坡的两个年龄相仿的男子,四个年龄相仿的女子分别合葬在一起的现象,与母系氏族公社的社会形态联系在一起是错误的。他们与大围沟以南居住区的人群根本就不属于一个时代,二者可能要差几百年。半坡存在对偶婚形态在家庭吗?有掌管氏族的老祖母吗?女性地位普遍地高吗?显然都没有。那座随葬品相当多的M152女孩墓不能证明存在妇女在社会上受到尊敬的母系氏族社会。此墓位于居住区,时间晚于北部墓区文化,但早于居住区大部分房子和灰坑的时代,是二者之间的过渡期。她可能只与一二个成人共同生活,如果是众多人共同生活的氏族集体,她就不可能得到那么多宠爱。也许与她共同生活的看起来像一个完美的“家庭”,但与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家庭的社会形态还相当遥远,期间还要形成或松散或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然后这种群体再度解体,才可能最终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社会。

也许现在的泸沽湖摩梭人的生活方式属于母系社会,但是,把它视为古代母系社会的活化石,进而以此直接推断远古可能存在的母系社会,尽管很多人都是这样研究远古社会的,但这真的是彻头彻尾、完完全全错误的。一些社会形态变化得早,已经进入一种新的形态,有的变化得晚,或者变化得慢,保留以前形态的要素多一点,是社会形态变化的常态。但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早晚会变得面目皆非。以现存的某种社会形态去推断远古社会形态是不符合社会发展逻辑的。在中国迄今为止的全部考古遗址中,还没有真正发现能明确证明存在过母系氏族社会。在中国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也可能某个时期、某个氏族是女性管理,那顶多也只是一种偶然。中国历史上没有经历过这样一个必然阶段。

人类智慧是从懂得血缘才开始以父系计,在此之前人类尚不懂血缘,哪里会来什么母系!幼子跟随母亲完全是由人类生物特性决定的,因为需要哺乳。依人类婴幼儿的脆弱性,如果没有母亲的哺乳和抚育,人类早已灭绝。但是,最早期的人类,女性独立承担了这一切。异性日益深刻的爱,男性更多地分担人类再生产的负担,是社会发展的结果,是人类智慧进步的结果。迄今为止人类对社会发展史的认识,是模糊不清的、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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