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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聊城市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文件精神,规范聊城市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市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型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和现代农业机械化示范园区建设。

第三条  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由市农机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农机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平、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

第二章 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市农机局每年年初下达各县(市、区)新建“五有”规范化合作社任务指标,各县(市、区)按照任务指标上报年度重点建设的合作社名单及具体工作措施,市农机局审批、备案。

第六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加强对重点建设的合作社的监督指导,按照省局“五有”规范化合作社建设要求加强合作社软硬件建设。

第七条 市农机局于每年年底组织各县(市、区)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年初上报的新建重点合作社逐个观摩、考评,达到省局“五有”规范化合作社标准的给予资金奖励。

第八条 对合作社的资金奖励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三章 农机科技示范园区扶持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在各自保护性耕作示范基地(点)、土地深松示范基地(点)、经济作物示范基地(点)的基础上,建设农机化示范园区,在示范园内重点实施玉米联合机收、机械深松、小麦免耕播种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节水灌溉、化肥深施、精量播种、经济作物机械化等先进农机化技术。在农机科技示范园内召开新机具演示会和作业现场会,组织人员进行观摩学习,提高农民群众的认识程度和接受能力。

第十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年初上报本年度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按照工作计划精心谋划,强化管理,认真实施。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市农机局组织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农机科技示范园区建设情况进行观摩、评比。根据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评选出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一等奖2个县(市、区),二等奖3个县(市、区),三等奖4个县(市、区)。

第十二条 根据评选出的各县(市、区)等次给予不同资金奖励,资金数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章 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及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该扶持资金按照每年财政预算审批数额执行。

第十四条 在确定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及该项扶持资金的需求量后由市农机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资金到位后,按照确定的农机合作社及农机科技示范园区以“以奖代补”的形式进行发放。

第五章 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机、市财政部门负责农机化专项扶持资金的预算落实的监督监管,确保该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具体负责对农机专业服务组织建设和现代农机化示范园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加强项目进展情况的督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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