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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常识】教你如何办理失业证?




  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第十九条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现处于失业状态,失业前在本市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到暂住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本市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时,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户口簿、《手册》及如下材料:

  (一)属学校毕(肆)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肆)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三)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四)原从事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人员凭社会保险停保凭证。

  (五)按政策规定迁入本市户籍的无业人员,凭其相关入户通知或证明。

  (六)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七)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证明。

  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流动人员可以在本市进行失业登记,并于失业后180天内由本人亲自办理,如实填写《广州市失业登记表》并提交《手册》、身份证、暂住证、计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及如下材料:

  (一)与用人单位(雇主)解除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雇主)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解聘证明。

  (二)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

  哪些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就〔2008〕2号)第二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流动人员,未就业的可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视为求职登记。

  办理失业登记有何作用?

  办理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享受就业服务的凭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核发《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办理失业登记。《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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