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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档案:1993年唐山林西百货大楼火灾

19932141315分许,位于唐山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火灾,经查,为施工违章焊接引燃海绵床垫造成火灾死亡81人、受伤54人、直接财产损失401万元。

事故情况:

19932141315分左右,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所属的一座3层、营业面积2980平方米的林西百货大楼,因违章电焊溅落的火花引燃海绵床垫造成火灾。消防部门于起火18分钟后才接到报警,先后调集公安和企业专职消防队164人、24辆消防车以及50多名矿山救护队员,100多名解放军指战员和5个医院的救护力量参加灭火和救人,于1630分将大火扑灭,扑救了3个多小时。这起大火烧死81人,烧伤54人,烧毁各类商品和建筑设施价值4012万元,灭火中有16名消防官兵受伤。
      
失火时,商场首层的家具营业部正在进行改造。为了在顶棚进行扩建,凿开了多个孔洞,并一边施工一边营业。当天上午11时左右,电焊火花曾引燃了营业部办公桌上的纸盒,被营业员扑灭了。但这一火情仅过了1个多小时,施工人员再次动用电焊,火星落在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上,从而引发了这起损失惨重的火灾。

经验教训:

1、由于施工时间正是商场营业时间,经营方没有履行营业期间不得动火施工的有关规定,一边明火焊接钢筋,一边照常营业。顾客面对突发火灾事故不知所措,四处逃生,是导致此次火灾严重后果的重要原因。

2、附近的营业员发现后,找来了一只灭火器,但不会使用,致使未能有效控制初起火灾。在场营业员想起报警,但大楼和隔壁单位的电话都被锁着,只好跑到附近一家商店打通火警电话,延误了18分钟,导致初起火灾扩大蔓延。

3、商场违章装修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家具营业厅内存放着大量易燃物品,在这种情况下动用明火必须采取保护措施。施工队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又让没有电焊技术的民工进行作业,引起了火灾。

4、商场无防火、防烟分区是造**员严重伤亡的重要原因。起火点处堆放50余床海绵床垫和40余捆化纤地毯,使火灾发展迅速。大楼装修使用大量的木质材料,使营业厅内形成猛烈燃烧,加之楼板上开洞,火灾仅十几分钟就由首层烧到了三层,楼梯间成了蔓延烟火的"烟囱"

5、出入口数量不足,是造**员伤亡的原因之一。火灾中一层的出口被烟火封住,二、三层的人员无法逃出,很快被火灾产生的有毒烟气窒息。

      事故处理:

唐山市有关人民法院经调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各7年,张风文、王福林有期徒刑各6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孟玉珍。张玉仅有期徒刑各5年,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法庭调查查明: 19929ZI日,林西百货大楼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签订了新建和扩建营业室、仓库、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王洪图在没有审查岳江施工队技术力量和制订检查监督措施的情况下,便将工程转包给岳江施工队。

199328日施工前,施工队长岳江本人及该队施工现场负责人张凤文、技术员王福林明知承包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后,岳江虽曾向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渐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厅应停止营业,但没能征得张玉瑜的同意。岳江还指派无电焊操作证的黄建平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家具营业室顶上违章冒险进行焊接作业,王福林、张风文见后也没制止。电工黄建平明知自己没有电焊操作证却冒险作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林西百货大楼经理孟玉珍和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仅在没有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对大楼内部装修,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并提出安全防火建议均未被采纳。明知扩建工程手续不齐全,不具备施工条件,在没有制定安全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将工程交付施工队施工。213日施工中,张玉凤孟玉珍发现了家具营业室房顶在焊接钢筋时,电焊火花通过被凿通的孔洞落入营业室,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14日下午,当根本不具备焊接技术的民工黄建平再次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的可燃物上,便引发了一场特大火灾事故。她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1993年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事故处理结果:
  1.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电工黄建平,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7年。 
  2.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工程公司施工队队长岳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7年。 
  3.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林西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张风文,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 
  4.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技术员王福林,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判处有期徒刑6年。 
  5,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玉珍,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6.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王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7.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张某,犯有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8.唐山市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施工队辅助工武某、张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分别给予两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9.唐山市东矿区林西百货大楼副经理王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留用察看处分。 
  10.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局长苏某,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唐山市有关人民法院经调查,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岳江、黄建平有期徒刑各7年,张风文、王福林有期徒刑各6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孟玉珍、张玉所有期徒刑各5年,王洪图有期徒刑4年。

       法庭调查查明:1992921日,林西百货大楼与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签订了新建和扩建营业室、仓库、办公室的工程合同。原东矿区劳动服务建筑公司经理王洪图在没有审查岳江施工队技术力量和制订检查监督措施情况下,便将工程转包给岳江施工队。

       199328日施工前,施工队长岳江本人及该队施工现场负责人张风文、技术员王福林明知承包工程不具备施工条件,开工后,岳江虽曾向百货大楼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提出施工时家具营业厅应停止营业,但没能征得张玉珩的同意。岳江还指派无电焊操作证的黄建平在存放大量易燃物品的家具营业室顶上违章冒险进行焊接作业,王福林、张风文见后也没制止。电工黄建平明知自己没有电焊操作证却冒险作业,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林西百货大楼经理孟玉珍和主管基建的副经理张玉珩在没有向消防监督部门申报手续的情况下,使用大量易燃材料对大楼内部装修,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发现并提出安全防火建议均未被采纳。明知扩建工程手续不齐全,不具备施工条件,在没有制定安全监督措施的情况下,将工程交付施工队施工。213日施工中,张玉珩、孟玉珍发现了家具营业室房顶在焊接钢筋时,电焊火花通过被凿通的孔洞落入营业室,但他们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14日下午,当根本不具备焊接技术的民工黄建平再次焊接柱筋时,因电焊火花喷溅在家具营业室内的可燃物上,便引发了一场特大火灾事故。他们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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