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船东/管理公司
a) 新造船
在公约生效后(2016年年初左右,以下同)建造的新造船必须满足D-2标准(“建造”系指安放龙骨日期,详见公约第A-1条“定义”)。因此对已签署、准备签署或将来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在2016年年初以后,必须考虑安装BWMS。
对现阶段已签署或准备签署新造船合同的船舶,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年初,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造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协商后续应对措施(包括根据具体船舶情况、航线等信息修订原有设计,订购、安装BWMS等)。若船舶计划安放龙骨的日期是在2016年之前,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也可考虑在建造阶段就安装BWMS(尤其是安放龙骨日期接近2016年1月1日的船舶)。
对目前已安放龙骨处于建造阶段的船舶,根据A.1088(28)的规定,在建造完工进行初次检验时无需安装BWMS(可延至首次IOPP换证检验),但建议此类船舶在现阶段对BWMS进行预选型并修订现有设计(当设计时未考虑BWMS时)以便为日后的改造作准备,具体可参见“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
b) 营运船
1) 对于压载水容量在1500-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
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船东/管理公司尽快与修船厂(或/和设计单位)及BWMS设备生产厂家联系,尽早确定改造方案和设备选型工作。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此类船参照B.1.a)第3段执行。
2)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1500 m3或大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前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需要注意的是,按目前的预计公约将在2016年生效,因此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可能面临“必须在公约生效前满足D-2标准并完成检验发证”问题:即便公约生效日期(假定最迟为2016年12月31日)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或IOPP换证检验日期之后,此类船舶仍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且在公约生效前必须结合IOPP的换证检验完成压载水公约的检验发证工作,除非船舶提前申请IOPP换证检验且此项工作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前完成。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5年7月——2006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对此提请船东/管理公司提前应对。
对于IOPP换证检验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之间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06年7月——2007年12月期间建造(或以5年为一个周期往前推算的类似船舶)。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3) 对于压载水容量小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立即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2年12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4)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营运船
当船舶在2016年1月1日及以后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此类船舶应在IOPP换证检验时满足D-2标准。
对IOPP换证检验在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之间且该换证检验日期是在“船舶的交船周年日”之后的船舶,同样可能面临前述B.1.b).2)第2段所述问题,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0年7月——2011年12月期间建造,建议做相同处理(其中极少部分船舶会在公约生效后一年至两年内满足D-2标准,对这部分船舶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9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a)第3段执行。
5) 对于压载水容量大于等于5000 m3且在2012年1月1日及以后且现已投入营运的营运船
对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需进行IOPP换证检验的船舶,考虑基本上应在公约生效后一年或最迟两年内满足D-2标准,建议参照B.1.b).1)第1段执行。此类船舶基本都是在2012年1月——2013年1月期间建造。
对IOPP换证检验在上述范围之外的其他船舶,尽管是在2018年或以后进行IOPP换证检验且在此时才需满足D-2标准,建议B.1.a)第3段执行。
2. 修/造船厂、设计单位
对于新造船,按B.1.a)中所列3种情况分类进行处理。对BWMS的选用、船上布置、应船东/管理公司要求对现有船的改造等,参见“压载水公约实施指南”,同时配合船东/管理公司及时申请检验发证。
3. 设备生产厂家
截止2014年4月4日,全球共33个使用活性物质的BWMS获得IMO的最终批准,42个BWMS获得主管机关/船级社的型式认可(包括非活性物质的BWMS,其中中国共11个,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入级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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