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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建立尽职免责清单,别让基层干部“流汗又流泪”。环保

当前,环保工作势头喜人,环境污染加重趋势逐步得到遏制,蓝天碧水更多。与此同时,小微及周边环保人经常听到基本环保干部感慨工作不易,也许有些有说不出口的原因,但客观来看,他们工作压力也确实大。诚如《从环保干部“吐槽”看基层环保困局》(来源:瞭望,作者:记者周凯)曾报道:一位环保局局长说,有一次一个企业出现了险情,尽管最后处理好了,但是晚上做梦时还梦到出了事故。他们呼吁,应尽快建立尽职免责清单,明确哪些情况需要追责、哪些不应追责,别让基层干部“流汗又流泪”。

故此,小微再次呼吁,环保系统应尽快参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令2009年第24号)建立尽职免责规定。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令2009年第24号)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如我们环保部门可以这样(建议,供参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环保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三)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五)按照批准、备案的环保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环保监管监察职责的;

(六)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环保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污染预防条件,环保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

(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环保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九)环保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环保管理建议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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