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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满载排水量不大于750t的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灭火为主要目的的内河和沿海港湾(含三类海区)使用的钢质消防船。
消防船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规范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2  引用标准
GB 2031  船用消防接头
GB 5099钢质无缝气瓶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  级别
消防船的级别按满载排水量的吨位和消防装备的配备能力划分。各级别的消防船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级  别
1
2
(3)
4
5
6
7
8
满载排水量范围,t
10~16
17~26
28~42
45~75
80~140
150~250
260~420
450~750
灭火面积(单舱),m2
≥20
≥40
≥50
≥80
≥120
≥180
≥220
≥320
消防泵额定总流量,L/s
≥25
≥40
≥50
≥80
≥120
≥180
≥220
≥320
消防泵额定出口压力,MPa
≥1
消防炮喷射总流量,L/s
≥20
≥30
≥40
≥60
≥90
≥140
≥170
≥250
泡沫
系统
低倍
中倍
高倍
抗溶
干粉系统
二氧化碳系统
注:①(  )内尽量不采用。
②表中符号“☆”表示必配,“○”表示选配。
4  消防性能要求
4.1  灭火性能要求
对于非特殊规定的消防船的灭火能力,以扑救油船、油驳单舱火灾的面积大小表示,其值应符合表1中灭火面积的规定。
4.2  消防装备
4.2.1  一般规定
4.2.1.1  消防船配备的消防灭火系统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1.2  消防船配备的低倍泡沫灭火系统必须具有喷射水的功能。
4.2.2  消防泵
4.2.2.1  2~8级消防船配备的消防泵数量不得少于2台。
4.2.2.2  消防泵的总流量和额定出口压力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3  消防水炮
4.2.3.1  在消防船上安装的消防水炮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压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线图。
4.2.3.2  消防水炮(包括泡沫—水两用炮、组合炮、多功能及单功能水炮)装船后的喷水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流量,L/s
20
30
40
50
60
80
射程,m
≥45
≥50
≥55
≥60
≥65
≥75
4.2.3.3  消防水炮应操作灵活,动作可靠。
4.2.3.4  消防水炮的操作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在消防水炮的喷射范围内船上无障碍物。
4.2.3.5  安装在沿海港湾用消防船的消防水炮应能耐海水腐蚀。
4.2.4  空气泡沫炮
4.2.4.1  在消防船上安装的空气泡沫炮必须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压力、流量、射程特性曲线图。
4.2.4.2  空气泡沫炮装船后的喷射泡沫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泡沫混合液流量,L/s
24
32
48
64
80
90发泡倍数(20℃时)
≥6
25%析水时间,min
(20℃时)
≥2.5
射程,m
≥40
≥45
≥55
≥60
≥70
4.2.4.3  空气泡沫炮无论采用手动或遥控装置操纵都应操纵灵活,动作可靠。
4.2.4.4  空气泡沫炮的操作部位应有足够的空间,在泡沫炮喷射范围内船上无障碍物。
4.2.4.5  装有消防水炮或空气泡沫炮的桅杆、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机构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消防水炮或空气泡沫炮处于规定的最大高度、以最大流量喷射时的要求。
4.2.5  泡沫液及贮罐
4.2.5.1  消防船的蛋白(或氟蛋白)泡沫液装载量应满足全部泡沫喷射装置以额定流量喷射时,喷射时间不少于30min的需要量。
4.2.5.2  5级以下(含5级)的消防船应采用3%型蛋白(或氟蛋白)泡沫液。
4.2.5.3  泡沫液贮罐和泡沫液管道以及阀门应由能耐侵蚀材料制成或进行过相应的防腐处理。
4.2.6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消防船使用的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有能生成3%(3%~4%)和6%(6%~7%)两种泡沫混合液的功能。
4.2.7  消火栓
4.2.7.1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层主甲板应设置消火栓。
4.2.7.2  消火栓应设置在不影响消防员活动,且便于使用、较为宽敞的处所。
4.2.7.3  消火栓的公称通径应为65mm或80mm。每舷设置的消火栓的数量应满足消防使用需要。
4.2.7.4  沿海港湾用消防船应设置符合GB 2031要求的国际通岸接头。
4.2.8  干粉灭火系统
4.2.8.1  消防船应按表1的规定配备固定式干粉灭火系统或选配移动式干粉灭火器具。
4.2.8.2  干粉罐应符合GB 7956中2.4.1条中的规定。
4.2.8.3  干粉喷射应以氮气作为驱动力。
4.2.9  其他灭火系统
4.2.9.1  消防船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设计要求选配其他灭火系统。选配的其他灭火系统还应符合4.2.9.2条或4.2.9.3条的规定。
4.2.9.2  消防船选配高、中倍泡沫灭火系统时,高倍泡沫发生器、中倍泡沫发生器的数量不得少于2台。泡沫液贮量应符合4.2.5.1条的规定。
4.2.9.3  消防船选配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系统时,二氧化碳钢瓶和驱动干粉的氮气瓶应符合GB 5099的要求。
4.2.10  举高装置
4.2.10.1  6级以上(含6级)的消防船可设置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
4.2.10.2  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等升降装置在升降过程中应平稳,无异常响声、抖动和渗漏现象。当升降装置发生故障时,升起的装置不得跌落。
4.2.10.3  升降装置应备有应急设备,当升降系统发生故障后能将升起的装置收回。
4.2.11  消防附件
4.2.11.1  消防船配备的水带、接口、水枪、泡沫枪、集水器、分水器等消防附件,品种和数量应满足使用要求。
4.2.11.2  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应具有抵御水上灭火时可能造成伤害的能力。
4.2.11.3  消防船还应配备破拆工具、移动式抽水装置及空气呼吸器等抢险救难设备。每两名消防员至少配备一具空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30min。
4.2.11.4  5级以上(含5级)消防船应设有攀登遇难船舶用的消防梯。消防梯应轻巧,负载能力应满足使用要求。
4.2.12  水幕防护系统
消防船的主甲板和上层甲板的左、右舷应装备水幕防护系统,以保护甲板室、上层建筑的表面和消防员的安全。水幕防护系统的流量按被保护垂直面积计算,不小于10L/min·m2,且喷洒水量的分布应均匀。对敷有A60级绝热材料的消防船喷洒水量不小于5L/min·m2。
4.5  航速
内河航区消防船的航速(深水)不应低于24km/h(1级消防船不应低于20km/h);沿海港湾航区消防船的航速(深水)不应低于26km/h。
4.4  机动性能
4.4.1  消防船(1级除外)应设置双主机、双推进器。
4.4.2  消防船在停靠码头、靠近灾船和灭火过程中为调整船位低速航行时,必须具有足够的机动性。
4.4.3  在驾驶室内应能对主机和消防泵的运行进行控制。由主机驱动的消防泵,其传动装置的离合或换档操作应可靠、灵活。
4.5  消防喷射时的稳性
4.5.1  消防船除满足航行时的稳性要求外,还必须满足4.5.2条和4.5.3条的要求。
4.5.2  消防船处于任何装载状态下,全部消防炮(除干粉炮外)在与船艏艉方向垂直进行喷射时,喷射反力所造成的消防船静倾角不得超过3°。
4.5.3  消防船处于任何装载状态下,全部消防炮(除干粉炮外)处于规定的最高工作位置、喷射方向与船艏艉方向垂直、在航区的最大设计风力下逆风喷射时,消防船的静倾角不得超过80。
4.6  消防喷射时的定位性能
当全部消防炮(除干粉炮外)以最大流量喷射时,消防船的推进装置应能产生一定的推力,以克服喷射反力、水流和风压的作用,使消防船与被扑救对象之间的距离能保持在消防炮的有效灭火射程范围内。
4.7  连续消防作业能力
4.7.1  消防船的燃油装载量应保证航行往返、所有喷射炮在最大工况下连续工作及其他消防作业所需油量。消防船燃油装载量应保证连续消防作业时间不少于表4的规定。
表4
级    别
(1)
2,(3)
4
5
6,7
8
燃油装载量保证连续消防作业时间,h
内河
6
12
24
36
48
沿海
36
48
60
72
4.7.2  消防泵及其传动装置应能在额定工况下连续运转4h以上,运转过程中应无异常响声、振动和渗漏。
4.8  消防照明与通讯
4.8.1  消防船应设置固定式和移动式照明设备。
5级以上(含5级)消防船必须装置两个探照灯,照射距离不得少于250m,且250m处的照度不小于501x,照射直径不小于11m。
移动式照明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照明设备,可移动的距离应不少于30m。
4.8.2  消防船的通讯设备应包括:船载无线电台一台,其发射功率不得少于10w;便携式(或袖珍式)无线电台和头盔台的数量根据需要设置。
4.8.3  5级以上(含5级)消防船的主机机舱与驾驶室以及消防站(台)的联络应设置双通路双向通讯系统。
5  试验方法
5.1  消防装备试验
5.1.1  消防泵性能试验
5.1.1.1  测试仪器
a.  标准压力表(0.4级)或其他相似精度的压力测量装置;
b.  水枪流量计;
c.  转速测试仪或转速表。
5.1.1.2  试验时应将消防泵逐台按照5.1.1.3条和5.1.1.4条进行测试。
5.1.1.3  将压力表安装在消防泵出口端,在消火栓处接带有直管段的水枪流量计;稍开启消火栓阀门,关闭其他出水阀门。启动消防泵,调节其转速达到额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同时测量消防泵的转速、出口压力和流量;然后增大消火栓阀门的开启度,调节消防泵的转速达到额定值后重复上述参数的测量;直至消火栓阀门全部开启为止。消火栓阀门须均匀地开启,从稍开启至全部开启,顺序开启次数不得少于8次。
5.1.1.4  将消防泵在消火栓阀门各种开启度下达额定转速时测得的压力与流量数据,绘制成特性曲线图。
5.1.1.5  根据测量所得每台消防泵的特性曲线图,计算消防泵在额定工况下的总供水量,其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流量的测定
5.1.2.1  将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处于工作状态,逐一进行试验。
5.1.2.2  启动消防泵,使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的进口工作压力达到额定值,待喷射稳定后停止喷射。允许空气泡沫炮以水代替泡沫灭火剂进行试验。
5.1.2.3  根据生产厂家提供的压力、流量、射程的特性曲线,找出对应额定喷射压力时的流量值,此值应符合4.2.3.2条和4.2.4.2条的规定。
5.1.3  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射程的测定
5.1.3.1  试验条件应符合GB 7956中3.13.1条的规定。
5.1.3.2  试验方法应符合GB 7956中3.13.2条的规定。
5.1.3.3  作出接受器接收的水或泡沫的质量与至原点距离的关系曲线,接受质量最大的接受器至原点的距离即为射程。该值应符合4.2.3.2和4.2.4.2的规定。
5.1.4  混合比的测定
按照GB 7956中3.14条的规定进行,测定出的混合比应符合4.2.6条的规定。
5.1.5  发泡倍数和25%析水时间的测定
按照GB 7956中3.15条的规定进行,测定结果应符合4.2.4.2条的规定。
5.1.6  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的升降试验
5.1.6.1  试验前应在升降平台、登高平台装置上施加1.25倍的设计负荷。
5.1.6.2  试验时,应先启动液压油泵,将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升到规定的最高工作位置停留5min,此时举高喷射装置应在1.25倍的额定压力下喷射5min,然后下降到原始位置。升降次数不得少于3次。
5.1.6.3  试验结果应符合4.2.10.2条的要求。
5.1.7  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应急辅助系统试验
5.1.7.1  试验条件同5.1.6.1条。
5.1.7.2  试验时把升降平台、登高平台或举高喷射装置升至规定的最高位置或最大臂架幅角(或任一规定位置)停住。然后断开动力源,用应急辅助装置将其降落和收回。试验次数不少于3次。
5.1.7.3  试验结果应能保证升降装置平稳降落和安全收回。
5.2  消防喷射时的稳性试验
5.2.1  试验条件应符合5.2.1.1和5.2.1.2条的规定。
5.2.1.1  船舶载荷状态应按设计从空载(仅留10%的燃油和淡水及全部消防员)至满载中最大静倾角的一个状态。
5.2.1.2  环境条件应为风力不超过蒲氏3级,水流平缓(海浪不超过2级,潮流平稳),来往船只较少。
5.2.2  试验步骤应符合5.2.2.1至5.2.2.4条的规定。
5.2.2.1  所有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全部处于工作位置(有升降装置的应升至规定的最高工作位置),炮口朝向垂直于消防船的艏艉方向的同一侧,炮的仰角为30°。
5.2.2.2  启动消防泵,所有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均以最大流量逆风喷射水。待喷射稳定后,用倾斜仪或铅锤锤法测量出消防船的倾斜角度。
5.2.2.3  将消防船旋转180°,重复5.2.2.1和5.2.2.2条试验。
5.2.2.4  记录并整理上述试验结果。
5.2.3  将试验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应符合4.5.2条和4.5.3条的规定。
5.3  消防喷射时的定位性能试验
5.3.1  试验条件同5.2.1条。
5.3.2  试验步骤应符合5.3.2.1至5.3.2.4条的规定。
5.3.2.1  在岸上设6个标志杆,前后两行,每行3个。每行中标志杆的距离为5m,行距为2m(见图1)。
5.5.2.2  消防船与岸边平行停住,并在靠岸边的一舷设一标志点D(如图1),与岸上中间的两个标志杆B、B′处在同一直线上。
5.3.2.3  启动消防泵,使全部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以额定流量朝船艏方向进行喷射(炮的仰角为300),同时操纵推进装置和舵,减少消防船的漂移。
5.5.2.4  消防船的全部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连续喷射5min,观测消防船的标志点D是否超过A、A′标志杆或C、C′标志杆。
5.3.3  消防船在顺流和逆流方位各试验一次,两次试验结果均应使消防船上的标志点D不超过A、A′标志杆和C、C′标志杆。
5.4  消防供水系统连续工作试验
5.4.1  消防船停靠码头,水面较平静,风力不大于蒲氏3级。
5.4.2  测试仪器
a.  标准压力表(0.4级)或压力传感器(0.5级);
b.  数字式温度计;
c.  转速测试仪。
5.4.3  试验前在消防泵出水端装上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启动消防泵,开启所有消防水炮和空气泡沫炮的阀门,调节消防泵转速,使在额定转速和额定压力下喷射水流。待运转平稳后开始计时,并测量下列参数:
a.  消防泵转速;
b.  消防泵出口压力;
c.  各消防炮工作压力;
d.  消防泵轴承外壳温度;
e.  发动机机油温度;
f.  发动机冷却水温度;
g.  功率传动装置的润滑油温度;
h.  功率传动装置轴承外壳温度。
此后每隔30min测量和记录一次上述参数,连续运转4h,中间不得间断运转。在连续工作试验中,消防泵的转速和出口压力不得低于额定值。
5.4.4  试验结果应符合4.7.2条的规定以及相应的船舶规范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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