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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非营利和慈善组织创造有利实施环境的思考
作者:彼得·斯…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21     更新时间:2006-11-2    
一、导言
非常感谢这次大会的组织者邀请我与会。与如此杰出的一群与会者共同参加会议是我最大的荣幸。我要特别感谢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及大会组织委员会的秘书长徐永光先生(Xu Yongguang)。
在我开始阐述我的主题之前,让我从一开始就说明两点:第一,我既不是学者也不是律师,而是一位实作者。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我才会讲话,即使在探讨法律事务和学术著作时也是如此。也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我将不会触及对这一主题是重要的每一个问题,而只讨论那些我有亲身体验的问题。
第二,无论如何想象,我都不是一个中国问题专家;即使我乐于想象,我也仍是一个局外人。我在欧洲、非洲和拉丁美洲都居住和工作过,但这是我第一次访问中国。我很高兴来到这里,我将就主要来自我近来在美国的工作经验,以及来自我的其他国际经验而发言。我想要提供给你们的是基于我们的美国经验的一些有用视角,然后留给你们去决定,对你们在中国来说什么是相干的,什么是不相干的。
我希望在发言中谈及五个问题,我相信它们对创造非营利和慈善组织的有利实施环境的问题来说是基础性的:
1.法律问题;
2.税收待遇;
3.调节系统;
4.治理和组织能力;
5.资源可得性。
在发言中我将处处予以强调的一点是:创造有利实施的环境主要是一个共担的责任。它绝不仅仅是政府的独家责任,而毋宁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商业组织和公民都能够而且也必须参与创建有利实施的环境。
在我深入探讨这五个问题之前,让我提出另一个引导性的、但也是非常基础性的观点:为什么我们首先要为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创造一个有利实施的环境?我相信答案可以来自各种各样的视角。第一,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个强固的市民社会,或是其他人称之为社会资本的东西改进了政府的绩效,并且提升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例如,世界银行发现:强固的社会资本改善了他们资助的发展项目的效益。罗伯特·普特南姆(Robert Putnam)在其意大利研究中发现:在那些市民社会网络强固而广泛的地方,政府绩效也就意味深长地得到改善。
第二,在美国,我们的经验是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填充了一个无论政府还是商业都不擅长的社会位置。非营利组织服务于那些通常缺乏其他机构服务的大众;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时常能够在政府所不能做,而商业又不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领域去试验和创新。非盈利组织和基金会还提供生活质量的提升,而这些是政府认为超越其责任,并且其又没有边际利润以吸引商家的领域。
第三,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为公民提供了在家庭、工作、政府范围之外的表达自己的工具。如果人们希冀联合起来,共同提高他们社区的生活质量,非营利组织是这样去做的一个渠道。如果人们想表达他们对某一问题的看法,以及如果两个团体想就同一问题发表相反看法,非营利组织是这样去做的一个渠道。人们为了表达他们的宗教信仰,无论这些信仰是什么,也转而求助宗教组织──非盈利部门的一个部分。如果人们希望将他们积聚的部分或全部财富捐献出来,以供慈善之用,他们可以创立基金会去支持他们所选择的任何对社会有用的目的。
可见,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满足了一个基本的人类需求:与他人联合、表达宗教信仰,以及向公民提供为了公共物品而采取私人行动的渠道。它们强调市场系统的某种失灵,它们做某些事情能比政府做的更好。非营利部门和公民行动的角色源自下列哲学立场:强调有限政府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并认识到市场在满足人类需求方面的局限性。所形成的是第三部门即非营利部门的独立性,及其对公民和社会所承担的极其重要的作用,以及这三个部门即国家、市场和独立部门,为了实现社会的完整目标和充分的人类业绩而相互依存。
现在让我转向有利非营利组织的环境问题。
二、法律问题
首先,我希望将我借助于“非营利组织”所意指的东西尽可能地加以澄清,因为该术语本身可能引起混乱。作为旁白,在美国我们用“非营利”来描述世界其它地方通常所指的非政府组织。有人推测这反映了美国营利动机的权力(对此我们自己并不这样描述),以及世界其它部分的政府的权力(它已经变成了字根)。我们在美国所使用的对非营利组织的最普通的界定是:它是具有下述六个特点的组织:正式组织化的;
1.自我治理的;
2.非利润分配的;
3.独立于政府的;
4.为公众目标而非私人利益服务的;
5.志愿的。
眼下我将不去细究这些特点,但还会返回到它们。我也不想全面讨论法律问题的全部领域,因为对之在下述著述已有完好充分的记载,包括非营利法国际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Nonprofit Law)的《公民参与的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 for Citizen Participation)手册、亚太慈善联合会(the Asia Pacific Philanthropy Consortium)与其出版物《亚洲的慈善与法律》(Philanthropy and Law in Asia),世界银行与其《有关非政府组织法律的善之实践手册》(Handbook on Good Practices for Laws Relating to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雷斯特·萨拉蒙(Lester Salamon)与其《非营利法国际指南》(The International Guide to Nonprofit Law)。我真的想做的是提及若干法律领域,作为实践者,我们发现它们至为重要。
(一)法律规则
公民和非政府组织都需要一个明晰的法律背景,其中法得到明确地界定并得到不偏不倚地执行。这既指涉那些适用于影响公民的言论和结社(以及在美国背景下我们认为是非营利部门之一部分的宗教)自由的专门法,也指涉那些适用于正式组织化的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法(the body of law)。法律规则必须根据法律的公平和不偏不倚的贯彻,而适用于司法系统整体。无疑,在诠释法律时将会出现一些模糊之处,但法律最大程度地明晰化和对法律的不偏不倚地执行是促成一个强固有利的环境的根本所在。因而公民或组织可以选择违反法律,就像美国的一些最伟大的英雄如马丁·路德·金所为,但他们知道他们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法律并愿意为此承担后果。
(二)正式组织对非正式组织
尽管下面我将主要讨论正式组织,但我也强调允许非正式群体形成和繁荣的重要性。没有什么能将为追求共同利益和公共目标而聚在一起形成非正式群体的那些个人排除在外。当然,主体法和规则虽说允许非正式群体存在,但应当鼓励这些群体在达到一定发展阶段时寻求正式身份以便获益(如从税收待遇上获益),而不是把寻求正式的组织结构作为一种负担。
(三)适用性
一个国家的哪些类型的组织可被认定适合于归在非营利组织法之下?在法律之下这些不同类型的组织应当受到何种区别待遇?在美国,我们关于免税组织有27种不同的范畴,其中两种是我将要考虑的。但现在让我说明,我绝不想把美国表述为处处都应加以仿效的模型。
第一,在美国,那些主要为宗教、慈善、科学及教育目的服务的组织被归类为慈善组织。这些组织包括我们传统上认定为非营利的组织(在美国法律术语上称之为公共慈善),也包括私人的、授权的基金会。美国对什么是慈善有一个广泛而灵活的理解,大致上与被认为是公共物品的东西相一致。这些组织不仅在免交销售税、财产税或所得税方面是免税的,而且还被允许接受来自个人和公司的捐赠,而对于这些个人和公司来说,捐赠是可以从其所得税中扣除的。对这种类型组织的一个重要的约束在于:公共慈善团体只允许对与其有关的议题作些有限量的游说活动。私人基金会不允许作任何游说活动,虽说它们可以支持进行游说活动的组织,只要这些支持不是直接用于游说活动。
第二种被给以免税地位的组织类型是那些法律上认定的社会福利组织,虽然名称有些误导,因为它实际认定的是可以为其百分之百的预算动用游说活动的组织。这些组织也必须服务于公共目标(如为有一个洁净的环境或为了孩子的幸福康宁而游说)。不允许这些组织接受扣除税额的捐赠。不过,它们确实为公民和组织提供了就政策问题表达意见的一个重要工具。
然而,不允许上述组织卷入党派或选举政治。在美国,那些为党派和选举政治而建立的组织与那些致力于慈善或其它公共目标的组织有非常严格的分野。值得指出的重要之处在于:对政策事务的游说攻击那些慈善活动,而党派和选举活动却免受攻击。
(四)注册
在美国注册以几种形式出现。一个组织选择注册必须先向其所在州正式提出结社要求,然后,如果它选择的话,它必须从我们的税收当局即美国联邦国税局获得慈善团体的身份。最后,一个慈善团体必须在它想要从公众那里筹款的每一个州登记注册。
同样重要的是,在美国,那些非营利组织致力的一些专项领域并不被要求向任何政府部门登记或由其批准。当然,如果一个非营利组织计划从政府部门寻求基金,它才有必要向其登记,但其运营执照并不需要这一特别的政府部门批准。这突显出体现在美国非营利部门中的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原则,也正是从这一原则出发,我的组织“独立部门”获得其名。这一独立性原则和与之相随的自由和权利规定了所有的非政府组织所承担的责任,不仅遵守所有的法律,而且还必须保持它们自己的比法律所要求的更高标准的一体化。这一点稍后我还会论述。
三、税收待遇
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的有利实施环境的最重要的特点是政府所给予的税收待遇。非营利组织受到有利的税收待遇的根据,主要是基于它们为社会创造了公共利益。而这反过来又减轻了政府创造这些公共利益的负担。我将探讨税收问题的三种不同类型。
(一)免税
对所有的慈善组织都应免除销售税、财产税、增值税、关税和其他直接的税收形式。这一根据很简单,正因为这些组织不带有为它们自己牟利的动机,而是创造了社会公益,它们应被给予优惠的税收政策。这应适用于国内外的非营利组织。
(二)所得税豁免
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所得税的豁免特别值得一提。首先,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确实从各种各样的来源中获得收入,包括捐赠、权利授予、合同、服务费、投资收入和挣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实际上可以也应该获利,如果我们把利润规定为超出费用的收入中剩余的那一部分。确实,如果收入不超过支出,一个非营利组织将很快破产。使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成为不营利的因素在于:首先,剩余的收入不在股东中进行分配;第二,它不用于组织成员或雇员的任何私利;第 三,剩余的收入又回投到组织中,用于达成其公共利益的目的。
这样,一般地说,对非营利部门的所得不应征税。但在美国的一个领域中,法律中也规定了一个特例,即对所谓的无关商业所得收税。当一个非营利组织是从与其核心的公共目标相关联的活动中获取收入时,对这一收入是不征税的。然而,当它是从与其核心目标无关的活动中获利时,这一收入就被归于无关的商业所得并且要征税。所以,举例来说,当我的组织“独立部门”出售我们的某些出版物时,这一活动与我们进行公共教育的核心使命非常相关,因而为不征税收入。但如果我们在华盛顿开一个比如说中国餐馆,以便用来支持我们组织的工作,那么我们从这一商业挣得的任何收入就将被认为是无关的并且要征税。
(三)捐赠减税
在美国,个人和商业两者都可以出于税收的目的而将他们对慈善组织的捐赠从他们的收入中扣除。这一做法的根据是双重的。首先, 它构成增加对慈善事业的捐助的有效激励。独立部门所开展的研究表明:税收激励并不是人们决定作出慈善捐助的原因;但他们一旦决定捐赠之后,税收激励却将对他们捐赠多少发挥极大的影响。此外,税法也促成了那些富有的个人创立基金会,因为一旦他们去世,继承遗产的税率将超过50%。如代之以将财富投入基金会,那就不用交纳税金。减税对商业进行慈善捐助也是一个重要激励。
对个人来说,减税背后的第二条根据是个人不应为他们没有消费的东西付税。将钱捐赠给慈善组织,个人就放弃了对上述金钱的消费,因而不应被征税。实际上,金钱的任何其他用途多少都可算被个人消费,甚至储蓄也是如此──其可视为延迟消费。
在慈善捐赠减税背后的一个重要之点是它允许个人选择无论何种适当的组织来投放他或她的捐赠,因此,它扩大了个人选择,虽说它剥夺了政府的某些收入。然而,税收激励却为社会生产了净收入。举例来说,假如年底我有100美元的可支配收入,而且我正在试着决定用它来做什么。如果我将它花费在去看电影上,我将不得不为之付比如说30%的税。这样实际上我只有70美元可花,而政府获得30美元用于社会公益。如果代之以将钱捐助给慈善机构,社会将获得整整100美元的收益,我既不用上税,也知道我为社会作了件好事,政府则知道整整100美元而非它应得的30美元流入社会公益。在这个例子中,唯一损失的是好莱坞。
当然,所有这些都设定了一个高效的税收系统,而这正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缺乏的。因而,这一案例可得出这样的结论:为非营利组织创造有利实施环境的关键因素之一,是创造一个将用于慈善捐赠的适当激励筑入其中的运行良好的税收系统。
四、调节体系
有利实施的环境需要两种类型的调节体系:适当的政府调节,其强调命令的适用性;以及非营利组织自身的自我调节体系。然而,正如我将在下面讨论的,最有效的调节形式或许并非上述二者,而是一个自由而活跃的媒体。
(一)自我调节体系
我希望从自我调节体系谈起,因为我认为这是任何一个责任承担制系统必须开始之处,非营利组织也是如此。如前所述,非营利组织为公益而运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并从政府的税收待遇中获益颇多。在某一程度上,它们依赖于个人的捐赠; 即使并非如此,它们也在公众信任中占居了特殊空间,并且为了继续获得成功而有赖于公众信任。因而非营利组织必须在最高标准的一体化、伦理行为和公开性之下运作。这些标准应当超过法律所要求的,并体现在非营利组织所自愿接受的一套原则之中。正是基于这种精神,几年前,独立部门出版了称为《非强制性服从》的报告,论述了非营利组织的伦理行为和一体化原则。也正是这种精神应当导引非营利系统的自我调节。
在美国存在各种各样的自我调节体系,并具有不同的模式。一些基于信赖和批准印章,一些基于向公众提供有关组织的更好信息,以使他们能就他们可能支持的组织作出更明智决策,还有一些基于改善组织本身的实践,以使其在高效水准上运作。坦率地说,这是我认为在我们拥有一个高效的自我调节体系之前,美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的一个领域。
(二)政府所作的调节
自我调节问题的一个方面是其缺乏通常伴随政府行为而来的强制力。因而,尽管自我调节作为防范非营利组织犯规的第一道防线,以及作为善之实践的激励是至为重要的,但它必须与政府调节结合起来。难点在于如何在二者之间达成一个合适的平衡点。
就本质而言,政府调节被设计出来,是为了确保服从法律,但实现这一点的方式十分重要。在美国政府中也许没有比那个税收征集机构即美国国税局更惹人普遍讨厌的政府机构了。然而为了增加它们的声誉,它们现正以四个领域为焦点,重组它们对非营利组织的服务,这些服务将在实际上使非营利组织受益并确保服从。这四个领域是:
1.教育和扩大服务,以使非营利组织理解法律的复杂性并能更好地服从法律。
2.支配和导引,以使非营利组织将那些在其他类似案例中业已确定的事项应用于它们自己的事务中。
3.客户服务,以使非营利组织的报表和问题得到更为迅捷的答复。
4.顺从,以使问题和侵害能被识别出来,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法律行动。
有趣的是要注意到独立部门以及一系列其他的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联合会,一直与美国国税局亲密合作,促使他们达到了这一点。实际上,我们甚至游说国会提高国税局负责监管非营利组织的机构的资金,因为我们相信这一机构需要更多的资源以便有效地提供为非营利组织所需要的指导。这一事例突显出我称之为非营利组织的摆脱偏见的自利,认识到对顺从的适当的导引是必须的,以及这样一个事实:游说政府无需总是敌对的,实际上也可以是支持政府某项功能的。
(三)媒体作用
在美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中,自我调节和政府调节这两者都是同样重要的,但在揭露做错的事情方面却没有什么比一个自由而有活力的新闻界能更有效地工作了。再提到美国,正是新闻界的报道将那些有问题的实践曝光,然后或者确保非营利组织修正做错的事情,或者引导政府进行调查。媒体特别喜欢慈善组织滥用职权的故事,因为它们不遵循这样的常识智慧:所有的慈善机构都是由利他人员组成,而这些利他成员的唯一意图就是为他人做善事。
然而,媒体所确实要做的却是就非营利部门而使自己得到教化。因为非营利部门没有以同商业和政府一样的方式为媒体所覆盖,因此记者们对非营利部门、适用法律以及它们工作于其中下的状况都很无知。因此,我的组织和美国其他组织的一个目标是教化媒体,鼓励它们对非营利部门的工作进行更深入的新闻报道。
五、治理和组织能力
(一)治理
因为非营利组织是自我治理的组织,所以有效治理对它们的重要效用不能夸大。虽说存在各种各样的有效治理模式,但一般来说董事局治理须有四个基本职责:
1.确保组织按一体化行动、服从法律、,不谋私利,以及免于利益冲突;
2.雇用和解聘执行总裁;
3.制定组织的政策方向;
4.确保组织的财政生存能力。
为实施这些目标,非营利组织需要一个董事局,其责任是对组织及使命负责,而非对任何一个个人负责。当组织是某一个人创立而在其背后又带有那个人的能量和承诺时,董事局的角色就既特别困难,又极其重要。虽说个人承诺的意义是极有价值的,然而董事局能够而且应当确保非营利组织是在为公益目的而进展,而非简单地就是个人的议程。当创立者来自于政界和商界时尤其如此。一个有效的董事局能够确保非营利组织不成为纯粹的追求私人的政治和商业利益的工具。
同时,非营利组织及其自我治理系统为公民在践行民主方面提供了小型试验场。当非营利组织独立运行时,公民可以从他决定像其它人那样按照导引和模塑非盈利组织的原则和道义价值而生存的后果中,学到小规模的治理知识。
有效治理对非营利组织有利实施的环境是至为关键的,因为董事局最终要对非营利组织的行为负责,并确保其在法律规范下和为公民服务的事业中履行了他们的义务。
(二)组织能力
人们也许会问:为什么要将组织能力的问题锲入为非营利组织创造有利实施环境的讨论中?当效率成为非营利组织的有益和必要的特征时,其与有利的环境又有什么相关性?我将这样回答:在一个曾经是政府和慈善组织领地的舞台上,在对结果日增的需求和对商业角色开放的世界里,非政府组织证明其效率的能力,对社会为这些组织运作而乐于提供的条件具有直接的影响。换句话说,对非营利组织有利的环境,其或大或小的有利程度取决于非盈利组织证明它们能够在自己所做的工作中造就积极变化的能力。
这完全不能解释为对非营利组织和公民在任何社会中都应享有的某些最基本权利的妥协。但是,它也可能对政府按照它通常只是扩展给商业的特权的方式所提供的其它改善的范围有所影响。
让我简短地提及有效组织与众不同的三个特征。第一,向专业化和你的职员的能力投入。没有什么比不仅仅对组织的事业作出承诺,而且也得到充分训练和具有较高品质,以完成他们的工作的职员能造成更大的区别了。第二,组织领袖的品质。投资于总裁和董事局这两者,而他们之间的关系至为重要。第三,来自于你的工作的需求,评价你的努力,并将习得的教益应用到持续改善组织所从事的事业上去。这些不过是将会导致有效的组织,并且反过来又会提升非营利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从而有助于为非营利组织创建一个更适于实施环境的众多思考中的几项而已。
六、资源可得性
我将提及关于非盈利组织的适于实施环境的最后领域,也是最为基本的领域之一。确保非营利组织得到充足资源以便运行,是我说过的其它任何事情的必要条件。因为没有资源,也就不会有非营利组织。确保非营利组织有足够的资源是一个这样的领域,其中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卷入不仅会创造出一个更为强固的非营利部门,而且还会创造出一个更全面的市民社会。个人,既包括富人,也包括普通公民,以及商业和政府都在确保非营利组织获得充分资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一)政府角色
在美国,政府通过授权、合同、退款等方式,如政府承担的卫生福利,最多为非营利组织提供三分之一的资金。在某些次级部门,政府承担的比例明显更高,如政府为社区和公民发展组织提供超过他们全部收入50%的资金支持。因而,政府为非营利组织提供基本支持的作用非常重要,确实,从数量上看它也比个人、慈善机构和公司所给予的总和还要多。此外,过去三十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功于政府在诸如健康、教育、研究和售后服务等领域中花销的增长。然而,虽然政府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并可决定这些资金的期限,但政府仍必需尊重非营利组织作为一个组织的独立性。
(三)个人和慈善机构捐助的角色
虽然在数量上没有政府支持的那么显著,个人捐赠却一直是美国慈善部门的基石。这主要是因为个人捐赠的每一美元都可用于组织所需用的任何目的,而相比之下,政府和主要的基金支持指定了用途并只能用于这一目的。
还有,美国的非营利部门通过公民的志愿活动获得了2250亿美元的实物支持。志愿活动是美国非营利部门极其重要的部分,因为它不仅为公民卷入他们所支持的事业和项目提供了渠道,而且贡献无偿的、志愿的劳动有助于非营利组织的提高效率并使其更有价值。
独立部门的研究已一再证实一个独一无二的重要原因:为什么人们既愿意提供捐助,又被要求从事志愿活动。这看上去很明显,但因其重要而值得牢记。这种要求也不意味着人们被迫提供捐助和志愿活动,而是这一要求给每一个人提供了为其社区、国家或世界作出某些积极贡献的特定机会。
慈善支助的附加值超越了货币价值本身,首先在于它有作为风险资本的能力。一般来说,基金会比政府更愿意资助新思想的试验。因而,基金会被用于那些可能产生巨大社会回报的创新性的、未经试验的思想。基金会在知识传播方面也扮演了有价值的角色,因为它们从其资助的所有组织的成败中习得经验。
(三)商业角色
在所有的群体中,工商部门在慈善捐赠方面所起到的直接作用最小,但正是通过工商部门创造的财富才使其他捐赠成为可能。无论如何,世界范围内的商业直接捐助已开始复苏,商业已越来越意识到其社会责任感并将其与社区的联系看作是它的社会事务的重要部分。而且,工商部门已找到一些重要的方式,可以将它们的慈善捐赠与其潜在的商业目标联系起来,通过这种方式,商业、慈善组织、社区都可受益。如微软公司,它支持全美图书馆的技术发展,而这又同时促进其自身发展。它给予图书馆以新的重要资源,而舍此则是图书馆无法负担的。这使得社区和那些穷人的孩子可获得计算机及网上技术,而不至于被排除在数字化之外。商业还可通过派专家们参与志愿活动或以其他方式为非营利部门服务。
发展捐赠的传统
在美国和其他社会一样,早有慈善捐赠的传统。这一传统大多植根于美国主要人口的犹太教和基督教传统中。美国仍需做的是继续努力扩大这一传统并使其更加臻于完善。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那些亿万富翁的捐赠往往比其他人更易获得公众瞩目,但最慷慨的捐赠者通常是那些真正的穷人,他们比其他收入群体捐赠的比例更大。在美国,为使这种传统的捐赠方式更加全面化,更加有活力,我们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同样,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正在努力,以发展建基于每个国家的特殊文化和宗教传统之上的本土慈善传统,随着财富和非营利组织的壮大,这就愈发成为可能。由于国外援助,无论是双边的、多边的或其他方式的,都变得更难以获得,所以本土慈善的需求在增长。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环境的发展包括捐赠和志愿活动传统的扩张、本土慈善共同体的发展、利用商业的资源和专家为社会服务,以及确保政府扮演有活力的角色。
七、总结
现在我对前述观点进行总结。第一,如我试图表明的,为非营利组织创造一个有利施展的环境是政府、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商业和公民共担的责任。虽然环境的某些方面可能更属于某一机构的范围,但只有大家的共同努力才能创造一个真正的整体系统。第二,一个有利实施的环境包括明晰的法律框架、有利的税收待遇、均衡的调节系统、用于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有效治理和运作的规范,以及足够的资源。
最后,适于施展的环境总是在进展之中。在美国,我们发现:我们必须时常警觉以使非营利组织的权利不受侵害;非营利组织保持社会的高度信任这一点如此重要,以使政府、媒体、公众最大限度地了解非营利组织对提高生活质量所作的巨大贡献,并使法律、税收、调节环境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和基金会的工作。随着全世界非营利部门发展的全球性维度的增长,我希望我们在美国的经验能给你们一些有价值的帮助,我也热切企盼从中国学到一些对我们有益的知识。
非常感谢!
(王玉君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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