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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五七工 家属工”年底前可领每月413元养老金
黑龙江新闻网讯 据生活报报道,记者14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已经进入审批阶段,今年年底前,所有符合范围并参保的“五七工”、“家属工”就可领到每月413元的基本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计发。就“五七工”、“家属工”关注的一些参保政策,记者采访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的赵志刚处长,对参保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参保条件须我省城镇户口
政策:按照《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施细则》(黑人保发[2009]37号文件)规定,纳入参保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必须具有我省城镇户口,且取得户口时间是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期间至今年我省《关于将“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下发之前;工作时间为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我省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同时,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及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也未享受其他相关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部分中直原行业统筹跨省份企业虽不具备我省城镇户口也将纳入参保范围。
解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取得外省户籍的原我省“五七工”、“家属工”,原则上不允许享受我省解决“五七工”、“家属工”的相关政策,但是考虑到这些人员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对我省做过贡献,劳动部门将根据其历史实际工作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考虑其养老保障问题。
申报地点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
政策:申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到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应向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和原主管部门均不存在的,可向当地经委或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解读:许多“五七工”、“家属工”年老后投亲靠友搬离了原工作地,并在我省境内其他地方取得了城镇户口,这部分人员也须回本人最后一个城镇用人单位申报。一些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中后期由城镇进入乡镇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如果目前仍然具有城镇户口,符合黑人保发[2009]3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也可以参照执行,但将在后期集中申报审批。
缴费金额75岁以上实缴8000元
政策:由于“五七工”、“家属工”没有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无视同缴费年限,考虑到其身份、年龄等因素,劳动部门最终确定其缴费标准为:年满75周岁及以上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按10000元标准缴纳;75周岁以下人员在10000元的基础上,按与75周岁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500元的标准缴纳。其中,缴费额度的80%由个人承担,20%由各级政府承担。其中中直行业的“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补助资金由中直行业企业承担。参保人员须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解读:以一名75岁以上参保人员为例,缴费标准为10000元,个人承担80%,政府承担20%,个人实际只需缴费8000元;而一名60岁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金额则为26000元。(各年龄纳入人员具体缴费标准见下表)
领取标准每月413元年底前发放
政策:“五七工”、“家属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413元/月(含45元/月御寒津贴)标准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实行社会化发放;核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随今后全省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而调整。
解读:对于这部分人员参保需经逐级申报、认定、审核、审批、录入等流程,工作量较大,因此其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时间将在年底前,但是从今年7月1日开始计发。
优待政策无力缴费可向银行贷款
政策:对于各级政府和中直行业、系统企业给予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额度20%补助后仍然缴不起费用的人员,此次政策规定可采取银行贷款的办法帮助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已与省工商银行签订了相关贷款协议,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扣除财政及企业补助20%后个人实际应当缴纳费用部分的70%,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最低基准利率执行。
解读:以75周岁以上人员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0000元为例,其中财政及企业补助20%部分为2000元,70%贷款额度为(10000-2000)×70%=5600(元),个人现期缴费为:8000-5600=2400元。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50%作为还贷资金,由银行在发放时扣除,直至还贷完毕。
其他待遇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可继承
政策: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丧葬补助金,标准与其他参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一致,目前数额为2200元。同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人员死亡后,按比例扣除已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个人缴费部分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解读:比如,75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8000元(不含银行贷款部分),假如纳入后半年死亡,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剩余部分为:8000元-(413元/月×80%×6)=60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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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员签字确认的《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表》及1寸免冠照片5张。
2、《黑龙江省“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申报审核表》。
3、《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簿》原件及户口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5、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申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应提供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对无法提供原始档案资料或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的,可提供以下能够证明其工作时间和经历的资料:
(1)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名册等。
(2)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3)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五七厂”、“家属厂”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注:对于暂时无法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未能进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五七工”、“家属工”,在其找到相应证明材料后依然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从2009年7月1日起为其补发基本养老金。
注:什么是“五七工”、“家属工”
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一些城镇企业及相关单位根据当时生产经营情况和用工制度,未经劳动部门批准自行招用了一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家属;后期各地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由系统、企业或街道自行组建了一批“五七厂”、“家属厂”,进一步吸纳一些城镇职工家属以及其他未就业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这些人员同样也都没有经过劳动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工计划,属于企业自主用工。区别于国家正式招用的其他职工,根据其工作性质及当时的身份,这些人员被统称为“五七工”、“家属工”,个别行业还根据本行业特点将这些人员称为“会战家属”、“三化工”等。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这些人员由于未被劳动部门正式招工录用、没有国家正式职工身份,没有被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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