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夫之妇万某在没有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家出走,在外打工时和男子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和李某大办酒席举行了“结婚仪式”,还育有一子。万某的丈夫曾某了解情况后,一怒之下将万某和李某告上法庭,万某和李某因犯重婚罪双双获刑。 ■温勉军 记者 夏克斌 有夫之妇和他人同居生子 1990年,被告人万某经人介绍,与平武某乡农民曾某相识恋爱,并于同年开始以夫妻名义在曾家共同生活,次年生育长女,1995年生育次子,1996年,两人补办了结婚登记。2003年,万某因不能忍受过重的家庭负担而离家出走。 2008年9月,在浙江打工的万某认识了男子李某,李某明知道万某未与曾某解除婚姻关系,依然与万某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0年,曾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检察机关认为,万某和李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法对两人提起公诉。 万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基本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万某辩称是因为曾某没有家庭责任感,自己无力供养两个小孩,才离家而外出打工的。 丈夫了解真相后气愤报案 李某在审理中供述,他一直知道万某有家庭的事实。2007年,他在浙江打工时认识了万某,万某跟他说过自己已经结婚。 曾某介绍,万某2003年离家出走后,再没对两个孩子尽抚养义务。2010年,他发现万某和一个男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并且还生了一个男孩,气愤不已遂报案。 证人苏某证实,曾某和万某结婚以后生了两个娃儿,两人的感情不太好,万某离家了两次。曾某还曾找过万某要求离婚,但万某不愿意。“万某和李某摆酒席结婚时,李某还让万某去把离婚手续给办了,但不知为何万某一直没有办离婚手续。”证人郑某介绍。 当事人犯重婚罪双双获刑 平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与他人结婚后又与被告人李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李某明知万某已结婚,并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严重违背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规作出判决:万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李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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