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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海船船员就业途径与协议种类
一、船员就业的途径
船员就业,指通过注册取得船员职业资格的船员,到船舶上提供劳动以获取相应报酬的活动。由于境外用人单位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招用中国籍船员,因此,我国船员只能通过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船东或船员服务机构实现就业。船员可以直接和船东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以实现就业,也可以通过船员服务机构提供的船舶配员服务(船员就业服务)实现就业。具体而言,船员有三种途径实现就业:
1 船员直接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2 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际上是劳动合同),由服务机构将其派遣到船东的船舶上工作,上船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3 船员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际上是劳务中介合同),由船员服务机构介绍给船东,船员与船东签订劳动合同,上船前再与船东(或其代表)签订上船协议。
此外,还有通过签订船员培养及就业协议实现就业的,即:船员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与学员之间约定,由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相应的船员培训服务,或由服务机构支付学员相应的船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学员与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订立一定期限的船员劳动合同。此种做法实际上是船员培训与前几种就业途径的结合。
二、船员劳动合同、上船协议、服务协议的关系
在船员的三种就业途径中,涉及劳动合同、上船协议、服务协议,其中劳动合同是就业相关协议中最为基础和最重要的文件。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1 船员应当与用人单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简称《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期限跨多个在船服务期。未在船服务期间劳动合同持续有效。
2 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后,船员上船工作前与船东或者船东代表签订有关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的“上船协议”,上船协议则可以看作该劳动合同的补充合同,是该劳动合同中有关船上工作或生活条件之内容的细化。现实中,还有在签订上船协议之前,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没有通过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而只涉及单个在船服务期的上船协议,这种上船协议也可以直接看作劳动合同。“上船协议”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中要求的船员就业协议一致。
3 依据《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船员也可以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船员服务协议实现就业。就法律性质而言,船员服务协议可以是劳动合同,也可以是劳务中介合同。船员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将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安排船员到作为用工单位的船东的船舶上工作;船员服务协议的法律性质为劳务中介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仅仅是船员和作为用人单位的船东间的居间人,船员直接与船东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船员服务机构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后,以劳务派遣形式安排船员实现就业的,作为用工单位的船东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的船员,并且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不过,船员服务机构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船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即有关劳务派遣的限制之规定适用船东使用沿海船员的情形。
三、船员劳动合同与集体协议的关系
2009年,由代表中国船员的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代表中国船东的中国船东协会经平等协商签订《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该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逐年续签,并对内容予以调整。最新的2014年版《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明确,该协议适用于中国籍船员、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及其所拥有和(或)管理的中国籍船舶。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拥有和(或)管理的方便旗船舶,雇佣中国船员的,可以选择使用该协议。如选择使用该协议的,需遵守船旗国或地区法律、法规。
如果船员所工作的船舶由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拥有和(或)管理,船员劳动合同中有关船员的劳动权利或条件不得低于《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规定。船员签订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涉及《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可以到中国船东协会的网站(http://www.csoa.cn/)查阅《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最新文本和中国船东协会的会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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